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住户)的室内保修、有偿维修服务以及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公司要本着“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住户排忧解难,做到责任明确、收费合理、业主满意。
1. 保修原则:管理处负责组织,由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建筑施工单位保修款(保证金)中支付。
2. 保修范围:凡室内土建、水、电、装修、安装项目均属保修内容;但由于业主(住户)在使用、装修过程中自己造成的损坏和隐患以及易损易耗物品非质量原因的损耗不属保修范围。
3. 保修期限:与开发建设单位交接验收之日起一年之内;个别项目保修期超过一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 在保修期内发现问题,由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3天之内维修完毕;如不能及时进行保修,管理处按保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上报物业办公室和公司分管领导。
5. 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保修的,要填写保修通知单;管理处代为进行保修的,要填派工单。
1. 维修程序:
(1)由业主(住户)向管理处申请。
(2)值班人员填写《维修登记表》。
(3)维修班长或房管员派工,并填写《派工单》。
(4)维修工带上派工单,并准备好维修工具上门维修。首先应向业主(住户)出示工作牌,使用上门维修的礼貌用语,查看现场后,根据室内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住户)报价,经业主(住户)同意后进行维修。
(5)维修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6)维修完毕,请业主验收,对于业主不满意之处应尽力改善。验收完成后,请业主在派工单上写下意见并签名。
(7)业主(住户)原则上不直接向维修工交费,维修费可随同管理费一起在银行托收时划款,或到管理处的收费处交付。
(8)派工单一式三份,维修班、业主(住户)、管理处收费处各保留一份。
2. 维修原则:业主自愿、收费合理、满足要求。
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由管理处组织维修。
1. 为业主(住户)提供的维修服务应严格遵守室内维修服务标准和室内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2. 被派维修人员不得向业主(住户)收取现金。
3. 维修班长在管理处每月收款(划款)前应及时将派工单送到收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