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美国联邦政府并没有制定鼓励外国投资的纳税优惠政策,但是,美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给予的是公正的非差别待遇。另外,美国的各个州政府为投资者制定了各种鼓励措施。
美国政府规定,美国公民不论其收入是在美国获得还是在国外获得(汇往美国),都得向政府纳税。而非美国居住权的公民则按在美国所获收入,或与在美国商业活动有关的收入纳税。
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对收入做了两种划分:第一种是根据收入来源,分为来自于美国的收入和来自于国外的收入;第二种划分是根据收入的性质,分为经营收入和投资收入。
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税收改革方案》中规定,外国公民如果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则需要向美国政府缴纳在美国分公司的利润税,税率是30%。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因其是独立法人,为纳税主体,所以它的全部收入都在联邦税法征税范围内,而它在外国的母公司则不会因为子公司所拥有的股份而被看作与美国发生贸易或者商业联系而受美国联邦税收的管辖。但是,必须按照从美国子公司获得的红利、利息、专利收费以及其他年固定收入的30%税率向美国政府纳税。另外,通常情况下,美国政府是不允许在美国的外国子公司和它在外国的母公司申请综合收益的,以便其可以在收入中扣除来自子公司的股利收益。
1989年11月22日的“1990年度预算调整法案”对外国企业纳税条款的两项规定作了进一步强化:其一,强化了持有25%以上股份的母公司和美国子公司之间交易是负有报告义务的规定;其二,有条件地限制向相关外国企业扣除支付利息的规定。1991年度预算调整法案规定,作为纳税凭证,交易记录应妥善保管,并应溯及既往,保存记录的范围不仅只限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而是应该扩大到所有和纳税有关的交易。
在美国,除了联邦税外,各州和地方也都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制度。有的州税率高,有的州税率低。在不同的州,对外国投资者所提供的鼓励和优惠措施也各不相同,如有的州比较鼓励对外国投资发展保险和银行业,有的州则会鼓励对外国投资制造业。当然,各州都希望吸引外资,并且也都会根据本州的特点,积极创造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