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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变态心理学的评价标准

前面我们对变态心理学研究的内容进行了论述,了解了心理或行为异常是其研究的主要对象。但究竟什么是心理异常或行为异常,怎样就算做是异常,这个问题却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回答清楚的。让我们来看下面的事例:

一位男性与另一位男性在街上见面时相互亲吻。

一位妇女在喃喃自语。

一个年轻人在奋力砸碎一座文物雕像。

一位年轻女性连续多日拒绝进食。

一个中年男性披头散发、手舞足蹈地对天大声呼喊。

如果请读者说明上述事例中哪些属于异常的心理或行为表现,读者可能会回答:可能都是,也可能都不是,这要看这些人是在什么条件和情境下这样做的。

一、以社会文化、社会常模及社会适应的情况进行判别

文化相对论(cultural relativism)的观点认为,对人的心理或行为的异常与否,不存在普适性的标准或规则,行为的正常与否与社会的常模有关(Nolen-Hoeksema, 2001)。

例如在上述事例中,欧洲人见面会相互亲吻,这在他们的文化中是正常现象;但在另一些文化中,两个男性的这种行为却会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如果那位喃喃自语的妇女周围没有其他人物和物品,我们会认为她的举止异常;但如果她是在逝去的亲人遗像前供上鲜果和点心,对着遗像在喃喃自语,在我们的文化中会理解为她是在和亲人的交流中缅怀亲人。即使如此,在另一些文化中生活的人们却无法理解为死去的人供奉食物并与之进行言语交流的行为,在他们眼中,这种行为是不正常的。那个在奋力砸碎文物雕像的年轻人可能在任何一种文化背景下都会被看做是疯狂之举,但在某种极端的氛围下,却被认为是“正常”的行动。至于那个披头散发、手舞足蹈地对天大声呼喊的人,如果他是在某部落中做法事,则围观的人可能对其肃然起敬;但在其他场合,则人们无疑会认为此人精神异常。

人在特定的文化、社会环境中生活,其行为必然受到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个体会依据相关的社会文化对人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会以此为依据来衡量他人的行为举止。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举止符合所处的社会文化的要求,那么他的行为就是适应性的,是符合社会常模的,会被周围的人们视为正常的;反之,则属于非适应性的,是不符合社会常模要求的,就会被人们认为是异常的。因此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是会受到时间、地点和习俗等因素的影响的,与社会文化习俗密切相关。

二、各种不同的判别标准

在前面的部分,我们提及某种行为在一种文化中被接受,在另一种文化中不被接受的情况。那些不为人所接受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异常的。那么,是否存在被不同文化共同接受的心理或行为异常标准呢?

翻开各种变态心理学的教科书,读者可以发现,那些著名的研究者们对心理异常或行为异常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有的作者干脆明确指出,对异常心理现象定义是令人为难的(Carson, Butcher, & Mineka, 1996)。当然,研究者们也有一致之处,就是都认为对异常的判断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

不同的作者提出了不同的界定心理异常现象的标准。例如Barlow和Durand(2001)指出心理障碍的界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①心理上的失调(psychological dysfunction):例如看到血会晕倒的恐惧血的病人,和现实无法保持接触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等;②感到痛苦或受到损害(distress or impairment):例如恐血的病人对自己的情况会感觉非常痛苦,如果他因此而无法正常工作或学习,则其社会功能受到了损害;那些无法正确反映现实情况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社会功能无疑也受到了损害;③非典型性的反应(atypical response):即个体的行为异乎寻常,无法被社会及文化所接受。

Nevid,Rathus和Greene(2000)对此也提出了他们的看法。①不同寻常的行为:例如到商场会感觉恐慌,而正常情况下人们不会有此感受;又如听到本来没有的声音。当然,有时不同寻常的行为本身并非不正常,例如能够打破100米跑的世界记录,是出色而非异常。②社会不能接受或打破社会常模的行为:通常人们可以接受在社会规范内的行为,例如在看足球比赛时有人为自己的球队高喊助威,尽管样子古怪但也可以接受;但如果同样的行为出现在一个四周无人的公园内,则会被视为异常。③对现实的感知或解释是错误的:例如出现幻觉或妄想。④个体处于明显的痛苦之中:例如出现了焦虑、恐惧、抑郁等情绪,当然在个体面临威胁时,上述情绪的出现是有益于个体生存的,只有过分的情绪反应才会导致个体的痛苦。⑤行为是非适应性的或是自我挫败式的:个体的行为导致其不愉快,无法适应环境,而且无助于个体能力的发挥和自我实现。例如场所恐怖症状,使个体害怕涉足公共场所,其行为是不同寻常的,而且是非适应性的。⑥行为是危险的:个体的行为对自己或他人是危险的情况也被认为是异常的,例如自杀行为。

张伯源、陈仲庚(1986)则提出下列判断标准。①以个体的经验为标准:涉及出现问题的人自己的主观感觉不良和研究者对异常现象的主观判断。②社会常模和社会适应的标准:与其他作者在此方面的论述相似。③病因与症状存在与否的标准:医学模式常用的标准,主要根据致病因素(如物理、生化、心理生理测查的结果)和症状的存在与否进行判断。④统计学标准:正常人的心理特征的人数分配多为常态分布,位居中间部分的大多数人为正常,居两端者为异常,即以个体的心理特征是否偏离平均值为依据。心理测验即可测查出个体的心理特征。但有时某种心理特征的一端并非不正常,例如智力。不同的作者虽然提出了不同的界定标准,但均指出各标准都不尽完美,需要结合使用。在临床实践中,常常需要对心理异常或行为异常有明确的分类,以便专业人员能够对异常现象的性质、原因及治疗进行探讨;在实际的研究中,也需要有明确的分类体系,以确认具有特定的异常现象的人作为研究的对象或实验的被试。

目前专业人员使用的是对心理障碍的医学诊断分类描述体系,在中国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hinese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of Mental Disorders, CCMD)(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2001),在美国有《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APA, 1994),世界卫生组织则有《国际疾病及相关问题的统计分类标准》(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Problems, ICD)(世界卫生组织,1993)。这些诊断分类系统为明确对异常心理现象如何分类及诊断提供了良好的依据。对这些诊断体系,我们将在第3章予以说明和论述。

专栏1-2

对于心理障碍需要全面的认识

在学习变态心理学课程或阅读相关书籍时,常常有学生会怀疑并问及他们自己的某些行为是否是不正常的,就好像学医学的学生会认为自己或自己的朋友得了某种他们在课堂上或书本上学习的疾病。这就是所谓的“医学生综合征”。在对情况没有完整、深入的了解,也没有临床实践经验时,只根据个别现象得出结论,通常是不正确的。

在我们学习变态心理学时,应明确的一点是许多在书中或在课堂上讨论的心理现象,在正常人身上也会偶尔出现,程度很轻微。例如许多学生会在考试前出现焦虑、失眠现象;很多人在遇到挫折时会情绪低落。但这些现象出现时间较短,对个体的情绪、行为或社会功能没有造成严重的干扰或影响——这些现象均与心理障碍的情况不同。

如果某种行为在较长时间干扰了个人的生活或社会功能,或者让某个人感到非常痛苦,那么最好去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去谈一谈(Nolen-Hoeksema, 2001)。目前我国的许多高等院校都设有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在许多大的综合医院或精神科专科医院也设有心理门诊,在这些地方均可以向专业人员寻求帮助。 AoY416fI02Ujm1MTlSTvRRO0/uwFBhfGce9gF7kZN+Gd7IevcMt5tYP7Krl8Jj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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