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 第二讲 |
Chapter 002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

夫地球万国,其兴亡强弱之故虽各有不同,然能操兵权、操法权、操江海权、操财政权、操交通权者,则土地虽割而其国不亡;失兵权、失法权、失江海权、失财政权、失交通权者,则土地虽存而其国实亡。乃中国兼此数者,犹日号于众曰不亡,谁其信之。

——《中国灭亡论》

在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军事侵略和政治压迫之下,近代中国各方面的主权不断旁落外人之手,日益沦入半殖民地深渊。从鸦片战争后签订《南京条约》开始,西方列强以及后起的亚洲资本主义国家——日本,胁迫中国政府签订了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在近代中国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条约制度”。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的“合法外衣”,列强除获得割地、赔款的巨大利益之外,还相继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特权、租界特权、关税协定权、海关行政权、沿海及内河航行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特权、在华驻军权、路矿及工业投资特权,由此得以在中国行使“准统治权”,也使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亡国灭种危机。为了救亡图存,近代中国各阶层的有识之士不仅深刻揭露了不平等条约的严重危害,并且前赴后继地为废除这些不平等条约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废约运动不断高涨的强大压力下,中国政府也通过外交途径多次与列强进行修约与废约谈判,虽历经艰难曲折,但仍取得了一些成效。尤其是到抗日战争末期,不平等条约基本上得以废除。

一 不平等条约的产生

条约是一种法律形式,通常是国与国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自从出现具有近代意义的国际法之后,条约即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按照国际法之原则,条约一旦正式签订,就对缔约国具有法定约束力,应视同国内法对待。平等的条约,规定缔约国共同享有某方面的权利,同时也共同承担相关义务,不应存在对其中一国的歧视与压迫。不平等条约则与此相反,往往是强国通过武力以及其他各种手段胁迫弱国,将本国单方面的要求和权利逼使弱国以条约的形式予以承认,并要求弱国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因此,不平等条约都是强国获利,弱国则受到严重伤害,甚至丧失国家主权而沦为强国的附属国。

近代中国自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基本上都是属于这种不平等的条约,故而对中国的危害极大。因为“近代的不平等条约,都是在暴力胁迫下订立的,其内容基本上是单方面给予列强种种特权。这些特权构成条约制度的具体内容,实质上是列强通过侵夺中国主权,而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中国形式上仍是一个独立国家,但它的一部分主权已通过条约制度被列强所行使,并与中国的国家体制结为一体,这正是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的内涵之一”。

首先应该说明的是,近代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侵略和压迫的产物。众所周知,西方资本主义的萌芽、兴起与发展,至鸦片战争爆发前的19世纪上半叶,已经历了三四百年的历史。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英国又可谓独树一帜,率先于18世纪后期开始了工业革命,用机器生产取代了手工操作,经济增长与海外贸易突飞猛进,在世界各国经济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英国不仅经济发达,有“世界工厂”之称,而且军事力量也十分雄厚,拥有强大的陆海军,确立了世界霸主地位。紧随英国之后,法国、美国、德国、俄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完成工业革命。日本的工业革命起始于明治维新时期,至19世纪末也告完成。

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乃是争夺抢占殖民地,扩大商品市场,疯狂掠夺原料。经过长期的战乱纷争,世界局势出现了不同于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阶段的新格局,初期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殖民强国如葡萄牙、荷兰、西班牙等国,不断丧失其殖民地而趋于衰落,新兴的英、法、美、俄、日等列强则蒸蒸日上,成为重新瓜分殖民地的大国,其手段之残忍、掠夺之疯狂,远甚于初期的葡萄牙、荷兰与西班牙。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古老东方大国的中国,自然也无可幸免地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对象。“综观鸦片战争前夕的世界大势,不难看出,战前的半个世纪,既是世界资本主义蓬勃发展时期,又是资本主义各国大力向海外扩张时期。为了争夺殖民地,彼此之间在不少地方都展开了剧烈的竞争。英国不但在经济实力、国际贸易中居于绝对优势,而且在掠夺殖民地中也处处占了上风。它的势力步步东进,中国的西部和南部各友好邻邦,普遍受到英国殖民侵略的威胁,有的已沦为殖民地,有的正在沦为殖民地。认清这种形势,鸦片战争为什么在这时发动,为什么中国的大门首先由英国打开,就不难理解了。”

