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B栋的一位租户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他多渠道联系此时正在国外的业主,但就是联系不上。按照管理规定,租户搬出家私,必须要有业主的书面许可,否则管理处不予放行。急于搬出的租户情急之下找到管理处领导,恳请给予特殊照顾。
管理处的领导经再三考虑,认为若简单放行,恐怕会损害业主的利益;若不放行,又会招致租户的不满,使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显得死板、没有灵活性。鉴于租户只是搬出部分自己的家私,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一个变通的办法:
1. 由租户列出所搬出家私的清单,并暂交与家私价值相当的押金。
2. 管理处做好记录,并出具收取押金的收据,一旦租户能提供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立即全额退还押金。
这位租户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了。时隔不久,该租户拿到了业主同意搬出家私的书面许可,到管理处退还押金时,还对管理处这种既对业主负责,又为租户着想的灵活做法赞许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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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章制度必须一丝不苟,但一丝不苟并不等于死咬条条框框不放。正确的做法是把握住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