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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

美国的乡镇组织

我先考察乡镇并非偶然。

乡镇这一组织形态在自然界中显得如此适宜,只要有人聚集,就会自然而然形成乡镇。

因此,全世界各民族不管习俗法律如何,都有乡镇组织的存在。是人建立君主制或共和制,而乡镇却像直接出自上帝之手。尽管乡镇自古有之,乡镇自由却属罕见,即使存在,也脆弱不堪。一个国家可以经常举行各种大型的政治集会,因为一般而言,它拥有一定数量文化水平较高、凭理性而非习惯处理公务的人民;而乡镇却由一群大老粗组成,他们经常不接受立法者制定出的法律。实现乡镇独立的困难并没有随着民族的开化而减少,反而随着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了。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只能勉强容忍乡镇自由的实验。一旦见到乡镇离经叛道的做法,它就立刻予以反对。在实验还未取得最终结果之前,它就已经对成功不抱希望了。

乡镇自由不仅是极难实现的一种自由,而且最容易遭到国家政权的侵犯。仅靠自身的力量,乡镇组织绝对斗不过庞大的中央政府。为了进行有效的防御,乡镇组织必须全力发展自己,使乡镇自由成为全国人民都接受的观念,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习惯。因此,只要乡镇自由还未成为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观念,就易于被摧毁。只有将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推行很久之后,才能使其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

因此可以说,乡镇自由并非依靠人的努力而实现,它极少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可以说它是自己生成的。它是在半原始的社会中自己悄悄发展起来的;是法律和社会习俗的共同作用,是环境,尤其是时间,最终使它得以巩固。欧洲大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知道何谓乡镇自由。

然而,自由的人民所产生的力量,只存在于乡镇中。乡镇组织之于自由,正如同小学之于科学。乡镇引导人民认识自由,让他们学着和平使用自由,并养成使用自由的习惯。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乡镇组织,即使可以建立一个自由政府,也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给这个政府造就一种独立的表象,然而,潜伏在社会机体内部的专制迟早会重新显露出来。

为了使读者清楚地了解到美国乡镇和县设立政治机构的基本原则,我认为最好是以一个州为例,先详细考察这个州的情形,再瞥一眼其余各州。

我选了新英格兰的一个州。

在联邦各州,乡镇和县并不是按照同一方式建立的。然而却不难发现,在整个联邦,乡镇和县的建制,却几乎完全基于同样的原则。

但我认为,这些原则在新英格兰比在其他地方推行得更广,成果也更大。因此可以说,它们在新英格兰表现得更为突出,也更易于外人观察。

新英格兰的乡镇组织是一个完整而有序的整体,建立得很早。它由于法律的支持,尤其是由于社会普遍观念的承认而变得强大。它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无比巨大的影响。

基于这些原因,它值得我们注意。

乡镇的行政区划

新英格兰的乡镇(Township)介于法国的区和乡之间,其人口一般为两三千人。因此,乡镇的面积并未大得使全体居民几乎无法拥有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它又具备足够数量的居民,能保证从中选出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员。

新英格兰的乡镇政权

像在其他行政区一样,乡镇公权的源泉是人民,但人民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没有像在新英格兰那样直接行使权力。在美国,人民是各级政府必须竭力讨好的主人。

在新英格兰,公民通过代表参与州公共事务的管理。这样做是必须的。但在乡镇一级,由于立法、行政工作和人民密切相关,没有采取代议制。没有乡镇议会,在任命行政人员之后,选举团便在一切方面领导他们。相比较而言,州一级法律的执行没有如此简便。

这种制度与我们法国人的观念习俗相去甚远,因此有必要举出一些例证来帮助理解。

我们在下面将要提到,乡镇的公务繁杂而琐碎。但是,大部分行政权力掌握在几个每年一选的名为“行政委员”(select—men)的人手里。

州立法律对行政委员规定了一定的职责。他们在履行这些职责的时候不需要经过本乡镇人民的批准,如果玩忽职守,个人必须承担责任。例如,州法律责成他们呈报本乡镇的选民名单。如他们不报,就犯有渎职罪。但是,对于交付乡镇政权处理的一切事务,行政委员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如同在我们法国,市(镇)长是市(镇)议会决议的执行者一样。通常,他们只要按照本乡镇居民先前通过的原则,便可自行处理公务。但是,如果想对既定事项进行修改,或拟办一项新事业,他们就必须请示他们权力的给予者。比如,为了创办一所学校,几位行政委员要找一个日子,在事先指定的场所召集全体选民开会。会上,他们指出创办学校的必要性,创办的方法,所需的花费以及拟建的校址。大会就这些议题进行讨论,制定原则,选定地点,表决筹措资金的方法,然后责成行政委员执行大会的决议。