1840年英国即发动了鸦片战争,以武力强行打开了中国闭关自守的国门。不过,为了能够真正达到侵略中国的目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需要使其占领中国商品市场、掠夺中国原料与农产品、攫取中国路矿利权等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均一一披上“合法外衣”,变成为受到清政府法律承认与保护的“正当行为”。而使之得以付诸实现的方式,就是强迫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因此,紧随鸦片战争之后,英国政府即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不仅打破了以往大清帝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天朝体制,而且也开启了近代中国长期遭受西方列强掠夺与奴役的所谓条约制度,开始形成新的完全不平等的中外关系。

美国学者费正清认为:“英政府要求签订条约只具有一般性目的,即废除纳贡制结构。1842年南京条约取消了只准在广州进行中外贸易和由广州特许的公行垄断商来进行中外贸易的限制,从而开始了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实际上,英国强迫清朝政府签订《南京条约》显然不仅仅只是出于上述一般性的目的,废除纳贡制,取消公行垄断中外贸易,也并非英国的最终目的。其终极目标乃是通过在中国建立所谓条约制度,使英国对中国的掠夺和压迫合法化。费正清也承认鸦片战争后的20年是这种条约制度建立的第一阶段:“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这二十年构成了中国对外关系新秩序的第一阶段。从西方的观点看来,那是这种条约制度结构得以逐渐形成的初创阶段。后来的几个阶段是使条约制度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中变为越来越重要的因素。从今天中国人的观点来看:条约是帝国主义入侵的工具。”

在鸦片战争和《南京条约》签订之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军事侵略与政治压迫的不断加深,西方列强要求在中国获得更多权益的胃口也越来越大,于是又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一个又一个新的不平等条约,并且还通过后续谈判逼使清王朝签署大量相关的协定、条款、章程、合同等,不仅使帝国主义的更多在华权益得以合法化,而且也更加细密化、系统化。与此同时,中国丧失的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则越来越多,加速沦入了半殖民地深渊。

其次需要阐明的是,除了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压迫,清朝政府统治集团的高度腐败与对外妥协投降,以及后来军阀混战、北洋政府的软弱衰朽,也是导致中国对外屡战屡败,不得不接受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的内部原因。

就在西方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列强相互激烈争夺殖民地之时,统治中国的清王朝却正经历由盛转衰的巨大变化。清朝的康雍乾三代曾有过所谓的“康乾盛世”,即从康熙二十年(1681)平三藩之乱,到嘉庆元年(1796)川陕楚白莲教起义爆发,持续时间百余年。这一时期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获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国家统一最终完成,疆域空前扩大,社会经济趋于繁荣,人口也迅速增长。但是,在所谓的“康乾盛世”后期,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十分迅速,英法美等国相继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也逐步展开,相比之下清王朝的“盛世”就显得暗淡无光了。另外,清王朝在“康乾盛世”期间,其实也已经酝酿着各种严重的社会矛盾。连乾隆八年(1743)到中国的一位朝鲜使者也预感到清朝潜在的危机,这位使者在回国后向其国王上奏说:清朝“外似升平,内实蛊坏,以臣所见,不出数十年,天下必有大乱。盖政令皆出要誉,臣下专事谀说,大臣庸碌,而廷臣轻佻,甚可忧也。” 到18世纪晚期随着大规模川陕楚白莲教起义的爆发,清王朝很快就开始由盛转衰。

