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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骚扰电话埋单

一个匿名的恶作剧使齐伦每天都接到无数辱骂甚至恐吓电话。与美国在线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他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背景概述

1995年4月25日,一个身份不明的人在美国在线公司(American Online简称AOL)的公告板上发布了一则信息,给“淘气的俄克拉荷马T恤衫”做广告。该信息旨在销售与1995年4月19日俄克拉荷马市阿尔弗雷德•P.莫勒联邦大厦(Alfred P.Moller Federal Building in Oklahoma City)爆炸相关的,以带有攻击性的、毫无品位的口号为特征的T恤衫。那些对购买这一T恤衫感兴趣的人被指引打电话给一个叫肯(Ken)的人,电话号码是齐伦(Killen)在西雅图的家庭电话。结果,因为这一匿名的恶作剧,齐伦接到了无数电话,主要都是些愤怒的、诋毁性的信息,也包括一些死亡恐吓。齐伦打电话给美国在线公司,讲诉了他的困境,要求他们把发布的信息从美国在线公司的公告板上取消。但是,根据美国在线公司的政策,他们不会发布取消信息的通告。双方对美国在线公司从公告板上取消信息的日期产生了争议。

案件的发展

1995年4月26日,一个不知名的人又发布了另外一条信息,用新的、与俄克拉荷马市的爆炸相关的、毫无品位的口号为其余的T恤衫做广告。再一次,感兴趣的买者被告知打齐伦的电话号码,找“肯”,并且说因为需求量大,所以“如果占线,请回电”。愤怒的恐吓电话有增无减。在接下来的四天里一个不知名的党派不断在美国在线公司的公告板上发布信息,给另外的许多物品,包括带有更多攻击性口号的贴纸、钥匙链做广告。在这期间,齐伦不断地给美国在线公司打电话,公司代表告诉他,发布信息的那个人的账号很快就会被封掉。齐伦也把这一事件报告给了西雅图的联邦调查局。到4月30日,齐伦几乎每两分钟就会接到一个辱骂电话。

齐伦提出了对美国在线公司的起诉。美国在线公司对齐伦的起诉给予答复,并且提出了《美国法典》 (United States Code)第47编第230款作为抗辩。美国在线公司基于这一条款,推进了有利于他们的判决。地区法院同意了美国在线公司的动议,所以齐伦提出上诉。

肯尼迪•齐伦(Kennedy•Killen)向美国在线公司提起诉讼,声称美国在线公司极其不合理地拖延撤掉由身份不明的第三方贴在网上的诽谤言论,并拒绝发布收回那些言论的信息,而且没有删除其后贴上的类似信息。地区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美国在线公司的判决,因为《美国法典》第47编第230款《1996年传播正当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of 1996)禁止齐伦的起诉。齐伦提起上诉,争辩说第230款要求计算机服务商对通过其网络服务发布的诽谤言论承担完全责任,他也认为,第230款不适用于此案,因为他对美国在线公司的失职起诉在《1996年传播正当法案》颁布之前。但是,第230款显然使像美国在线公司这样的计算机服务商对由第三方发布的信息免于责任追究。而且,国会清楚地阐明了它的意图:第230款适用于类似齐伦案这样的在《1996年传播正当法案》颁布之前的诉讼。

网络过失 谁来埋单

互联网是一个国际范围内的相互连接的计算机网络,目前全球约有四千万人使用互联网。个人接触互联网的众多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互动的计算机服务。这些服务不但提供对整个互联网的连接,而且允许用户在每个计算机服务商所单独拥有的网络上传播和存储信息。美国在线公司就是这样的一个互动计算机服务商。在这个网络上传播的多数信息都源于几百万的公司用户。他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秘密地传递信息,也可以在美国在线公司的公告板上公开发布信息,使美国在线公司的任何用户都可以看到。

齐伦请求判定,美国在线公司应该对由第三方发起的诽谤言论负责。一旦他通知美国在线公司有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在搞恶作剧,美国在线公司有责任立即撤掉诽谤性的通告,告知美国在线公司用户这一信息的错误本质,并有效地删除未来的诽谤言论。作为对这一诉讼的积极抗辩,美国在线公司提出了第230款。美国在线公司声称,对由第三方发布的信息而引起的控诉,国会免于追究互动计算机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第230款的相关部分规定:“任何一个互动计算机服务商或用户都不会被看作出版商或言论发表者,因为这些信息是由另外一个信息提供者提供的。”