只有行政委员有权召开乡镇居民大会(town—meeting),不过他人也可以要求他们召开。如果有十名选民提出一项新计划并要求得到全乡镇人民的支持,他们就可以请求行政委员召开乡镇居民大会,这时行政委员必须同意他们的请求,自己只保留主持大会的权力。

这种政治风范和社会习俗无疑和我们法国的有很大差异。在此,我既不想进行评论,也不想解释它们得以发生和发展的深层原因,我只是将它们说出来而已。

行政委员在每年4月或5月改选。同时,乡镇居民大会还会选出其他一些担任重要职务的行政官员。其中有:数名财产估价员,负责对居民的财产估价;数名收税员,负责按估价的财产征税;一名治安员,负责维护公共治安和执行法律;一名乡镇文书,负责记录会议和管理户籍;一名司库,负责管理乡镇财务。除了这些官员以外,还有:一名济贫工作视察员,负责济贫法的执行,可谓任务艰巨;几名教育专员,负责管理公共教育;几名道路管理员,负责大小街道一切事务的管理。以上就是乡镇行政管理的主要官员。但是,职务的划分还不止于此。另外还有几名负责管理宗教事务费的教区管理员,以及负责专门事务的视察员,比如,有些负责组织居民救火,有些负责收割工作,有些负责协助居民解决修建围墙时可能遇到的困难,有些负责测量森林,有些负责检查度量衡工具。

一个乡镇的行政共有十九个主要的职能部门。每个居民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职务,违者罚款。但是,这些职务大部分是带薪的,为的是让贫穷的居民能付出时间而不受损失。还应当指出,在美国的制度里,官员没有固定的薪资。一般而言,他们根据每项具体的公务支取薪酬,收入多寡跟工作量大小成正比。

乡镇的生活

我之前已经说过,人民主权原则支配着英裔美国人的整个政治体系。本书的每一页都会揭示这一原则的某些新的应用。

在推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主权,平等地参与国家的管理。

因此每个人的文化修养、道德境界和个人能力,也被视为与其他任何同胞水平相当。

那么,一个人为什么要服从社会呢?这一服从的自然限度又在哪里?

一个人服从社会,并非因为他比管理社会的人低劣,或者他自我管理的能力不如别人。一个人服从社会,是因为他感到跟同胞的联合对自己有益,因为他知道一种负责协调的权力的存在,对实现这一联合是必要的。

因此,当他要履行公民彼此之间的义务时,他就要受到约束;而在只涉及自身的事务上,他仍然是自主的。也就是说,他是自由的,其行为只对上帝负责。由此引出这样一条准则,即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也是唯一的评判者,而社会只有在个人伤害了公共利益,或社会需要个人援助的时候才有权支配个人行动。

这一准则得到美国社会的普遍承认。我准备稍后考察它对日常生活行为发生的一般影响,而现在只谈一谈乡镇。

在中央政府面前,作为整体的乡镇就像个人一样,我刚才提到的准则在它身上也完全适用。

因此,美国的乡镇自由正来源于人民主权学说。美国的各州都或多或少承认乡镇的这种独立,而在新英格兰各州尤甚。

在联邦的这一部分,政治生活始于乡镇。甚至可以说,起初每个乡镇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后来,当英国国王相继要求行使他们的主权时,也只是限于州一级的权力。对于乡镇,他们并未加以干涉,而是使其维持原状。如今新英格兰的乡镇是隶属的,但在起初,它们绝非如此,或者说几乎不是如此。因此,乡镇并没有从别处取得权力,相反,似乎是它们向州政府让渡了一部分独立。这是一个重大的差别,读者务必谨记在心。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涉及我所谓的“社会”利益,即各乡镇的共享利益的时候,乡镇才会服从于州。