此时的中国,在各方面都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危机。经济上,土地高度集中,农业、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受到阻滞而难以发展,出现衰败凋零景象,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政治上,吏治废弛,官风败坏,贪污盛行,一片腐败景象;军事上,军营奢靡,将士骄惰,军纪松懈,勒索百姓,一味养尊处优,战斗力日益丧失。在此情况下,阶级矛盾也愈趋激化,农民、手工业工人铤而走险的反抗斗争层出不穷,甚或爆发武装起义,使整个社会动荡不安。面临如此困境的清王朝却无以挽救,致使国势江河日下,自顾不暇,根本无力抵御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军事侵略,也无法拒绝列强逼迫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要求。

清王朝在面临自身衰败、社会动荡的困境时,不仅无力抵御西方列强的外来侵略,而且其统治地位也受到严重威胁。清王朝之所以在战败之后接受不平等条约,实际上也是以妥协投降的方式,通过出卖国家主权和提供巨额赔款的巨大代价,换取西方列强对其统治地位的确认。当第二次鸦片战争期英法联军攻入北京城,清朝咸丰皇帝一行仓皇逃往热河的行宫时,为了能够保住统治地位,即谕令钦差大巨奕诉议和,“与该夷将本年所议续约,画押盖印,并将八年天津和约互换。”咸丰帝另还表示,英法联军“业已入城,一经驳斥,必致决裂,只可委曲求全,以期保全大局”。 所谓“保全大局”,显然即是保住清朝的统治地位。

在统治地位能够得以延续的前提下,清王朝注重的并不是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的得失,而是主动以妥协和出卖国家权益的方式维护所谓天朝的颜面。例如为了维持清王朝的旧有天朝体制,保持其天朝上国的表面尊严,咸丰皇帝就曾一再试图阻止各国列强派使驻京,甚至不惜以全免关税和鸦片贸易合法化作为代价,换取列强放弃在天子脚下派驻公使的允诺,但因受到列强的拒绝而未能如愿以偿。

清王朝类似主动妥协乃至投降的行为,在此后也屡见不鲜。例如,在1883年12月至1885年6月的中法战争期间,尽管面临清军取得淡水大捷和镇南关大捷的大好形势,清王朝仍不顾前线将士和爱国志士的反对,采取“乘胜即收”的策略,下诏停战求和,并签订了不平等的《中法条约》,从而进一步暴露了清王朝的对外妥协投降与腐败无能。在此之后,清王朝又相继签订了更加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和《辛丑条约》,正是随着这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近代中国也一步又一步地沦入半殖民地的深渊。

1911年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但革命的胜利果实最终却被袁世凯窃取。在登上大总统宝座之后,袁世凯又梦想黄袍加身做皇帝,为求得外国列强的支持,也不惜大肆出卖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甚至在全国舆论一片反对之声中,公然签订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与《中俄蒙协约》。袁世凯死后,中国又陷于北洋军阀混战、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的状况,帝国主义国家尤其是日本乘机继续攫取中国主权,北洋政府也依然奉行妥协投降外交,从而使中国的半殖民地深渊进一步加深。

二 不平等条约的危害

西方学者认为近代中外条约的签订,在中国打破了原有的华夷秩序,确立了一个所谓全新的“条约制度”,也建立了新的中外关系。《南京条约》签订后的20年,是这种条约制度的初创时期,即条约制度建立的第一阶段。到1860年随着《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的签订,条约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朝“办理夷务诸臣,但知有万年和约之名,而未见其文” ,《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则不仅规定以后的中国官方文书中不能再出现“夷”字,而且清朝皇帝还要“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刻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如此强制要求大清帝国的皇帝向全国官吏和民众公布不平等条约,并一体遵行条约之各项规定,实在是对中国的又一大侮辱。

