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利安人进入印度时,只是初步形成三个阶层,武士、祭司以及部落民,不存在种姓的意识,职业也不是世袭的,如“我是吟游诗人,我父亲是一位医生,而我母亲推碾谷物”。当时没有清规戒律限制这些阶层之间通婚,也没有不能与某种人共餐的禁忌。经过旷日持久的战争打败达萨人后,雅利安人为把他们拒斥在社会之外,尤其是恐惧自己被同化,才开始了种姓制度的第一步。
达萨人较黑,并且属于异类文化,所以种姓制度一开始是区别肤色。“种姓”一词的梵语是“瓦尔那”,意为“皮肤的颜色”。这就是种姓制度的“二分格式”,最早见于《梨俱吠陀》前九卷,仅是雅利安人与非雅利安人之间的分隔。
随着雅利安人内部分工的确立,雅利安人原有的三个阶层逐渐形成三个“瓦尔那”,非雅利安人则形成为第四个阶层,人们一出生就属于某一个瓦尔那,并且终生不变。种姓制度出现了,为了披上神性色彩,于是我们在《梨俱吠陀》第十卷看到了这样的故事:梵天大神从他的口中生出了婆罗门(祭司),从双臂生出了刹帝利(武士),从腿生出了吠舍(农耕者),从脚生出了首陀罗(达萨人以及雅利安人与达萨人的混血)。“瓦尔那”在《梨俱吠陀》第十卷中也转意为“色象征”,上述四种姓分别被赋予“白”、“红”、“棕褐”、“黑”作为代表色。这就是种姓制度的“四分格式”。
“二分格式”与“四分格式”的两种分法具有一定的历史影响。“二分格式”中黑人不算人,是“妖”;“四分格式”中,首陀罗尽管社会地位低下,但也是梵天大神所生,仅分工不同,达萨人的地位提高了。但“四分格式”仍留有余地,前三种姓是“再生族”,意为下辈子仍投胎于人,首陀罗是“一生族”,即下辈子不一定是人。
种姓制度在中国魏晋至唐的古书中,译为“族姓”、“种姓”。16世纪,葡萄牙人到印度,看到种姓制度,并认识到其特点之一是据出身定一辈子职业,于是称种姓制度为“卡斯特”,卡斯特意为“世袭职业集团”。
“业”与“轮回”,这两概念是种姓制度的基础。它们最早见于《奥义书》中。“业”与行为有关,所做的事称为“业”。“轮回”,即人生轮回或“尘世转动说”,是印度特有的概念。两者的结合形成惩恶褒善的“因果报应”。来生是幸福是悲惨,取决于前生的所作所为。西方宗教是上帝支配人,而印度的特点是:来生的命运掌握在你自己手中。值得注意的是,后来的宗教大都借鉴了“业”与“轮回”的概念,如佛教、耆那教等。因此,这两概念在印度的宗教哲学和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