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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要想谈论美国的政治制度,总得从人民主权学说开始。

人民主权原则,几乎或多或少存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深处,一般隐而不现。人们服从它,却不加承认,或者有时尽管使它见了天日,又匆匆忙忙重新将它埋进黑暗。

民族意志,是古往今来一切阴谋家和独裁者惯用的字眼之一。它可以出现在某些政治人物的贿选中,在少数派因私利或畏惧而投票的过程中,甚至对于某些人来说,全民的沉默也在表达一种民族意志,他们认为民众的顺从这一事实赋予了他们执政的权力。

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丝毫没有像在某些国家那样被掩盖或空洞无效,而是被民意所接受,被法律所承认。它在这块土地上自由伸展,不受任何束缚,将自身潜力发挥到极致。

如果说世界上存在一个国家能让人们恰当评价人民主权原则,研究其在社会事务中的应用,衡量其优点和危险,那么这个国家只能是美国。

我之前已经说过,人民主权原则一开始就是美洲大部分英属殖民地的基本原则。

但是,当时的人民主权原则远非如今天这样完全主宰社会的管理。

两大障碍延缓了它猛烈的发展势头,一个来源于外部,一个来源于内部。

当时,人民主权原则不能公然见诸法律,因为殖民地还必须服从宗主国。因此,它只能隐藏于各地的人民大会,尤其是隐藏于乡镇的管理中。在那些地方,它得到秘密的发展。

当时的美国社会丝毫没有准备好全方位接受人民主权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新英格兰的文化水平、赫德森河以南富庶的物质条件,都产生着某种贵族式的影响,促使管理社会的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所有公务员并非都经选举产生,所有公民也并非都是选民。选举权到处受限,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纳税额,才具有选举权。这一税额在北方很低,而在南方比较高。

美国的革命爆发了。人民主权原则走出乡镇,占领了各州政府。所有人无论阶级属性一律卷入其中,以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进行战斗和取得胜利。人民主权原则成为了法律的法律。

这时在社会内部产生了一个几乎同样迅猛的变革。继承法完成了粉碎地方势力的大业。

在大家都看清法律和革命产生的后果时,民主已经宣告了它不可逆转的胜利。确实,权力已经牢牢掌握在民主的手中,任何反抗都是禁止的。上层阶级只能乖乖地接受这一从此以后不可避免的厄运。他们经受了权力集团在失去权力之后一般都会有的遭遇:成员各怀私心,只为自身考虑。既然无法从民众手里把权力夺回来,再说对民众也没有厌恶到必须冒犯他们心里才会舒服的地步,于是他们就竭尽全力讨好民众,以求博得其好感。结果,最民主的法律正是由他们这群人踊跃投票通过的,即使这些法律对他们的利益伤害最大。这样,上层阶级并没有将人民的怒火引向自己,而是极力促成了新秩序的产生。这多么奇怪!最不可遏制的民主热情,竟在贵族因素最根深蒂固的州掀起。

马里兰州本是由一些大地主建成的,但它却第一个宣布了普选,并在州政府中全面采取了最民主的制度。

当一个国家规定公民必须达到一定的纳税额才能取得选举权时,可以预见到或早或晚总有一天会彻底取消这一规定。这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不变法则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大,人们就越想让它再扩大,因为每次取得进步之后,民主的力量就会得到增强,要求也随之增多。有选举权的人在总人口中占的比例越高,无选举权的人不平之心就越强烈,也就越想要争取选举资格。最终,例外成了常规,一方不断让与权力,一方不达普选决不罢休。

今天,人民主权原则已在美国取得人们可以想见的一切实际进展。它没有像在其他国家那样被虚捧,而是根据实际需要以各种形式出现在美国。有时,像在古雅典那样,由全体人民制定法律;有时,又由普选出来的议员代表人民,以人民的名义工作,并几乎受人民的直接监督。

有一些国家,其政权可以说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它管理社会并强迫社会按照某种道路前进。

还有一些国家,权力是分解的,同时由社会内部和外部的力量分享。在美国绝没有类似的情形。美国社会自己管理自己,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几乎无人敢设想,更不用说敢提出去别处寻找权力的想法。人民通过选举立法者参与法律的制定,通过选举行政人员参与执法。可以说,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不仅微弱,而且受人民监督,政府时刻能感受到来自人民的影响,遵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人民统治着美国的政界,正如上帝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目的。一切取之于民,一切也都用之于民。 AgPJFqpH0A82M8BcfrP7OwEivAHNXdIRQSRIb1kH+L7bhgcugD706QNj42AbVu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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