条约制度对于打破天朝原有的朝贡体制与华夷秩序,给中外关系带来的根本变化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之后,中国被迫纳入到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之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再是被动地受中国规定的各种条件的约束与限制,而是主动地提出各种条件强加于中国,迫使中国被动地予以接受。如同早期一位研究中外关系的西方学者所说:“直至1839年为止,使西方国家听从条件方可允许双方关系存在的是中国;自从1860年以后,把和中国共同来往的条件强加于中国的却是西方国家。” 这样的变化,可谓近代中外关系史上的一大巨变。

其实,华夷秩序的改变与中外关系的变化,只不过是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给近代中国带来的诸多重大危害中的一个方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只是次要的表面现象,更为严重的是使中国主权不断丧失,日益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控制。尽管在表面上清王朝仍继续维持其统治地位,但实际上中国已经不再像以往那样拥有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在许多方面都不得不受制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摆布,成为被西方诸列强掠夺和奴役的对象。清朝大臣奕诉也曾说明:“昔日允之为条约,今日行之为章程。”这意味着破坏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签订之后,即变相成为中国国内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于是,表面上仍得以延续的清王朝,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根据不平等条约之规定,已将国家治权被迫让渡给西方列强,而且必须保护西方列强的的种种特权,忠心耿耿地为其服务,否则就会被指控为国际不法行为,承担所谓的国际责任。

西方学者虽然更强调不平等条约对华夷秩序的改变与中外关系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但也不得不承认其破坏近代中国主权,给中国带来的诸多严重危害。费正清就曾指出:“必须把1860年以后的条约制度视为中国政体的一个特殊部分,中国的主权在这里不是被消灭,而是被订约列强的主权所掩盖或取代。”另外,他还对中国主权丧失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作了如下的说明:

用炮舰外交,即用陆军和海军的高压手段开创的不平等条约制度,使订约列强在中国获得大量特权。这种特权到1860年被确立,即订约列强国民的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外国对条约口岸租界的管理权;外国军舰在中国水域航行和外国军队在中国土地上驻扎的权利;外国在中国沿海贸易中的航运权及内陆航行权;受条约限制的关税税率等等。在以后年代中增加的外国权利和特权,又进一步缩小了中国主权的范围。优越的外国力量——一般地包括商业、财政、军事、工业和技术等方面——将带着破坏性的力量日益加紧向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进行冲击。

下面,我们将以司法主权(领事裁判权)、关税主权(协定关税)等方面的具体事例,就不平等条约对中国主权以及相关各方面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作一更为详细的叙述与分析,以帮助读者能够对这一问题获得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

一、司法主权的丧失。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一直保持着独立完整的司法主权,并且对外人也具有司法管辖权,即外国人在中国违反法律的刑事案件,同样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审判。明朝即有“化外人并依律处断”之规定,清朝沿袭明制。但在鸦片战争后的近代中国,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了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由此使中国丧失了独立完整的司法主权。

所谓治外法权,其实与领事裁判权的含义略有区别,它是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一个更广的概念。首先指的是外交人员在外国境内享受的一种不受侵犯的特权和豁免权;其次指领事裁判权,即本国领土以外的法权,在近代特指西方列强在亚非各国的领事,按照本国法律对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一种片面特权,实际上就是西方国家在亚非各国的侨民,享有依照国际法只有外交人员才能拥有的特殊治外法权。平等意义上的治外法权,“是国际法公认的原则,适用于世界各国”;领事裁判权“则是不平等条约所赋予的特权,是国际关系中的一种畸形制度”。“前者是在国际关系中平等互惠的权利,不论大国小国、强国弱国都可享有,后者则是一种片面特权,是西方列强对东方弱小国家的独占权利。前者的享有对象极严,只有外交官、国家元首等人才能享有,后者的享有对象极宽,只要是缔约国的侨民,不论何种职业身份皆可享有。前者的实行不需要什么设施,而后者则有法院的组织。”

