如果我们对行为合宜性的感觉,来源于对行为者的情感和动机表示的直接同情,那么,我们对其优点的感觉,则是起源于对受行为影响者的感激表示的间接同情。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赞同施恩者的动机,就不能同情受益者的感激。如此看来,优点不仅包含着对施恩者行为的认同之情,也对包含着受益者感激的认同之情。
在许多时候,我们都能清楚地感知这两种情感的存在,例如,我们的阅读体验就是建立在对主人公直接同情的基础之上。当我们设身处地地体会受益者的感受时,也会对给予他帮助的恩人报以真诚的感激。我们会非常同情受益人的感激之情,会称赞受益人的报恩之举;如果受益人对于恩人的帮助不闻不问或无动于衷,我想,大家一定会为他的冷漠感到震惊。
总之,对行为的优点或认为其行为值得奖赏的全部感觉,都来源于一种同情的情绪,如果能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也一定会感同身受、激动不已。
同理,如果我们对行为不合宜性的感觉,起源于对行为者情感和动机的直接反感,或是缺乏某种同情,那么,对其缺点的感觉就是起源于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间接的同情。
想要体验到受难者的愤恨之情,首先要厌恶行为者的动机。对缺点的感觉与优点是一样的,它也是两种情感同时作用的结果,一种是对行为者的反感,另一种是对受难者的同情。
我们对受难者的强烈同情来源于对行为者的反感,受难者遭受的痛苦越大,我们就越憎恶行为者,就越支持受难者对行为者的反抗。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感激和愤恨的确是两种互相对立的情感。如果我们就此一概而论,将对优点的感觉归结为对行为者善有善报的同情,而将对缺点的感觉仅仅归结为对行为者恶有恶报的感觉,那只能说明我们没有全面理解愤恨这种情感。因为我们对缺点的感觉,不可能没有一种源自对受难者的深切同情和关怀之情。
任何事情一旦过度,其性质就会改变,这种情感亦是如此。那些强烈的复仇和过分的愤恨,都不可能得到我们的赞同,且是为我们所唾弃的。那些一味夸大自己愤恨情绪的受难者,也绝得不到我们的任何同情,甚至招致我们的反感;相反,如果受难者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过于隐忍和退缩,我们也会由此看轻受难者,认为他过于软弱和缺乏勇气。
人类自诞生以来,一直把对恶劣的行径加以惩罚视为正义之举,而且这也是上帝赋予人类追求幸福和保持社会安宁的一种权利。虽然上帝允许人类惩罚不义,却没有交给人类实现其追求的具体手段。
其实,造物主使人们不仅对自卫和种族繁衍这两大目标抱有一种追求的欲望,而且对达到这些目标的手段也都怀有一种永恒的欲望。造物主虽然没有交给我们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但他通过对我们本能的引导,让我们不断地去发现,并实现目标的种种手段。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对行为合宜的赞同不等于对优点的赞同,它们二者是有区别的。换言之,当我们认为某人的行为合宜并予以赞同时,我们不一定会为其行为深受感动。
受益人对于恩人由衷的感激之情,总会激发我们对其恩人也产生一种感激之情,如果认为这种感激与受益人怀有感激的心情有什么因果关系,是不正确的。其真正的原因只不过是此时我们与受益人的情感恰好一致而已。同理,我们对不合宜的行为的感觉和对缺点的感觉也存在着一种相似的差异。
对优点的感觉来自一种对受益者的感激表示间接同情的情感。我们只有赞同施恩者的动机,才能同情受益者的感激。同样,对缺点的感觉起源于对行为者的反感或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理解的情感。如果受难者一味夸大自己的愤恨之情,我们不仅不会赞同他的愤恨之情,反而会产生反感。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说的对行为合宜的赞同和对优点的赞同是有区别的,同样,我们对不合宜行为的感觉和对缺点的感觉也是有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