乡镇在只跟自身利益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仍然是独立的。我想,新英格兰的居民中没有一个人会承认州有权干预纯粹属于乡镇的事务。

因此,在新英格兰的乡镇,无论是商品买卖,打官司,还是增减预算,州政府从不横加干涉。

对于全州性的义务,各乡镇非尽不可。比如,州需要钱,乡镇就没有同意或拒绝支付的自由;州想要修一条道路,乡镇不能不让路从其境内通过。州制定一项公安条例,乡镇必须予以执行,州想在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教育制度,乡镇就得设立法律规定的学校。当我们以后叙述美国的行政组织时,我们将会谈到在上述各种情况中,乡镇是如何和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服从的。在这里,我只想指出有这些义务的存在。义务是必须尽的,但州政府在制定义务的时候,只是规定了原则,在执行的时候,乡镇一般又恢复了自身的个体独立权。比如,赋税是由州议会表决的,但计征税款的却是乡镇;设立学校是州里规定的,但花钱办学和管理学校的却是乡镇。

在法国,是国家税务人员去收乡镇的税,而在美国,是乡镇的税务人员去收州的税。

也就是说,在我们法国,是中央政府把它的官员借给乡镇;而在美国,则是乡镇把它的公务员借给州政府。仅这一个事实就足以说明两个社会的差别是如何之大了。

新英格兰的乡镇精神

在美国,不仅存在着乡镇制度,而且存在着支持和激活这种制度的乡镇精神。

新英格兰的乡镇具有两大优点:独立和强盛,而这两大优点不断激励人们投身乡镇事业。乡镇走不出自己的圈子,确实如此,但是在圈内,乡镇的各项活动是自由的。乡镇人口不多,幅员有限,可是仅凭自身的独立性就能切实保证自身的重要地位。

应该相信,人们通常只热爱强盛的地方。在一个被外族征服的国家里,人们的爱国心不会持续太久。新英格兰的居民热爱自己的乡镇,与其说是因为他出生于那里,不如说是因为他感觉到自己所属的乡镇共同体自由而强大,值得付出努力去经营。

欧洲的政府首脑经常慨叹乡镇精神的缺失,因为他们都认为乡镇精神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重要因素,可是他们却不知道如何创造乡镇精神。如果让乡镇变得强大和独立,他们就会害怕中央权力遭到切分,害怕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然而,不让乡镇强大和独立,从那儿就只能得到属民,而非公民。

再例举一个重要的事实:新英格兰的乡镇因其组织方式良好,能够引发人们的依恋之情,而且,在乡镇以外,并不存在一个能够激发人们野心的体制。

县的官员不是选举产生的,且权力有限。州这一级政权本身就处于次要地位,其存在并不彰显。很少有人愿意为了去州里当官,放弃自己的事业,扰乱自己的生活。

至于联邦政府,确实它赋予政府官员权力和荣耀,但能够施政的毕竟是极少数。总统是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能取得的最高官职。至于联邦政府的其他高级官员,可以说是偶然获得了现在的职位,他们在上任之前,往往已经在其他行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所以,一个人即使有野心,也不会将这些高级官职作为自己奋斗的目标。乡镇,即日常生活关系的中心,才是人们渴求他人尊重、求取实际利益、追逐权力和荣誉的所在。人的这些欲望往往会造成社会混乱,但是,如果是在乡亲邻里,在家庭内部实现这些欲望,其性质就会变得不同。

在美国乡镇,人们以高超的手段将权力进行分散,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

选民的任务是经常开会审议乡镇的管理措施,而在此之外,有多少人在担任形形色色的职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以内,代表这个强大的乡镇共同体,并以这个共同体的名义行动!又有多少人受益于乡镇的强大,并且为了切身利益而关心乡镇事务!

