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这场诉讼的事件发生在1979年10月30日晚上,当时,美国的全国广播公司(National Broadcasting Company,NBC)的一个摄像师进入了住在洛杉矶的戴夫•米勒(Dave Miller)和布兰妮•米勒(Britney Miller)的公寓中,并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了洛杉矶消防队医护人员为戴夫•米勒进行紧急救护的录像。当时,戴夫•米勒在卧室中突发心脏病,家人打电话给消防队前来抢救。全国广播公司的摄像师不仅拍摄了医护人员抢救戴夫•米勒的整个过程,而且在没有征求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拍摄的内容在全国广播公司的晚间新闻中播出。
戴夫•米勒在医护人员的抢救下没有苏醒过来,并于当天晚上在西奈山医院(Mount Sinai Medical Center)去世。戴夫的遗孀布兰妮对全国广播公司位于洛杉矶的KNBC电视台、全国广播公司的制片人鲁本•诺特(Ruben Nott)以及洛杉矶市提起诉讼,要求给予赔偿,声称被告需承担非法侵扰、侵犯隐私以及施加精神伤害等责任。
被告诺特是全国广播公司新闻部的制片人,主要负责新闻节目。他被安排制作拍摄一个有关消防队医护人员及其工作过程的小型纪录片。
诺特与洛杉矶市消防队的医护代表托尼•德•多梅尼科(Ni de Domenico)取得了联系,研究了派驻一些新闻工作人员与医疗分队共同行动的可能性,同时他也被告知洛杉矶市消防队可以接受这种行为。诺特证实说:“我的意图是拍摄和记录他们的所有工作,以及在我们拍摄中所发生的一切。”他告诉医疗分队的媒体代表布朗(Brown)说,他希望拍摄一些“戏剧性”的且令人激动的场面。他本人亲自加入了这个包括一个摄像师和一个音响师的拍摄队伍,并在拍摄医护人员的过程中,进入私人住宅10~15次。他还证实说,大约有一半左右的时间,有人问他们在做什么,而他总是如实回答,也没有任何人对此表示反对。诺特也证实说,在进入别人家中进行拍摄之前,要事先征得主人的同意,这是媒体传播行业的标准做法。但是他认为,当与医护人员一起进入某人家中的时候,就不必事先获得许可了。
当他们到达米勒家里的时候,三位全国广播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刻跟随医护人员进入公寓和卧室,在卧室中,他们拍摄了医护人员对戴夫•米勒进行心肺复苏术的急救过程。诺特和其他的全国广播公司工作人员都没有试图获得主人的允许,从而跟随医护人员进入私人住宅。医护人员将这名心脏病突发患者放到担架上,并将其送往西奈山医院,病人随后在那家医院去世。整个过程中,摄像师、音响师一直与医护人员在一起。
诺特承认说,标准程序应该是得到允许之后方可进入私人公寓,但是因为情况紧急,“没有任何人可以问”。
原告的主要证词如下:1979年10月30日晚,她和她的丈夫戴夫•米勒在他们位于布莱克本(Blackburn)8211街区的第三公寓。晚上大约10点多钟的时候,戴夫•米勒突然倒在了卧室的地板上。她尖叫了起来,一个邻居赶来帮忙,并打电话请医护人员过来。尽管她知道医护人员来了,并且对她的丈夫进行了心肺复苏术的急救过程,但是她却完全没有意识到全国广播公司的摄制组与医护人员一同赶来并同时离开。当医护人员正在对她的丈夫进行急救的时候,同来的一名警察将她扶进了另外的房间。她从没有要求任何人离开她的公寓,也没有任何人征求过她是否允许摄制组进入公寓对医护人员的抢救过程进行拍摄。
原告布兰妮•米勒在她的丈夫去世几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10:30,当她正不停地换台找“肥皂剧”来看的时候,她突然看到了那部有关她丈夫被抢救时的纪录片。她尖叫着,立刻关掉电视。这是她唯一一次看到那部纪录片。
何为非法侵扰
原告布兰妮•米勒声称,被告在1979年10月30日,未经允许就进入了她的公寓,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普通法 将这种进入称为非法侵扰(Trespass) 。“非法侵扰诉因的核心在于‘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的领地。这种侵犯被界定为有意的侵权行为,无论侵权行为人的动机怎样。”
基于这一诉因,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1)没有证据表明被告进入原告米勒的公寓是带有恶意的;(2)原告米勒并没有因为这一侵扰而遭受任何的实际损失。
初审法院对“非法侵扰”的裁决是基于这一概念:因为全国广播公司摄像师和音响师的侵扰行为在本质上是“技术上”的原因,而并非直接针对米勒一家的恶意行为。但是,初审法院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从法律理解和使用“非法侵扰”这个词的意义上来说,被告的确有故意侵权的行为。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诸如非法侵扰之类的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可能包括并没有对个人或领地产生实际伤害的精神伤害。关于侵权赔偿的基本法律条款反映了这一观点。法律规定:“对于那些不是因为合约而引起违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除了那些在本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之外,其他的损害赔偿的额度必须能够赔偿受害人的所有能够预期的损害。”在本案中,非法侵扰的“后果”包括原告的痛苦,即当全国广播公司播放她丈夫去世的镜头时给她造成的精神伤害。
因此,依据加州法律所接受的普通法原则,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排除这一权利的话,原告提出的非法侵扰诉因是成立的。
宪法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依据下面两个论点来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辩护:(1)通过给医护人员打电话,米勒一家已经默许了全国广播公司摄像及音响人员进入他们的公寓;(2)原告的诉因已经被宪法第一修正案承认并保护的全国广播公司采集新闻的权利所排除。
第一条论点根本就站不住脚。在A.A.戴特曼(A.A.Dettmann)诉《时代》(TIME)公司案中,法庭判决认为,新闻采集人员不能因为声称与诸如警察或救护人员等政府工作人员联合行动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政府官员和私人企业所服务的公众利益之间的清楚界限是不能模糊的。
但是,被告提出的第二个论点还是有待于讨论的。出于讨论的目的,假设紧急呼救工作和作为救生技巧的心肺复苏术的公共教育是几乎人人都需要的,也有人呼吁应对民众进行此类教育。这倒可以被称为“新闻”。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国会不应制定任何妨碍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这种保护赋予新闻发布者以权利,无论是记者、电台主持或电视新闻主播,在我们的整个历史进程中,这些人对保持一个自由社会起到了重大作用。因而新闻采集和新闻发布可能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
采访和报道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是一个十分负载的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2013年1月1日起我们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开始生效,其中有许多保护人权及个人隐私的新规定,这对中国媒体是个挑战。尽管遇到官司时媒体可以援引给中法律条款为自己辩解,甚至拿出新闻自由和为公众利益置于的挡箭牌,但从道德层面看,媒体人应当将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试想一下如果自己是当事人会有何种感受,是否收到伤害。这样做才能郑振找到职业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