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前述的股权安排的模式,在企业管理经营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多为中国政府审批部门和商业实践所接受。但是,因为商业文化和法律环境的不同,这些做法的取舍和变化,还需要视具体项目投资方的地位强弱和真实意图。较常出现的管理经营有关的安排有下面几种:
在管理权和管理控制方式方面,涉及公司的主要管理职位是由投资方指派还是在市场上招聘独立的管理人员的问题。如果是投资方指派,则每一方所指派的人员的管理职位如何分配就变得重要起来。
在合资公司的结构中,因为法律规定了合资公司的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又多为各投资方所派并代表各投资方的意愿,所以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程序十分重要。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合资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仅限于对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0〕 其他事项,例如财务管理、商业计划、人事安排、预算和决算,等等,均可根据章程约定的议事规则通过。在实践中,持少数股权的股东往往会要求任何董事会决议需要其所指派的至少一名董事的同意;而持多数股权的股东,会更在意董事会不会因为少数股东所指派的董事的无理干扰(如不出席董事会)而不能形成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用如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第二次董事会议仅需要出席会议董事的简单多数通过形成有效决议的安排,避免对经营造成延误等实质性影响。
除非投资项目本身有时限性质,因而各投资方愿意在项目完成后,即解散所投资的实体,其他投资项目应当注意可持续经营的条款和安排。所谓可持续经营,是指在投资方就所投资的项目出现战略或经营上的严重分歧时,项目和投资实体的运营不因此而终止,仍然以某种方式继续进行。为此,投资各方需要在投资之初即在投资文件中作出相应的安排。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投资者比较常见的心理是合作不下去就拆散合作实体,但应该意识到这实际上是很不明智的做法。尽量使一个企业持续下去,对投资各方、业务和员工,往往是最好的选择。
可持续经营的安排,有许多方式。前面谈到的召开简单多数通过决议的董事会二次会议,就是一种方式。此外还有将对方买断的安排,类似的安排可以是在出现董事会或经营的僵局时的买断和反买断安排,也可以是在一方严重违约时将该方买断的安排。从时间点上看,在合作即将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可以给一方或各方在解约之前或者清算时将其他方的股份或公司的经营买断的机会,从而将投资的实体和经营持续下去。在做这些安排时,重要的是要将程序规定明了,有清楚的确定价格的机制,这样才能保证买断安排的实际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