西方列强在近代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是通过武力胁迫软弱的清王朝而取得的。鸦片战争后签订的《南京条约》,原本并无领事裁判权,但在英方的威胁下清朝已基本上同意给予英国领事裁判权,并表示“立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1843年7月,中英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第13款,第一次明确规定英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紧随其后,美国、法国也趁火打劫,相继通过与清王朝签订《望厦条约》与《黄埔条约》,也在中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在此之后,英、美、法等国公民在中国有违法之举,“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而是由所在国的驻华领事等官员按本国律例审判。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又进一步扩大范围,而且有更多的国家取得了这一特权。据统计,在中日甲午战争以前已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等国获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到1918年日本、瑞士、墨西哥也取得了此项特权,加上俄国、挪威等国,总共有19国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这样,中国原有独立完整的司法主权,随着众多列强在华夺取领事裁判权而遭到严重的破坏。在攫取领事裁判权之后,英、美、俄等国还在中国设立领事法庭和法院,审判本国侨民的刑事与民事案件。法、葡、荷等国虽在中国未设立法院,但于领事所在地均设有领事法庭,行使领事裁判权。

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夺取领事裁判权,并且在华设立法庭和法院,所产生的危害十分严重,连当时的外国人也意识到领事裁判权是破坏中国主权完整的关键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在拥有独立完整主权的国家,应该根据本国法律自主行使司法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则是一个国家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但近代中国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在领事裁判权这一护身符的保护之下,各国不法商人与冥顽之徒在华肆意妄为,走私逃税,作奸犯科,种种为非作歹之举,竟然都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惩处而逃之夭夭,中国人不仅因此而遭受外人之凌辱,而且在心灵上也留下了长久难以愈合的创伤。

二、关税主权的丧失。

所谓关税,有广义与狭义概念之区别。“从广义上说,关税是对于通过国境或国内某地域之货物所征收的税。一般对于通过国境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称国境关税,或称外部关税;对于通过国内某地域所征收的关税称国内关税,或称内部关税。从狭义上说,关税是指对于通过国境的货物所征收的税,当今的关税,一般是指这种国境关税。但近代中国的关税,则是广义上的关税,即包括国境关税,又包括国内关税。”

关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如何制定进出口关税的税则,应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之内的事情,他国不得干涉。不过,在世界上也有一种协定关税制度,一般是指一国与他国或多国之间,在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制定关税税则。这种协定关税制度,不存在仅对一国进行约束限制的情况,因而是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关税制度。

近代中国实行的协定关税制度,则是在丧失国家关税自主权的前提下,受西方列强不平等条约的制约,被迫实行的一种片面的协定关税制度。具体地说,在这种片面协定关税制度框架中,中国没有享受协定减税的权利,只有尽协定之义务;西方列强无需尽相关义务,却能够享受减税之权利。这显然是极不正常、极不平等的协定关税制度,完全是西方列强侵略压迫中国的产物。

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一直拥有独立的关税自主权,可以完全根据本国愿意制定和增减关税税率,西方列强即使多有抱怨也无从干预。但在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受到破坏,不得不被迫实行片面协定关税制度。《南京条约》的有关条款规定:英商在五个通商口岸应纳进出口货税,必须“秉公议定则例”。这可以说是中国关税自主权遭受破坏的开端。因为所谓“秉公议定”,实际上就是确立中英双方协议订立税率的原则,而且显然并不是由中国一方决定,而是必须听从英方的意见。

为了更进一步使协定关税制度更加明确和具体化,在鸦片战争后的中英交涉中,英国又逼使清王朝签订《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规定英国货物在五个通商口岸的进出口税率为5%左右,主要工业品棉织品的进口税率明确定为“每百两抽银伍两”,是当时世界上最低的进口税率。美国强迫清王朝签订的《望厦条约》也规定:“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 法国同样也通过《黄埔条约》获得了协定关税的特权。

