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权对广播电视言论实施控制,即便是只有几个字母的单词,只要涉及性和生殖器官,一样能被视为下流言论。
FCC对广播言论的管制由来已久。1973年的太平洋基金案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立法规定,电台和电视台在每天的主要时段(早上6点至晚上10点)不得播出下流言论 。在此之前,对于究竟什么样的言论才算得上是下流这个问题,在界定上存在着分歧,FCC与各家电台和电视台打过了数起官司。但是在太平洋基金案中,FCC明确规定:凡是涉及性、排泄和生殖器官的言论都属于下流言论。FCC虽然这样规定了,但是电台和电视台却不买账,他们认为FCC对于“下流”的定义过于宽泛,这样下去广播电视节目还怎么做啊?于是他们认为FCC有新闻审查的嫌疑,这与第一宪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他们一张诉状将FCC告上法庭。但是最终FCC胜诉,维持了其对下流言论的界定。
随着有线电视的发展,电视成为了美国民众获取外部信息和休闲娱乐最主要的媒体,因此FCC也将矛头更多地对准了电视。他们以在太平洋基金案中对下流言论的界定为依据,对电台和电视台的言论进行严格控制,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博诺•沃克斯
在2003年举行的美国金球奖颁奖晚会上,爱尔兰老牌摇滚乐队U2凭借在电影《纽约黑帮》中演唱的歌曲The Hands That Built America一举获得了“最佳电影歌曲奖”。在接受颁奖时,U2主唱博诺•沃克斯(Bono Vox) ,这个曾经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的歌坛老将激动得语无伦次,一不留神嘴边就跑出了“这实在是太fucking光荣了”这样不太文雅的字眼,福克斯(FOX)电视台当时正在进行电视直播,对此也未放在心上,照样将节目直播出去。一直守在一旁等待时机的FCC这下可抓住机会了,迅速对FOX下达了警告令。FCC认为,直播节目中的下流言论应当由电视台负责,即使是嘉宾脱口而出的不得体的脏话也属于下流言论。FOX对此当然不予赞同,它认为如果节目中播出了大段的脏话,自然无话可说,但是如果连这样随口而出的两句话都要被罚,那么电视节目尤其是脱口秀节目就没法做下去了,于是与其他几家“同病相怜”的电视台将FCC告上了法庭。
FOX提出,FCC此举属于朝令夕改、随意扩大监管标准,这与《联邦行政程序法》是相违背的。此前在2002年和2003年的公告牌音乐奖上,获奖音乐人谢尔在获奖感言上讲了一句脏话“fuck them”,主持人尼克•里奇更是同时将“fuck”和“shit”这两个词都用到了。但是FCC虽然向FOX电视网下达了“明显责任通知书”,但是并没有对FOX实施最终制裁。因为FCC当时认为,一两个这类字眼儿只有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时才构成下流。FOX因此认为在电视台里随便讲一两句粗口算不得是下流言论,而且也算是得到了FCC的默许。但在这一次,在几乎相同的情况下,FCC却提出了新规定,单单一句粗口放在整个语境里也能被认定是下流的。这样的前后矛盾,自然是FOX所不能接受的了。
受理此案的是纽约的第二巡回上诉法院,FOX认为FCC没有给予他们适应新规则的机会就对其进行制裁,FCC的新政策与以前是相违背的。FCC自愿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案件发回重审,这样,FOX一方就有机会陈述他们与FCC的分歧了。由三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最终以2∶1的比例通过,认为FCC关于短暂粗口的规定违反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任意而专断”,FCC对于新的规定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且陪审团还注意到FCC刻意回避了原告关于其违反了宪法精神的陈述。因此,FCC的新规定无效。
FCC对于这一判决自然是无法接受的,于是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针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大法官为判断电视节目内容是否下流提出了三个问题来作为标准:(1)电视节目是否明确并且有图像?(2)节目内容在多大程度上详述和重复了有争议的内容?(3)节目内容是否为了激发、勾引或者震撼观众?
然而,将这三个原则运用到这个案件中却又是行不通的,因为一两个字怎么可能是明确而有图像的呢?更不可能是重复的或者是勾引观众的。于是在辩论的过程中,FCC与FOX主要的分歧就集中在一个点上,即FCC的新规定是否与之前相违背,换句话说,就是新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与FOX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不同,由5位大法官组成的陪审团认为,FCC的新规定并不符合《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任意而专断”,相反,FCC的解释符合最高法院的标准。而第二巡回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过于依靠自己以前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判决的先例,对于FCC关于新政策变化的解释要求比最高法院和《联邦行政程序法》都要多,这根本就说不过去。主审官认为,改变行政命令并不是需要它比以前更好,只要行政命令的改变是合法的且有“足够理由”来支撑它,这种改变就有效。
最终大法官投票表决,以多数票推翻了第二上诉巡回法院的裁定。这个案件可以说是美国在太平洋基金案之后关于下流言论控制的一个转折。此案之后,正如大法官在撰写案件陈情判定书时写到,政府有权对广播和电视言论实施控制,即便是只有几个字母的单词,只要涉及性和生殖器官,一样能被视为下流言论。
案件审理虽然结束了,但是人们对此的争议却并未随着案件的结束而烟消云散。
评论家认为,在过去的三四十年间,随着FCC每一次作出决定,媒体言论的审查都会变得更加严格。FCC第一次对于广播下流言论禁止是在1975年,此后FCC对于下流言论制裁的范围越扩越大,从最开始的“反复重复已达到语言冲击力”的言论到后来的“非字面形式的语言使用,甚至包括只是用一次的”。而最高法院对于FCC改变规定的支持可能导致他们兴之所至、规之随改,此举只会助长FCC加强言论审查的气焰。
当然,对此作出上诉判决的最高法院持不同观点。在2009年4月28日发表的《最高法院观察》中,他们专门撰文强调“只要新政策是合法的,有适当的理由,而负责的部门(FCC)又认为修改会让法律更好,那新政策就生效”。
然而,就连最高法院对于FCC随意修改规定的合理性也持保留态度,正如肯尼迪大法官所说的那样,希望FCC今后对于下流言论的判定标准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并且对于新规定的改变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只有当媒体了解了下流言论的界定,才能避免误入禁区;而只有解释清楚规定变化的理由,媒体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并按规定做事。否则,在官方标准不明的情况下,媒体为了明哲保身,严格控制自我言论,这样的行为只会导致言论自由的损害。
此案是由一位歌手在电视节目中的一句不经意的脏话引起的,他自己肯定没想到自己的一句话能引起这样的轩然大波,然而,细想一下也不足为奇。作为公众人物,歌手也好、演员也好、专家也好、官员也好,与普通民众不同,他们的生活总会被拿到聚光灯下放大,而他们的言行又往往会成为众多年轻人模仿的对象,因此“偶像”们还是应该管紧自己的嘴巴,作出文明表率。
在电影中,不管是警匪片还是科幻片,“Fuck”、“Shit”这些词随处可见,但是却没有人去告,因为这些电影主要是面向成年人的。但是在儿童也能看到的电视节目中,脏话绝对是触碰不得的“雷区”。这也许说明一个道理:在判断一两个字眼儿是否为下流语言时,除了要结合语境,还要考虑节目自身的定位,特别是在儿童这样的特殊群体可观看的时间内,即便是一两个不雅的字眼儿也应当非常慎重。脏话内容的多少并不是界定是否为脏话的关键,重点是它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