美国的制度将乡镇政权分给多数公民,在分权的同时,它也并不惧怕增加公民的义务。在美国,人们理性地认识到爱国之情是在实践中养成的。

通过实践,人们每时每刻都能感受到乡镇生活;通过履行一项义务或行使一次权力,人们每天都在参与乡镇生活。这种政治实践使得社会处于持续不断的运动当中,激活而非扰乱着社会,因此是和平无害的。

美国人依恋自己的乡镇,这是因为,好比山民热爱自己的山水,故乡对他们来说有着明显的特征,有其他地方不具备的独特面貌。

一般而言,新英格兰的乡镇生活是幸福的。乡镇的管理方式是居民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的。在生活安宁物产丰富的美国,乡镇极少发生骚乱。地方事务也容易管理。而且,民众的政治教育早已完成,更确切地说,他们来到一块地方落脚的时候已经受到过政治教育。在新英格兰,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等级,甚至没有关于等级的集体记忆,因此,在乡镇内部,没有哪部分人试图压迫其他人。至于不公正的行为也是有的,但只属于个体行为,不影响整体的幸福感。政府也存在一些缺点,而且很容易就可以指出来,但这些缺点并不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因为政府确确实实来自于人民,只要工作得还可以,人民就会出于某种父爱护着它。再说他们也没有其他可比之物来判定政府的优劣。从前各殖民地受英国统治,但是乡镇事务却一直由人民自己管理。因此,乡镇的人民主权不仅过去就存在,而且起初就与乡镇一同诞生。

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自己的乡镇,因为它强大而独立;他们热心乡镇事务,因为可以参与乡镇管理;他们热爱乡镇,因为生活其中不需要抱怨命运;他们在乡镇实现自己的抱负,将未来寄托于乡镇;他们关心乡镇生活中的每个事件,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管理社会。他们逐渐习惯自由赖以实现的这一体制,若没有这一体制,自由只能依靠革命实现。他们能深刻领会这一体制的精神实质,爱好秩序,理解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最终,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本质和应享权利的范围都有着清晰实际的认识。

美国行政分权的政治效果

“集权”是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词,但几乎没有人想弄清楚这个词的含义。

然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集权,必须将二者区分清楚。

一些事务牵涉到全国各地的利益,如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和对外关系。

还有一些事务只跟局部地区的利益有关,如地区性建设。

将领导第一种事务的权力集中到同一地点或同一个人手中,这就是我所谓的政府集权。

以同样的方式集中第二种事务的领导权,这就是我所谓的行政集权。

这两种集权在有些地方界限不明,但是,通过总体考察它们各自管辖的对象,不难将二者区分开来。

可以发现,政府集权若与行政集权结合起来,便会获得无限的权力。到那时,人们将习惯于长期彻底地放弃自己的个人意志,习惯于不是在某一次或某一件事上服从,而是在一切事和每一天表示服从。因此,那时的集权不仅依靠权力驯服人民,而且依靠人民的习惯统治人民。

它将每个人孤立起来,再逐个击破,使每个人都成为自己的俘虏。

这两种集权互相支持,互相吸引,但我不相信二者不可分离。

路易十四统治时期,法国的政府集权达到了人们所能想象的顶点,因为他一个人制定全国法律并有权解释法律,他对外代表法国并以法国的名义行动。他说“朕即国家”,他说的没错。

然而,在路易十四统治时期,行政集权比今天少得多。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在英国这个强大的国家,政府集权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国家就像一个单独的人在行动,它随心所欲地鼓动民众,聚集一切可以聚集的力量,并将这股力量用在它想用到的地方。

五十年来创造了如此多丰功伟绩的英国,没有行政集权。

就我个人而言,我无法想象一个没有强大的政府集权的国家能够生存下去,尤其是无法想象它能够繁荣昌盛。

但是,我认为行政集权只会削弱它统治下的人民的力量,因为它不断摧毁人民的公民精神。确实,行政集权能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和地点集中整个民族的可用力量,但是它妨碍这些力量的再生。它帮助民族在战争中取胜,却损害民族的长远利益。因此,行政集权可以造就一个人的短暂辉煌,却无助于一个民族的持久繁荣。

请大家注意,当我们说,一个国家因为没有集权所以无法行动起来,这时候我们所说的集权几乎总是政府集权,而我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我们总是说,德意志帝国从未能完全利用它的力量。没错,可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全国的力量从来没能集中起来,因为国家从来没能使全国性法律产生实际效力,因为即使事关全体公民,帝国的各部分总是有权或有可能拒绝与最高当局合作。换句话说,因为没有政府集权。中世纪的情形与此类似:不仅是行政权,就连统治权都被许多人分享,以成千上万的方式被分割,此为封建社会一切灾难的根源。政府集权的缺失造成欧洲各民族在前进的道路上萎靡不振,无法实现任何目标。