这一法律豁免权的意图不难洞悉,国会意识到了基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诉讼给新的、正在发展的网络媒体所造成的威胁。第230款的颁布,部分的原因是为了维持网络传播的活跃性,同时也相应地把政府对这一媒介的干预保持在最小范围。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起初发布诽谤信息、应受谴责的那一方可以逃脱责任。在国会努力把政府对互联网的控制降到最低限度的同时,也必须了解,美国的政策是要“确保有力地实施联邦刑法以阻止和惩罚通过计算机从事淫秽、欺诈、骚扰等不法行为”(第230(b)(5)款)。但是,国会作了一个政策选择,不通过向恶意有害信息传播媒介的第三方公司施加侵权责任惩罚来阻止网上有害言论的传播。

第230款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鼓励服务提供商,对经由他们服务系统的攻击性言论的传播进行自我管制。在这方面,第230款是对一项纽约州发言判决作出的反应,即斯特拉顿•奥克蒙特(Stratton Oakmont)公司诉天才网络服务公司案 。在上述案件中,因为由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在天才公司的公告板上所发布的诽谤信息,原告对天才公司——类似美国在线公司的互动计算机服务——提出了诉讼。法院判定,对天才公司提出使用通常用于发行人的低级责任标准的请求。法庭推定,天才公司的行为更像是信息的最初发表者而非发行人,因为天才公司不但对其控制网上内容的行为作了广告宣传,而且积极地对在其公告板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了筛选和编辑。

国会颁布第230款是为了消除斯特拉顿•奥克蒙特判决所造成的自我管制的消极影响。根据纽约州法院的判决,对自己服务系统上的诽谤信息的传播进行管制的计算机服务提供商,冒着把自己置于责任之下的风险,因为这一规定把服务提供商置于出版商的角色。

但是,齐伦争辩说,第230款是为了消除出版商的责任,而发行人的责任仍是完整的。出版商要对他们作品中出现的诽谤言论负责任,即使在缺少包含这一诽谤的具体证据存在的情况下。根据齐伦的观点,像美国在线公司这样的互动计算机服务提供商通常被认为像是传统的卖报人或书商,而不像是发行人。发行人对其发行的材料含有的诽谤言论不承担责任,除非至少要证明,发行人明确知道他们所发行的材料中含有诽谤言论。

齐伦争辩说,他多次告知美国在线公司其公告板上含有诽谤言论。齐伦认为,这一告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在美国在线公司知道诽谤言论存在的情况下,作为发行人,它才要对诽谤言论承担责任。

因为两种责任形式的不同,齐伦认为,“发行人”一词与“出版商”一词在法律上具有不同意义。因此,他声称,国会在第230款中仅使用“出版商”一词表示国会只是免除了服务提供商作为出版商的责任。他争辩说,发行人不受第230款保护,因此,应同意他对美国在线公司进行起诉。我们不同意这一观点。假设齐伦满足了接受发行人责任起诉的标准,这一责任理论仅仅是出版商责任的一个子集或种类,所以仍然被第230款排斥。

思考

在本案中,美国在线公司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个出版商,因此显然受到第230款豁免权的保护。然而根据诽谤法,每一个发行人都被看作出版商。因此“发行人”和“出版商”的定义不同导致了责任的形式不同,这也是本案的一个争论焦点。

《1996年传播正当法案》在1996年2月8日就被审核通过并生效,但齐伦直到1996年4月23日才提起诉讼。齐伦认为,即使第230款的确禁止他所提出的诉讼类型,但它不能被追溯应用于《1996年传播正当法案》颁布之前对美国在线公司的错误行为的诉讼。第230款明确指出,它适用于所有在《1996年传播正当法案》生效之后提起的诉讼。基于上述的种种理由,该案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随着新媒体的快捷发展,侵权问题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新课题。我国急需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同时,新媒体运营者和用户都应自觉树立权益保护的理念和责任。 Oqz6HFjN1/P7igxtgm9GQOoGSv21CczeinDhnlmUT+bM8Fqi7u7ljj9toDxCR2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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