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感激与怨恨,我们通常采取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对那些看起来应当受到感激的对象予以奖赏;一种是对那些看起来应当受到怨恨的对象施以惩罚。
感激,也称感恩,是那种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某人的情感;怨恨,也称愤怒,是那种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某人的情感。对某一种行为来说,如果它看起来不仅是某种情感的合宜对象,而且这种情感是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或报答某个人的那一种,那它必定值得奖赏;同样道理,如果这种情感是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或报复某个人的那一种,那它也必定应该受到惩罚。
奖赏,即回报或报答,就是以德报恩;惩罚,即报复,以牙还牙,以伤害回报受到的伤害。
感激和怨恨是一种特殊的情感,这两种情感能直接促使我们成为协助他人获得幸福或遭到不幸的工具。其他的情感,虽可以同感激和怨恨一样会促使我们关心他人的幸福或不幸,但是却无法直接促使我们成为协助他人获得幸福或遭到不幸的工具。
那种因志同道和与熟识产生的爱与尊敬,会使我们乐于看到自己所爱与尊敬的人的幸福,从而乐于提供协助,促进他们的幸福。并且,只要我们所爱所尊敬的人得到幸福,即使他们的幸福是在未经我们协助的情况下获得,我们的爱也不会有丝毫的减弱。因为这种情感的目的,是要看到他们幸福,至于其幸福是谁促成的,并不重要。
在某些时候,爱与尊敬的情感得到了满足,感激的情感不一定能得到满足。假如,那个获得幸福并为我们所尊敬和热爱的人,同时也是我们欠他许多恩情的人,他在未经我们协助的情况下得了到幸福,虽然我们会因爱而为他感到高兴,但我们却感觉不到任何感激。
那么,感激之情怎样才能得到满足呢?
一般来说,只有我们用自己的行动或物质来表示,直到已经报答了他的恩情,直到协助、促进了他的幸福,我们才不会感觉到他的恩情加在我们心灵上的沉重负担,即感激之情才能得到满足。
当然,我们也会因平时的不满而产生仇恨和厌恶,这种情感能促使我们对他人的不幸感到幸灾乐祸,这些人的行为和品行曾激起我们如此痛苦的激情。
仇恨和厌恶常使我们变得麻木不仁,不表示任何同情,甚至有时使我们乐于看到别人的不幸。不过,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憎恨,或无论是敌人还是朋友我们都没有受到巨大的侵害,这些激情就不会自然地使我们希望成为造成他痛苦的原因。
那些受强烈仇恨情感支配的人,也许会很高兴地听到他憎恶和讨厌的人死于意外,甚至有时都不害怕因插上一手而受到惩罚。但总体看来,我们宁愿它的发生与我们无关。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这种激情与美德不符。即使是在没有图谋的情况下成为这种不幸的原因,他也会为此深深自责。这种自发作用于别人的想法,的确让我们异常难受,我们甚至会拒绝想象这种恶劣的图谋,因为一想到自己做出的这种穷凶极恶的事情,就会把自己看作是和自己所厌恶的对象一样可恶的人。
憎恨则完全与之相反,它会促使我们渴望憎恨的对象受到惩罚,且会因他对我们造成的特别伤害而渴望亲手惩罚他。例如,杀害了我们的父亲或兄弟的恶人,即使不久以后死于热病,甚至是因为其他罪名上绞刑架,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们的仇恨,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的憎恨。
这种情感的真正目的在于,罪犯不仅要自己感到痛苦,而且要为对我们造成的伤害感到痛苦。否则,憎恨就无法得到真正的满足。
综上所述,只有感激与怨恨才是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与惩罚的情感。因此,如果一个人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感激对象,那么,必定该受奖赏;如果他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怨恨对象,则必定该受惩罚。
如果一种行为表现合宜,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感激,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应得到人们的报答;如果一种行为受到公众一致的反对和诘难,那么这种行为显然应该受到惩罚。感激与愤恨是一种鲜明的情感,能够立即引起人报答或愤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