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17年11月27日,人民委员会就开始讨论国家的经济政策问题。列宁就提出了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银行国有化、强迫辛迪加化、国家垄断对外贸易、采取革命措施使工厂转向有益的生产、工业国有化、用强迫参加消费合作社的办法使消费集中以及粮食问题。这个简单的经济措施纲要的特点是:强迫性、革命性和国家垄断性。为此,12月2日,人民委员会颁布法令组建了负责这些工作的经济领导机构———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任主席由瓦列里安·瓦列里安诺维奇·奥波连斯基(即,恩·奥新斯基)担任。
列宁特别强调这个组织的革命性和战斗性。他说:“不能把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变成议会,它应当是在经济上同资本家和地主作斗争的战斗机关。”列宁设想对经济的管理工作归根结底也是一场战争。1918年1月,列宁在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上说过这样的话:“我们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进行反对剥削者的战争。我们愈是直截了当地说出这一点,这个战争就结束得愈快,一切被剥削劳动群众就会愈迅速地了解我们,了解苏维埃政权正在完成一项真正与全体劳动者有切身关系的事业。”
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建立后的主要工作,一是将十月革命前原有的军事工业生产和管理机构加以改组和整顿,使其能保证军队对武器和弹药的需要。二是将军事工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生产结合成一个整体,亦即将军事生产纳入和平生产的轨道。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下成立了“复员委员会”,所有的军事工业委员会归属复员委员会的管辖。
1918年4月13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二任主席弗拉基米尔·巴甫洛维奇·米柳亭签署决议,组建人民工业委员会,以代替军事工业委员会。这份决议指出新机构的职能是:“1.根据陆军和海军人民委员的建议,复员和合理利用陆军和海军的财产;2.对各工厂的财产加以管理;3.促进从技术和经济方面对重新组建的革命军提供服务的支持;4.逐步消除自行活动的部门,因为根据和中央人民工业委员会的协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这些部门已被认为不再归人民工业委员会管辖。在此情况下,所有相应的工作和部门均转给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有关部局。”
苏维埃政府希望通过这样的改组,能使军事工业的生产在整个工业的恢复与兴起中得以开始生产部队所需要的武器和弹药。但是,事实上尽管有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而相当一部分军事工业工厂仍由各主管人民委员部管辖,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只不过是个空架子。此外,国家正在全力进行工业企业的国有化工作。
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是使劳动者摆脱苦役生活的唯一出路,而“第一步,就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实行工人监督,把银行收归国有。下一步便是把工厂收归国有,强迫全体居民加入消费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同时又是产品销售合作社),以及由国家垄断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贸易”。所以,根据1917年12月14日的银行国有化法令就首先实行了银行国有化。而银行国有化法令就充分体现了列宁所说的革命性和剥夺性:一切股份企业为国家财产,一切富有阶级的工作和资产都得受工人监督,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首先是富有阶级的普遍劳动义务制,全国国民都必须加入消费合作社,坚决镇压怠工者、罢工者和违法者这些“人民公敌”。接着在1918年年初,公布了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规定“消费合作社一律国有化,并且必须无一例外地接受当地的全体居民入社”,将居民的购买和消费统管起来,禁止私自买卖和运输。
1918年4月,实行外贸国有化。1918年5月,将一些私人工厂企业国有化。这最初的国有化进程具有对私人工厂主的惩罚性质。工业的国有化几乎是和银行的国有化同时进行的。银行的国有化是通过由武装起来的工人和农民加以占领的方式实现的,而工业的国有化就是没收工厂。所以,列宁在1918年年初就极其高兴地说:“土地、银行、工厂已经变成全体人民的财产了!大家亲自来计算和监督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吧,这是走向社会主义胜利道路,社会主义胜利的保障,战胜一切剥削和一切贫困的保障!”这时的工业国有化在政治上就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在经济上就是进行计算和监督,其目的就是按国家硬性指标生产产品,产品交由国家统一分配。
在实现工厂企业国有化的进程中,1918年4月,一家工业联合企业的经理美舍尔斯基提出了建立全国性股份公司的建议,即把生产机车、车辆、船舶、钢轨和重型机械设备的企业联合成一个全国性托拉斯,国家的股份占1/3。这个被称为“美舍尔斯基的方案”最终被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所拒绝,该企业被国有化。对此,列宁提出,必须立即彻底完成工业化,绝不允许将国有化的工业企业据为本单位、本工厂的财产。对于已经发生的此类情况,列宁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并称其为“对国有企业采取工团主义的和混乱的做法”。5月17日,在莫斯科召开了国有化企业代表会议,会上详细讨论了金属工厂企业国有化的方案和具体做法。列宁向大会保证“人民委员会在最近几天内将会通过实行国有化的法令”。
就像十月夺权那样,彼得格勒的普梯洛夫工厂是最早实行企业国有化的企业,接着是电气照明公司等大型企业。随后,国有化就扩展至乌克兰的煤矿和大型企业以及乌拉尔地区的金属加工业、采矿企业。到1918年上半年,国有化的工厂企业就达到了2 000多家。夏天,由于国内战争,情况急转直下。接受军事订货的5 400家企业中有3 500家位于敌占区。因此,集中工厂的生产能力,并将它们置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直接控制下,来为战争服务就成了刻不容缓的事。于是加速了工厂企业的国有化进程。
1918年5月下旬,在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讨论了《国有化企业管理条例》。《条例》确定了国有化企业的领导人基本上由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及其区域委员会来任命的管理体制,这极大地加强了国有化企业的集中领导。大会还作出决议,要求加速国有化,将国有化从个别企业扩展至各个工业部门,首先是金属加工和机器制造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和纺织工业。对于这种国有化,列宁特别强调集中。6月2日,他说:“共产主义要求全国大生产的最高度的集中”,要求通过全俄中心来直接管辖该部门的一切企业。他说,没有这种集中,剥夺了全俄中心的这种权力,“那就是地方主义的无政府工团主义,而不是共产主义”。6月28日,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全国大工业国有化法令,宣布各部门的大型工业、私人铁路、地方公用事业和食品工业的某些部门收归国有。到1918年秋天,就有了9 542家国有化企业。所以,1918年12月底举行的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便宣布“工业国有化已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