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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的规律

逻辑思维的规律,是指在人们的一切思维活动和思维过程中普遍起作用的那些规律,大体上就是指传统形式逻辑的四条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遵守这几条规律是思维正确、合乎逻辑的基础和前提,否则,任何思维及其表达都不可能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

(1)同一律

同一律是传统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它的基本内容是:任何一个概念或判断都有其确定的内容,因此在思维和论辩过程中,必须保持概念或判断的确定与同一。

在同一思维中必须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论题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混淆或偷换论题是在论证中常见的一种逻辑错误。这种错误是在论证过程中把两个不同的论题(判断或命题)这样或那样地混淆或等同起来,从而用另一个论题去代换原来所论证的论题。

比如,有人在讨论中学生需不需要学习地理时讲过下述这样一段话:“我以为中学生没有必要学习地理。某个国家的地形和位置完全可以和这个国家的历史同时学习。我主张可以把历史课和地理课合并,这样对学生是方便的。因为,这样做所占的时间较少,而获得的效果却很好。否则这个国家的地理归地理,而它的历史归历史,各管各,不能互相联系起来。”

从这段话里不难看出,谈话者最初提出的话题是“中学生没有必要学习地理”,而随后所论述的却是另一个论题:“可以把历史课和地理课合并。”显然,谈话者是把后一个论题与前一个论题混淆了,因此他也就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后一个论题去偷换了前一个论题。这就是一种混淆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2)矛盾律

矛盾律实际上是禁止矛盾律,或不矛盾律。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反对的思想不能同时是真的。如果违反矛盾律的逻辑要求,那就会犯自相矛盾或逻辑矛盾的错误。这就是说,对任何思想或言论,不能既肯定它,同时又否定它,说得更简单些,对同一个判断,不能既说它是真的,又说它是假的。

矛盾律的公式是:并非(A而且非A)。公式中的“A”表示任一命题,“非A”表示与A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因此,“并非(A而且非A)”是说:A和非A这两个命题不能同真,即其中必有一个命题是假的。矛盾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都肯定,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否则,会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比如,我国战国时代的思想家韩非子曾经谈到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卖矛(长矛)和盾(盾牌)的人,先吹嘘他的盾如何的坚固,说:“吾盾之坚,物莫能陷”。过了一会,他又吹嘘他的矛是如何的锐利,说:“吾矛之利,物无不陷”。这时旁人讥讽地问:“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卖矛与盾的人无言以答了。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当他说“我的盾任何东西都不能刺穿”时,实际上是断定了“所有的东西都不能够刺穿我的盾”这个全称否定命题;而当他说“我的矛可以刺穿任何东西”时,实际上又断定了“有的东西是能够刺穿我的盾的”这一特称肯定命题。这样,由于他同时肯定了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因而也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3)排中律

排中律就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是假的。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非A。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想的明确性,而思维的明确性也是正确思维的一个必要条件。

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是: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必须明确地肯定其中之一是真的,不能对两者同时都加以否定。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如果有人既不承认前者是真的,又不承认后者是真的,或者说,如果有人既认为前者是假的,又认为后者也是假的,那么此人的思想就陷入了我们习惯所说的“模棱两可”之中(实际上应该叫做“模棱两不可”)。模棱两可是一种常见的违反排中律要求的逻辑错误。所谓模棱两可,就是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之间,回避作出明确的选择,不作明确肯定的回答,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比如,法官甲和法官乙在议论某一案件:

法官甲:“公诉机关的材料还不够充分、确凿,所以不能证明被告人犯了罪。”

法官乙:“那么说,只能判决被告人无罪了。”

法官甲:“也不能说被告就无罪,他嫌疑还是很大的。”

案例子中的“犯了罪”与“无罪”是相互矛盾的,即没有中间可能,因此不能对二者同时予以否定,必须肯定一个而否定另一个。而法官甲的回答却是对二者同时否定,显然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排中律作为一条基本的逻辑思维规律,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维过程的明确性,即要求在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中作出非此即彼的明确选择,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4)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在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论断必须有它真实而充分的理由或根据。

充足理由律用公式可表达为:B∧(B→A)→A

“A”表示某种思想或论断,“B”表示得出这个论断的理由或根据。充足理由律表明,某一论断“A”是真的是因为“B”真,并且“B”真能必然推出“A”真。

充足理由律反映了正确的思维必须具有论证性。充足理由律的客观基础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客观世界的任何一个事物或现象的产生、出现,都不会是没有缘由的,它们的出现必然存在着导致它产生、出现的因素,即原因。

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典型错误就是思维缺乏论证性,它具体表现为下面四种情况:

①“无理由”。它并不是完全不给理由,而是给出理由,但这些“理由”其实并不是理由,因为它们与给出的论断之间不相干,或很少相干。

②“虚假理由”。就是作为某个论断的理由,它所表明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或与已被证明为真的科学原理相悖。

③“预期理由”。是指用本身的真实性尚待证明的命题充当论据,和虚假理由一样,是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

④“推不出”。就是一个论断的理由与该论断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也就是在论证过程中推理不合乎逻辑、违反推理规则而发生的错误。它有很多表现形式,依据错误的逻辑推理是典型的“推不出”错误。例如,循环论证就是一种“推不出”的错误,它是通过论据去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然后又通过论题去证明论据的真实性。 b+QLOdIkNVG0TbWLKk77PVlFfnHyTA7Yo9mxA2pQRg/LAABhzJPBx7c63mWcsv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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