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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别在电视上说的七个字

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成人,有些言论会给儿童带来更深更持久的负面影响。因此,社会应该阻止这种信息广泛地向儿童散布。

背景概述

FCC和大众媒体的诸多诉讼案例中,“诉太平洋基金案”(FCC v.Pacifica Foundation)非常著名,虽然事件过去了近30年,但对当时和日后美国通讯政策和管制产生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虽然判决中的意见和规定随时间和认知的发展被改变了,但是此案仍然对了解美国的通讯监管政策以及FCC的职能有启发性的意义。在FCC官网上有这个案件的详细的卷宗记录。

1972年,美国著名的幽默讽刺家乔治•卡林, 在他发行的音乐专辑中列出了“永远别在电视上说的七个字” ,而后又推出了同系列的相似主题,录制了一段长达12分钟的“独白秀”,提名为“污秽语”。这段独白是在加利福尼亚剧院录制的,从录音中能听到观众不时发出的笑声。乔治•卡林在开场时就说明,“这些话是不能出现在公共场合的,如广播节目中,人们是绝对不能说的”。卡林在脱口秀中列举了一些污秽语词汇,对之加以调侃,并用各种不同的口语形式反复地说出来。

乔治•卡林

这样的录音带在美国并不是禁忌品,也非严查之物,卡林对语言的独特视角和演绎也受到了许多民众的喜爱和追捧。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卡林认为“不能出现在公共场合”的语言表演秀竟在广播中堂而皇之地播出了。那家电台因此被FCC惩戒,由此引起了是否应在电台等公共媒体播放带有污秽词语的争论。经过多次上诉,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卡林“独白秀”使用了不当词语,政府有权在认为其作品可能被儿童收听时禁止播放。

这件在美国传媒监管史上十分出名的案子到底是怎样的呢?

事件过程

1973年10月30日星期二,大约下午2点钟,一个位于纽约的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下属的电台WBAI ,在广播节目中播放了乔治•卡林这段名为“污秽语”的独白录音。几周后,一名男子向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写了封投诉信,说他在开车途中听到了那段脏话连篇的广播节目,他年幼的儿子当时也在车上,听到了节目。他在信中说,能够接受这种个人秀录音出售给个人收听,但却不能接受在人工可控的条件下通过广播散播开来!

随即,FCC就向该广播公司发去了申斥信,要求其作出回应。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声称,这段“独白秀”节目旨在讨论现今社会对语言的态度,而在节目开始之前,主持人也提醒观众“节目中会包含一些敏感词汇和语句,可能会被某些人认为是冒犯的话”。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将乔治•卡林描绘成一个“典型的社会讽刺家”,“善于关注日常百姓的话……卡林不是在说那些淫秽下流的语言,他只是用一些词汇善意地讽刺现今人们对这些污秽语的态度”。公司反驳说他们并没有接到其他人对该节目的投诉。

尽管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作出了解释,但FCC还是认为出现在乔治•卡林“独白秀”中的语言是具有“公然的冒犯性”的(patently offensive),是猥亵的,但也不能算是淫秽的。“猥亵”一词的含义在这里主要指可能会有儿童接触的、公然冒犯当代社会道德标准的、通过广播等媒介在日间传播的、描绘性或排泄器官及其活动的语言。

FCC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认定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旗下电台的广播节目是猥亵的,违反了相关条例规定。(1)FCC认为卡林在“独白秀”中,使用某些词汇以一种有强烈冒犯性的方式来描述性和排泄器官的活动;(2)其播出的时间是在午后较早的时段,此时必然会有儿童收听该节目。委员会认为电台播放这种提前制作完成的录音节目中,反复强调一些肮脏污秽的词汇,存在“故意播放”。因此,依据1464条例 应该禁止。

1975年2月21日,FCC公开发布了一个对这次申诉的决议,表示要对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实施行政制裁,主要是针对该广播公司的执照发放和延迟发放。FCC也表示在今后的类似申诉案件中,将使用国会赋予的权力决定以某种合适的措施来对违反规定、播放不当言论的电台施行惩戒。

FCC的备忘录也说明,FCC将制定清晰的标准来划分不同类型的言论表达,并依条例中的标准对日渐增多的低俗广播节目的投诉进行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对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的决议宣布之后,公众要求FCC详细说明对公共媒体播放包含低俗语言的节目的管制条例。FCC发表意见称:“不能期待颁布一个绝对的禁止法令来防止这种类型的语言出现在广播节目中,但是可以利用合适的方式引导节目在可能有儿童收听的时段播出健康的节目。”对这种语言表达的管理规治应借鉴对“公害”采取的法律手段,即“法律通常是引导人的正确的行为,而非禁止人的行为”。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批准了对猥亵性节目要求“调整时段”的管制措施。

案件审理

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对于FCC的决议,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不能接受,随即上诉到美国哥伦比亚巡回上诉法庭。在上诉法庭上,三个法官组成了评定小组,但是他们的意见出现了分歧,而最终结果是驳回了FCC对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的裁定。

这三人中有两人认为FCC的裁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其中的一位法官塔姆斯(Judge Tamm)认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FCC的惩戒条例构成了对节目的审查行为,而在1934年颁布的《通讯法案》的第326条中是明令禁止审查制度的;另一方面,FCC的裁定成为了一种条例,但实际上,FCC是无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的,他质疑FCC越权了。主法官贝兹伦(Chief Judge Bazelon)同意从宪法的基础上来进行判决。他同意第326条允许审查的适用条件中并不包括违反了1464条例的广播节目内容,并认为1464条例约束的范围是有限的,只适用于那些猥亵下流的语言,或是不被《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表达。

