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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的起起伏伏

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拿出一部分广播时间,报道反映服务区内有关公共利益的争议性问题,为这些受争议的观点提供双方辩论的机会。

背景概述

在介绍本案之前,有必要先对美国广播法制史上有名的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作一介绍。公平原则是FCC于1949年制定并实施的。简单来说,公平原则的内容就是要求持有广播执照的机构在遇到双方有争执的情况下,提供双方公平、诚实、平等辩论的机会。

公平原则包括两个基本部分 :一是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拿出一部分广播时间,报道反映服务区内有关公共利益的争议性问题;二是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必须为这些受争议的观点提供双方辩论的机会。双方辩论在哪个平台上展开不受限制,新闻节目也好、公共事物类型节目也好、社论也好,可以由广播电视机构自行决定。而且,为双方提供的时间视情况而定,不一定要对等,但必须要提供这样的平台。

FCC制定公平原则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观点的自由市场”的流通,但这个原则由于1964年发生的一件事情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当时它取得了胜利,得以在历史的舞台上扮演了几十年的角色,但在20年后,这个案子被重新提出来,正如当年制定时的坚毅一样,FCC决绝地将它推翻。这个案例就是下面要说到的在美国新闻法制史上影响深远的红狮广播案。

案件经过

1964年11月27日,红狮广播公司被授予执照,经营位于宾夕法尼亚州一家名叫“WGCB”的广播电台。当时,WGCB开办了一档叫作“基督徒运动”的系列节目,其中有一个15分钟的访谈类版块,当期邀请了传教士比利•詹姆斯•哈吉斯(Billy James Hargis)。哈吉斯神父在节目中谈论到作家弗雷德•J.库克(Fred J Cook)写的一本名为《戈德华特——右派极端主义》的书,他当时这样描述了库克:“库克因为错误指认市政官员,被一家报纸炒鱿鱼了,然后他到一家共产党的出版社工作。他曾为中央情报局间谍阿尔杰•西斯(Alger Hiss)辩护,并攻击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埃德加•胡佛(J.Edgar Hoover)和中央情报局,现在他又写了这本书来诽谤中伤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哈吉斯神父的这番言论无疑是对库克的变相指责,库克在听到广播之后,认为哈吉斯神父的做法对他构成了人身攻击,于是他向WGCB广播电台提出要求,给他时间让他为自己辩护,但是由于库克个人无力支付费用,所以遭到了WGCB电台的拒绝。库克随后向FCC发了一封信,FCC在WGCB的母公司红狮广播公司证实这件事情之后,认为哈吉斯神父的广播言论确实是对库克的人身攻击,而红狮广播公司没有通过录音、文字或者是对广播节目的总结等任何一种方式给库克提供辩解的机会,这是与公平原则相违背的。FCC判定,不管库克能否支付费用,红狮广播公司都要给库克提供辩解的机会。于是,FCC正式给红狮广播公司下达了行政令。

争议点

根据公平原则的“人身攻击”原则,广播机构如果播出了针对某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节目,就必须提供机会给被攻击者来回应,所以库克要求红狮广播公司给予他辩论的机会是符合法律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他无法支付播出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广播公司有没有义务提供免费的播出时间呢?在双方的辩论过程中,红狮广播公司坚持认为库克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无力支付费用;而FCC则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被授予执照的广播机构有义务为争议双方提供辩解的机会,所以当事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力支付费用。

案件审理

红狮案审理的过程一共包括三个阶段。

红狮广播公司对于FCC的裁定自然不会服气,于是一张状纸将FCC告上了哥伦比亚巡回上诉法庭,经过审理,哥伦比亚巡回上诉法庭认为FCC的行政令符合公平原则的规定,裁定红狮广播公司按命令执行。这是第一阶段。

听到消息后,不仅红狮广播公司,整个广播界对此都感到很震惊,他们不敢想象以后节目要是再出现一点点攻击性的言论会有什么样的下场,于是联合向更高一级的法院发起了第二次诉讼。这次发起诉讼的是代表整个广播界的广播电视新闻编导协会,受理案件的是芝加哥第七巡回法院。芝加哥巡回法院认为“人身攻击”原则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相违背的。因为按照这个原则,如果广播公司必须向受到攻击的人免费提供辩解时间的话,那么很多广播公司很可能就会回避那些有争议性的话题,这样一来,言论自由就受到了限制,这是违背宪法精神的。这是第二阶段。

面对这样的判决,FCC也不甘落败,很快就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案件审理进入第三阶段。在红狮案开始后不久,FCC就发布了《管理规则建议公告》,声称着眼于使公平原则的“人身攻击”原则更为精确和可执行。最高法院考虑到这些规则是由美国国会授权,而且它的目的是捍卫第一宪法修正案中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之后,认定这个公告是有效并且合符宪法精神的。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广播频率属于稀缺资源,所以政府有权通过限制执照的发行来实施管理,那些被授予执照的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供平台,使民众通过这样的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些人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广播自由发表言论,这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和精神是相一致的。因此,公平原则的“人身攻击”原则并未违背宪法精神。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红狮案的原判决,维护了公平原则。怀特大法官(Byron White)在结案陈词时发表了代表最高法院的著名观点:“至高无上的权利属于观众和听众,而不是广播公司。”

然而,事情并未完结。20年后,公平原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FCC主动为红狮案翻案了。FCC又认为,公平原则与宪法精神是相违背的。FCC的反复无常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有其深刻的渊源。首先是历史原因,公平原则与当时美国政府所提倡的“私有化”等问题是相违背的,公平原则带来的过度自由言论不利于政府的管理,政府当然容不得它的存在;原因之二在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广播频率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电视已经取代广播,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信息言论传播相比二十年前更加广泛及时,FCC认为广播频率资源并不比纸媒稀缺,因此这个原则不再适用。最后,这与美国宪法原则发生转变也有很大关系。1969年,共和党人尼克松上台执政,提出了“大市场、小政府”和“去管制化”的口号。那些为红狮案翻案的人认为公平原则不利于节目多元化,相反会让新闻媒体机构回避有争议性的话题,从而不利于观点的交流。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最终公平原则被废除。

思考

美国对于宪法精神的领会、对于法律的解读无不与政府的需求结合在一起。虽然美国实行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司法相对独立公正,但是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仍然要受到政府的控制。所以同一个“公平原则”,同样的道理——在19世纪60年代说它是违背宪法精神就行不通,但是20年后却能被人所接受,其实无非就是顺应了政府的需求,因此得到他们的支持罢了。与“绝对的自由”不存在一样,“绝对的司法公正”在美国亦是无稽之谈。

“言论自由”,如果绝对化了,就有可能形成对某些人自由而同时对另外一些人不自由的尴尬局面,背离了其初衷。机械地认为给正反双方提供同样舞台的想法,实践证明是太天真了,忽视了公平问题的复杂性。多年来围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争论,发生了多起案件,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认识也是起起伏伏、不断深化,这一双刃剑至今仍令美国人纠结着。其实,转化一下思路,在媒体的“社会责任”上多下些功夫,或许可以异曲同工地解决好“自由”与“公平”难题。 h/itE55u1d8ndjKUoLeoE9iYtYHfGTxwPOTMz+nOES+lQYzOlo6W70WT9ZkEtg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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