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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闹市而不犯罪

犹太人的灵魂深处,有种可贵的“慎独”精神,也就是可贵的自我反省、自我批评的精神。他们总是去问自己做了什么,应该做什么,做对了什么,却很少去要求别人该怎样。

同样,犹太人有着凡事从自己做起,善于自我反省,慎独自律的传统。作为上帝的“特选子民”,他们以信守合约、遵守法律著称于世。不管如何,都要求自己遵照契约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用自己的权利。

他们相信,只有从自己做起,从自己这方面去执行合约,才符合上帝对“特选子民”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约的精神——按照合约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两方都按合约来要求自己,这样合约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否则,一方不从自己做起,却要求对方,那合约的执行就会遇到困难;如果双方都想着用合约去牵制别人,那么这个合同就可能要破产。

在与犹太人的商业往来中,根本不存在犹太人不履行合约的情况,除非是合约本身有问题。正是这种先从自己做起,自己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约定的商业精神,使犹太人获得了“世界第一商人”的桂冠。

《塔木德》上有一句话,叫“在他人面前害羞的人,和在自己面前害羞的人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这个差别,其实就是所谓“罪感”和“耻感”的区别。

所谓“罪感”,就是把罪之恶看做是由罪本身的属性决定的。无论何时何地,人知我知,犯罪就是为恶,就是一件应该激起愧疚之心的事情。

而所谓“耻感”,则把罪之恶看做某种取决于外界状态的属性,为人知者方为恶,不为人知则无所谓恶不恶。所以,犯罪者的愧疚或者忏悔,不是为了作恶本身,而是为了作恶竟然被人发现。这种“悔”是为了搞错时机而悔,要是正逢无人发现的机会,何悔之有?

很明显,在“罪感”支配下的个体行为要比在“耻感”支配下的行为在遵守规范时有着更大的自愿性、自觉性和自律性,这在犹太人的行为中表现得是十分明显的。

犹太民族的大门始终敞开着,不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尽可以自己走出教门,何况连犹太共同体都长期处于某种“独居”状态,更不要说犹太人个体了。这样一个民族不能不要求其成员多多“慎独”,多多“知罪”。

在拉比的教诲中,“独居闹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穷人拾遗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十分之一的收入给穷人”同立为“神会夸奖的三件事”,其共同之处,尽在一个“独”字。犹太人的上帝所赞赏的“慎独”,其实正是犹太民族延存的基本要求。

犹太民族弘扬“慎独精神”,但绝不必意味着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他们绝不提倡“独善其身”式的“隐士”,而是教导人们要和普通大众生活在一起。 mQ10TkPe3zdcsiFC9imU1QCkpSrazUKh846HdPp362slSKuYisJrarOZn0fiG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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