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初验
在装修户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进行。
2. 正式验收
初验满三个月后进行。
3. 特殊情况
若装修量小,项目简单,并且不进行厨房、卫生间改造的,如只申请“室内粉刷一次”、“安装、粉刷防盗网”和“安装空调架”等,经管理处认可后,初验和正式验收可一次进行,并填写装修验收表(表12)。
1. 为避免管理人员与业主(住户)之间发生贿赂或其他舞弊行为,管理处应合理安排装修验收人员:
(1)装修初验可由责任区房管员负责。
(2)正式验收不能由责任区房管员负责,应以对调责任区房管员的方式验收。
(3)管理处主任(或维修主管)负责抽查20%(按装修户数计算)。
2. 业主(住户)从事装修时有违章装修行为,在没得到整改或纠正前,不能进行验收。
3. 业主(住户)申请初验时,房管员向装修单位或业主(住户)收回“出入证”存档;对遗失证件的,通知保安队长,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验收。
4. 初验后,如需维修保养,装修人员需经业主(住户)同意,方可出入小区(大厦),管理处对进入大厦的装修人员要登记身份证信息后发放“临时出入证”方可出入(当天有效)。
5. 正式验收合格后,房管员负责收回“装修许可证”;对声明遗失证件的,在验收表中注明,同时注销该户装修人员的“出入证”手续。
表12 装修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