我们已经看到,在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也几乎看不到等级制度的痕迹。美国的地方分权达到了很高的程度,这样的分权无论在欧洲哪个国家实行,我想可能都会非常困难,在美国本土,分权甚至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但是,美国的政府集权也达到了极高的水平。很容易就能证明,国家权力在美国比在欧洲历史上任何一个君主国都要集中。不仅每个州只有一个立法机构,只有一个创造本州政治生活的政权机关,而且,一般而言,禁止数个县的议会联合行动,以防止它们图谋超越行政权限,阻碍政府工作。在美国各州,没有任何可与立法机构相抗衡的力量。不管是特权、地方豁免权还是个人影响力,甚至连理性的权威都无法阻挡立法机构的步伐,因为它代表多数,而多数自称为理性的唯一代言人。因此,在它行动的时候,除了受制于自身意志之外,不受任何限制。在立法机构旁边且受其领导的是行政权的代表,他们借助于暴力迫使不满者服从。

政府工作只在个别细节处存在弱点。

美国的各共和州没有常规军来镇压少数,不过直到目前为止,少数还没有落到必须发起战争的地步,所以各州没有感到建立军队的需要。州通常利用乡或县的官员来和公民打交道。比如,在新英格兰,由乡财产估价员计算税额,由乡税务员征税,由乡司库将收到的税金缴至州库,由普通法院审理税务纠纷。这样的征税方式既缓慢又麻烦,无时无刻不在阻碍一个需要大规模财政收入的政府的工作。一般而言,为了维持政府本身的存在,政府应该有自己的行政人员,有遴选和撤换官员的权力,有高效的行政手段。但是,像美国那样的中央政权,总是很容易就能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更有活力和更有效的行动手段。

因此,并不是像人们常说的那样,因为美国没有集权,所以新大陆的各共和州将走向灭亡。事实是,美国各州政府并非集权不够,而是过于集权。这一点,我稍后将会证明。各级立法会议每天都在蚕食政府权力,就像法国的国民公会那样,试图把所有的权力都弄到自己手里。像这样集中起来的社会权力经常易手,因为它服从于民众的力量。也因为它可以为所欲为,所以有时显得缺乏智慧与远见。这样对它来说,便产生了危险。因此,有朝一日导致它灭亡的,正是它本身的力量,而不是它的软弱。

行政分权在美国引起了多种后果。

美国人几乎完全把行政从政府分离出来,在我看来,这似乎不太合理,因为即使是在一些次要的事务上,全国也该有个统一的制度。

州政府没有将自己的行政官员派驻到所辖领地的不同地点,授以固定职位,以进行统一管理,因此,它很少想到制定全州统一的治安条例。但是,制定这些条例,显然是必需的。欧洲人在美国经常能觉察到治安条例的缺失。初来美国的欧洲人,看到表面一览无余的混乱,会以为美国社会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只是在深入了解之后,他才意识到自己错了。

有些事情虽然关系到全州,但因为没有全州的行政系统来管理,所以无法实行。交给乡镇或县,由被选举出来有着短暂任期的人去办理,最终要么无法取得任何有效成果,要么成果持续不了多久。

欧洲的集权主义拥护者认为,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比地方自己管理自己要好。这种观点可以是正确的,但条件必须是:中央政权开明而地方无知,中央政权积极而地方消极,中央政权习惯于行动而地方习惯于服从。甚至可以说,中央集权越严重,上述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明显,中央政权的能力越强,地方自治能力越弱。

但是,如果像美国这样,民智开化,人民积极关心并习惯于思考自身权益,那么,我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反而坚信,公民的集体力量总是能比政府的权力创造出更多的社会幸福。

唤醒一个沉睡的民族,给予它自身所缺少的激情和智慧,可怎样才能做到?我承认,要明确给出方法非常困难。说服人们应该管理他们自己的事务,我也不是不知道这是项艰巨的任务。让他们关心宫廷礼仪的细节,比让他们关心公共建筑的维修要容易多了。