第三位法官利文撒尔(Judge Leventhal)是支持FCC的。他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FCC是否有权来管制广播节目中的语言表达。他强调要保护儿童免受低俗不雅语言的侵害,并且不能误导儿童,使其认为广播中不好的语言是受官方支持的。因此,他赞成FCC管制日间播放的不雅节目。被告人——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反驳说,他们的节目并不是恶俗的,因为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他们播放的节目的内容并不具有淫秽或者具有性暗示的意图。

因此法院判决否定了FCC对于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的决议,以及对猥亵性节目内容的惩戒条例。

由于当时法律限定的模糊,对猥亵性节目内容的管制没有严格的审查惩戒条例,也没有类似的案件可供借鉴。人们对于《第一修正案》保护自由言论的权利和FCC对节目内容管制的权利争论不休,双方经过多次上诉,直至197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最终判决。

最高法院的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并不是毫无条件地支持和保护任何言论,《第一修正案》并不能限制政府机构对公共广播节目中的猥亵语言进行管制。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被FCC认为是“猥亵”的节目会冒犯公众。

正如霍姆斯(Holmes)法官所言:“我们承认在世界上许多地方,在正常情况下,所有被告人都有宪法所赋予的表达任何观点的权利。但每个案例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最严格执行的言论自由保护法案也不会支持一个去剧院放火并制造恐慌的人。定夺每个案件时应该考虑其表达的话语是否因在特定的场合、具有特定的性质而带来明显的、公开的危害,而这样的言论也是我们的国会应当行使权力所要禁止的。”

利用非电子媒介表达观点的发言人在法律的保护下是不会被吊销执照,或被官方机构所管制的。但是因为广播媒体要执行“公众利益、便利和必需”的社会职责,所以一旦发表了不当的言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则会被吊销广播执照,其言论表达的平台也将被限制。因为广播媒体在所有美国人的生活中是无所不在的,具有“普遍渗透性”,影响颇深;再者,广播媒体因为其对听众的识字能力没有要求,即使年纪小的孩子也能听懂,儿童的可接近性就更高,对其影响也更大。

史蒂芬法官认为:“在此案中,FCC的裁定并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虽然在宪法意义上卡林的“独白秀”并非淫秽的,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节目中的语言对大多数人来说是粗俗的、冒犯性强的。FCC对其裁定是考虑到对各个年龄段的听众所造成的影响。FCC的初衷也是为了防止无人看护的儿童在下午2点儿童收听率相对较高的时段收听到它,受到节目不良信息的影响。事实上,FCC应该制定相关规定,引导类似节目在儿童无人监管的情况下最不会收听的时段播放为好。”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史蒂芬强调:“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成人,这样的言论会给儿童带来更深更持久的负面影响。基于这些原因,社会应该阻止这种信息广泛地向儿童散布。”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维持了1978年FCC的决议,认为该节目是“猥亵的,但算不上是淫秽的”。法院按照政府的政策意见认为要保护儿童免受不雅或不健康节目内容的影响,保证有害的言论信息不进入任何一个家庭,法院称FCC有权禁止类似节目在可能会有儿童收听的时段播出,并且给予了FCC独立确定对不同情境下猥亵、淫秽节目内容的判定的权利。

最终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对FCC诉太平洋基金案主要作出了四个方面的判决:

(1)法庭的关注点在于,FCC是对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的电台通过广播这种特殊媒介播放的卡林的“独白秀”的裁定:认为其是低俗、不雅、猥亵的。FCC的裁定只是对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播出具有不雅语言的广播节目申诉的一个仲裁判决,并不等同于法律的制定或是规范条例的颁布。法庭上的大多数法官认为,基于此案,FCC在宪法的基础上拥有向播放了卡林的“独白秀”的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实施制裁的权利。

(2)FCC对太平洋基金广播公司的惩戒并不违反1934年版《通讯法案》中关于“禁止审查”的法律规定。虽然《通讯法案》中第326条包含了对“审查制度”的禁令,但却不能制约FCC发挥其职能,对播出了涉及淫秽、猥亵、亵渎内容的广播执照所有人实施惩戒的权限。虽然“禁止审查”的制度严禁一切形式的“播前审查”,但却并不限制FCC对已经制作完成并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管制。

(3)FCC认为卡林的“独白秀”中所使用的语言虽不至于淫秽,但却是猥亵低俗的。法院认为这样的裁定是适当的。根据《1464法案》,“淫秽、猥亵和亵渎”三个词汇是各有所指的,每个词汇都意指不同的感情色彩。例如,“淫秽”(obscene)一词是包含了“引起人性欲”的含义,而“猥亵”(indecent)中就没有这个含义,而是指不能被当地工人的道德准则所接受的语言或行为。

(4)FCC的裁定并没有侵犯《第一修正案》给予电台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第一修正案》赋予每个人自由言论的权利,但广播电视受其保护非常有限。广播电视作为一种公开的、覆盖广泛的媒介渠道,会影响公众的生活。广播节目可以到达每一个单独的家庭,而那些违反公众道德的语言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每个用户。更重要的是,儿童很容易接触到这些广播电视节目,并受其熏染。

思考

这个案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从此肯定了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广播节目中不雅内容具有管制的权利。此后公共媒体因播放不当言论而受到受众申诉或受到FCC的制裁时,太平洋基金案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就会被当作“惯例”引入案件审判,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各国政府管制广播电视节目时坚定不移的底线。尽管在具体问题上各方面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但在总目标上是一致的。为避免误解和分歧,最好的办法就是不断细化标准和法规。美国后来有了《儿童电视法》、《儿童在线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国也应当从未成年人保护入手,建立完善相关传媒法规。 EnVpYcdmprhpokyehqkOKgWfGeVEmd8Otwn+iXvk9BeB5YSEYAjcn2nRpz6IU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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