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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凡例

一、函件编次,概以作者为单元。同一作者有两通以上者,依时间先后排列。作者之先后,以姓氏笔划为次。其姓字不详者统并于佚名一类,依时间先后编排。集主与团体机构函电或公开信,均按时间次序编排。

二、所收书信均按公元年月日编次。可系年月而不能纪日者,置于该月末;可系年而月日不能确定者,系于该年末。若干书信遽难考定时间,总系于同单元之末。

三、各书信皆据文义标点分段,书名、篇题均加书名号。原作提行、空格之处均予取消。避讳字概予回改。古体字、异体字,除有特殊涵义外,悉改为通行简体字。行文中原有双行夹注,今用单行小号字,以资区别。

四、若书信稿件与刊本两存,一般择用初刊本,并与稿本对勘,于当页出校记注明歧互之处。书信原题或原刊编题,或因刊本不同而一函多题,均以*号说明。

五、书信文字有讹误衍脱之处,出注订正。原刊排校错误则径予改正。个别原件漫漶、字迹不清处,则据他书核实;难以断定者以□代之。

六、各单元前另撰列作者小传,便于读者论世知人。事迹无可考者则付阙如,聊作异日之券。 wuFKRHpVfmRU4fRXrBet/SjdlzRcv64SQfBLWTHpqmBmjGoN9s3h4pTOjXhaya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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