但是,我同样认为,当中央行政企图完全取代最初几个热心公共事务的人的自由协作时,它要么自欺,要么想糊弄你们。

一个中央政权,不管它多么开明,多么睿智,都不可能独自处理一个伟大民族生活中的一切细节。它不可能做到,是因为这样的工作超出人力所及的范围。当它想要独自创造那么多发条并使其运转时,要么满足于不完美的结果,要么消耗大量精力而一无所得。

不错,中央集权确实轻易就能使人们的外在行为获得某种一致性,人们最终爱上了这种一致性,却忘了为何要有这种一致性,就像那些虔诚的教徒,只顾膜拜神像而忘了神像所代表的神是谁。中央集权可以毫不费力地让日常事务呈现秩序井然的外貌,可以合理整治社会治安的方方面面,镇压小规模骚乱,惩治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让社会维持一种既非衰退又非进步的现状,在行政上陷入一种习惯被官僚们称为良好秩序和集体安宁的昏睡当中。总而言之,中央集权长于保守,短于创新。一旦社会需要深入改革或快速发展,中央集权就显得力有不逮了。只要它的各项措施需要个体协助才能完成,这架庞大的机器便会突然暴露出自身的弱点,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

有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中央集权也会向公民求助,但说的却是:“照我说的去做,我说做多少就做多少,一定要按我指定的方向去做。你们弄好细节就可以了,不要去想怎么指挥全局。你们要能经受黑暗,不要计较过程,要根据结果来评价我的事业。”这些条件显然不能使人的意志发挥作用。人需要行动自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发挥他的意志。他宁愿站在原地,也不愿被动走向一个他未知的目标。

我也不否认,我常为美国缺少那种无时无刻不在指导每个法国人生活的统一制度而感到遗憾。

美国时不时会发生因鲁莽和疏忽造成的重大事故,在文明的大背景下,也偶尔出现醒目的污点。

有些需要长期投入和精确筹划才能成功的事业,最终往往被放弃,因为在美国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样,人民凭借暂时的努力和冲动行事。

欧洲人遇事习惯去找一位几乎能解决一切的公务员,所以很难适应美国复杂的乡镇行政制度。总体而言,可以说美国不存在那种能让人民生活得舒适安逸的社会治安细则,但是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样,个人在社会受到的基本保障是存在的。在美国,各州行使的权力远不如欧洲那样条理分明,充满智慧,但力量却超过欧洲百倍。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人民像美国人民那样,为创造社会福利最终做出如此巨大的努力。我还不知道哪个民族建立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又如此高效,建立的教堂如此切合当地居民的宗教需求,修建的乡镇道路维护得如此良好。因此,在美国不应该寻找事物统一长久的一面,不应关注细枝末节的处理方式和行政手续的完备规定。我们在那里看到的,是一个确实有点粗犷,但充满力量的权力机构,一幅时有意外,但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的生活图景。

不过,我也愿意承认,如果美国的村庄和乡镇由一个远离它们的陌生的中央政权管理,将会比由从它们中选出的官员管理更为有效;我也不否认,如果整个美国的行政权集中在一人手里,那人们将生活得更加安全,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也会更为明智合理。但是,美国从分权制度取得的政治好处使我仍然偏爱分权,而非集权。

一个权威,时刻伴随着我,尽力满足我的需求,它在我的前方飞翔,为我排除一切潜在的危险,那些危险,我甚至想都不用去想,可是,如果这个权威在扫除我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荆棘之时,也成为我生命的绝对主人,剥夺我的个体自由,那么,要这个权威做什么?如果这个权威控制了众人的行动,决定了众人的生存,以至于在它颓丧之时举世颓丧,在它沉睡之时举世昏睡,在它灭亡之时举世衰亡,那么,要这个权威有什么意义?

欧洲很多国家的居民像殖民地的居民一样,对自己居住地的命运毫不关心。国家发生了重大变革,而他并未参与其中。他甚至不太明白究竟发生了什么,那些事件,他只是偶然听别人讲起。而且,就连自己村庄的财产、家门口那条路的治安、定期去做礼拜的教堂和神甫住房的命运,他都从不加以关注。他认为这些事跟他没有任何关系,认为它们应该由我们称为政府的那个陌生权力来处理。对他来说,享有用益权就可以了,他的脑子里没有所有权的概念,也不考虑改良现状。这种漠然发展到一定程度,便会出现如下可能:如果某天他的个人安全或者他后代的安全受到威胁,他也不会努力化险为夷,而是双手抱在胸前,等全世界的人来救他。不过,这个人尽管完完全全牺牲了自己的自由意志,却不比其他人更喜欢服从。确实,他服从一名小职员的颐指气使,但是一旦没有强力的压迫,法律在他眼中就如同一个战败的敌人,他就敢于触犯法律。因此,我们看见他总是在奴性和任性之间摇摆。

当一个国家到达如此境地时,它就必须修改法律,改良民风,否则只能走向灭亡,因为公共道德之源已经枯竭,国有庶民而无公民。

在我看来,这样的国家正等着被征服。如果它还没有从世界舞台上消失,那是因为它周边的国家与它相似,或者还不如它,因为人们还怀着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爱国本能,不假思索地为祖国感到骄傲,对祖国历史上的辉煌有着模糊的记忆,这些情感,尽管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却在必要的时候使他们产生保卫国家的冲动。

有一些民族为了保卫祖国做出了英勇的努力和牺牲,而在这个祖国,他们却活得像外国人,如果以此来证明爱国本能之强烈那就大错特错了。要注意,他们保卫国家最主要的动机几乎总是宗教。

维持国家的寿命、荣耀与繁华成为了他们神圣的信仰,在保卫祖国的同时,他们也保卫了自己的圣城,他们是这座圣城的公民。

土耳其人民从未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却完成很多壮举,因为他们将苏丹征伐的战果视为穆罕默德宗教的胜利。如今他们没有了宗教,只有专制,便衰落了。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制度有一种独特的威力,在我看来,这是给了专制一种它不配享有的荣誉。专制制度本身无法使任何事物保持持久。只要仔细观察,我们便能发现,专制政权的长期繁荣维系于宗教而非恐吓。

无论做什么,人们只有通过自由行使意志才能产生真正的力量。然而,世界上只有爱国精神或宗教能让庞大的公民群体长期朝着同一目标前进。

要重燃信仰不能依靠法律,但要使得人们关心国家的命运却要依靠法律。人的内心有着永不泯灭的模糊的爱国本能,要通过法律唤醒和引导这种本能,并且,法律使得爱国心与日常思考、激情和习惯联系在一起,使其成为一种理智而持久的情感。要实现这一点,不能说为时已晚,因为国家不像个人那样容易衰老。每诞生一代人,就如同产生了一个崭新的民族,立法者可对这些新人进行教育和领导。

美国最让我激赏之处,不在于分权的行政效果,而是分权的政治效果。在美国,处处都能感受到祖国的存在。小到一个村庄,大至整个国家,祖国成为每个人关心的对象。一个居民就像关心自身利益一样关心国家的利益。他以国家的荣耀为自身的荣耀。他觉得国家的进步有自己的功劳,以国家的成就为自己的成就。他充分利用和享受国家的整体繁荣。他对祖国的感情就像一个人对家庭的感情,而他对州的关心就如同一个人对自己的关心。

对欧洲人来说,公职人员体现的常常是权力,而对美国人来说则是正义。因此可以说,在美国从不是人服从人,而是人服从正义或法律。

因此一个美国人经常会对自己有一种夸大的认识,但这种认识几乎总是有益的。他相信自己的力量,毫不畏惧,觉得可以战胜一切。他头脑里冒出一个想法,想要干一番事业,而这番事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益,这时候,他不会去向政府求助。他先进行宣传,然后实行自己的计划,在亲自克服一切困难之时,也号召别人助他一臂之力。也许,他完成得不像政府那么出色,但从长期看来,由无数个体完成的事业,其总成就要大大超过政府可能的作为。

行政当局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没有直接紧密的联系,只是以某种方式代表民众,所以既不会引起嫉妒,又不会招来仇恨。其行动手段有限,所以每个人都觉得遇事不能仅仅依靠它。

行政权力要有所作为之时,不会像在欧洲那样陷入孤家寡人的境地。人们不会因为作为公共代表的政府开始行动就推脱个体的责任,相反,每个人都会帮助和支持它。

个体行动力量汇入社会行动力量,经常能产生巨大的效力,完成哪怕再有活力的行政集权体系都无法办到的事情。

我可以举出很多事实来证明上述观点,但我只想举一个我最了解的事实。

在美国,政府发现犯罪、追捕罪犯的手段非常有限。

美国没有行政警察,也不知护照为何物。美国的司法警察无法和法国的相比。检察官的人数很少,对罪犯的起诉经常不是由他们主动提出的,对罪犯的审讯很迅速,而且是口头进行的。但我觉得,在美国犯罪比在任何国家犯罪都更容易落网。

原因在于,每个人都认为提供犯罪证据、擒拿罪犯与自身利害攸关。

在美国考察期间,我亲眼见到一个县发生了一起罪行,当地居民自发组成一些委员会,合力追捕罪犯,要将他送交法庭。

在欧洲,罪犯是个使出浑身解数躲避官府的倒霉蛋,民众只是看客。而在美国,罪犯就是人民公敌,站在整个人类的对立面。

我认为地方分权制度对所有民族都是有用的,尤其对民主社会更是一种切实的需要。

一个贵族政体在给予自由的同时,总能确保维持一定的秩序。

由于紊乱对统治阶级造成的损失较多,因而他们特别关心秩序。

同时,我们也可以说,在贵族政体下,人民能够免于遭受专制统治的荼毒,因为社会上存在各种组织良好、可以抵抗专制的力量。

如果一个民主社会不实行地方分权,专制之害几乎不可避免。

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学会在小事上自由决断,又怎能在大事上承担自由?

如果在一个国家,每一个体都羸弱不堪,对他人、对公共利益漠然视之,又怎能抵抗暴政?因此,无论是那些害怕动乱还是恐惧极权的人,都应该希望逐步发展地方分权。

另外,我坚信,没有哪个国家比一个民主政体的国家更容易遭受行政集权的压迫。

原因有几种,其中包括:

这些国家总是倾向于将所有的政府权力集中于直接代表人民的唯一权力机关,因为若对人民细加考量,我们会发现,所谓的人民,不过是一大群面目模糊的相似的个体。

但是,当这个权力机关具备政府的一切属性之时,它就很难不去设法干预行政细节,而且总能找到干预的机会。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身边已经发生过了。

法国大革命中存在两股相悖的趋势,我们不能将之混淆:一个倾向自由,一个倾向专制。

在从前的君主政体下,由国王一人制定法律。但在君主专权的时候,地方分权制度尽管遭到破坏,却依然发挥一定的作用。那些地方权力机关各自为政,缺少协调,经常做出荒谬的蠢事。贵族阶级掌握了地方权力之后,有时便会作威作福,镇压百姓。

大革命宣称既反对君主制又反对地方分权制度。怀着满腔仇恨,它要将之前的一切一棍子打倒,既要推翻极权,又要毁灭可以制衡极权的因素。大革命走向的是共和与集权。

法国大革命的这一特点被极权分子隐秘地加以利用。当你看到他们捍卫行政集权的时候,你会以为他们在构建专制?不会。因为他们正捍卫着大革命最重大的成果之一。如此,一个拥护平民政体的人可能反对人民获得各项权利,一个宣称热爱自由的人可能秘密地为专制服务。

我访问过两个地方自由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聆听两国各党派的意见。

在美国,我见到一些人暗自希望摧毁民主制度;在英国,我发现一些人猛烈抨击贵族制度,但在我遇见的所有人当中,没有谁不认为地方自由是一件大好事。

在这两个国家,人们将国家的弊端归咎于许多原因,但从来不会归咎于地方自由。

我听到这两个国家的公民谈论自己国家繁荣强盛的原因,在诸多原因当中,他们将地方自由置于首位。

这些人天性有别,信仰各异,持有不同的政治见解,却在一件每天都可观察到、因而可作出合理判断的事实上达成一致,难道我会认为他们的这一判断有误吗?

只有那些毫不享有或几乎不享有地方自治制度的民族才会否认这一制度的作用,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毫不了解该制度的民族才会对之横加诽谤。 vv+hhjNGS+Q4A4uVUXsti/Wm6UZnJTxEj0P6KKoS3SbIbcXauzURrCmXyBHvSH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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