然而,西方列强仍不满足,认为中国现行实际税率太高,内地关税也有所增加,故而依据《天津条约》的规定,逼迫清王朝对1843年的税则加以修订,又确立了协定内地关税制度。于是,除了进出口关税之外,中国内地子口税的自主权也受到了破坏。再加上这一时期协定陆路减税制度也开始出现,中国海路、陆路、内地的关税主权都受到了协定关税制度的全面约束与限制。随后,欧美其他国家以及日本也都相继与中国缔约通商,并取得协定关税的特权。不仅如此,由于多方面原因,原定进出口货物从量值百抽五的关税税率,在实际实施过程又下降至3.5以下的更低水平。免税的商品种类也不断增加,甚至连各国均课以高关税的进口奢侈品,包括金银、首饰、烟酒等也都被列为了免税品。更为荒唐的是,作为违禁毒品的鸦片也一并纳入到协定关税的范围。

根据这种不平等的片面协定关税制度,中国如果想改变关税税率,必须取得缔约各国的同意,不能自行作出任何相关决定。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还规定,中国所有的进出口关税和内地常关收入,一并作为偿付巨额战争赔款的担保,直至赔款偿清之前均与中国财政脱离关系。如此苛刻和无视中国主权的协定关税制度,可谓对中国赤裸裸的盘剥和掠夺。受此影响,“在三十年代前,由于被剥夺了关税自主和其他适当的保护措施,中国民族工业从未有机会成长起来。” 近代中国的协定关税制度不仅不能起到保护本国民族经济发展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作用,相反还有利于外国商品在华倾销以及列强廉价掠夺中国原料,成为阻碍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大因素。

除上述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之外,列强还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其他许多方面也攫取了大量特权,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例如设立租界,建成为列强在华行使行政、税收、司法管辖权的“国中之国”,中国政府则无权过问;控制近代中国海关行政,建立外籍税务司制度,外人长期垄断总税务司要职;夺取沿海、内海航行特权,严重阻碍近代中国民族资本航运业的发展;片面最惠国待遇更是使列强各国“机会均等,利益均沾”,只要一国攫取的特权,缔约各国均可享受,中国的国家主权也随之被列强所肢解。如同中国近代早期维新派思想家薛福成所说:“一国所得,诸国安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是不啻驱西洋诸国,使之协以谋我也。”

三 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

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种种严重危害,随着近代中国半殖地化的加深,越来越显露无遗。有鉴于此,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也此起彼伏,日益强烈。在晚清早期维新思想家的言论中,类似的呼声即多有出现,到戊戌变法运动和辛亥革命运动期间,维新派与革命派的废约要求,更是随处可见,形成了较为广泛的舆论影响。

《南京条约》签订后,一方面由于中国长期闭关自守,与西方世界少有交往,“睁眼看世界”的有识之士寥若晨星,因而并没有多少人真正意识到列强入侵以及不平等条约的严重危害;另一方面,堂堂大清帝国败于“蕞尔岛国”,并被迫签订前所未有的不平等条约,实在是一大耻辱,因此清王朝并未在国内对《南京条约》予以公布颁行,条约文本也一直存放在两广总督衙门,当时连清朝办理“夷务”的官员都“未见其文”,社会各界对条约的具体内容更是缺乏了解。 所以,废约要求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尚不多见。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咸丰皇帝也只是下诏将《北京条约》的主要条款内容通告各省办理,仍未公布颁行条约全文。后来在列强的逼迫之下,咸丰皇帝才又颁发上谕,准允将《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印刷成册,颁发各省。这样,不平等条约的具体内容才逐渐为更多的人士所知晓,其危害也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产生,从60年代兴起的洋务思潮中逐渐分离出早期维新思潮及其思想家,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冯桂芬、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陈炽、何启、胡礼垣等人。他们对西方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有一定了解,要求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反对外国侵略;主张实行“商战”,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呼吁改变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实行君主立宪。不仅如此,早期维新派思想家对不平等条约的危害也有所认识,较早地发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

早期维新派思想家首先是揭露和阐明了不平等条约的诸多危害,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对于领事裁判权,早期维新派思想家几乎都进行了揭露与谴责。郑观应即曾指出:“外人在我国旅居,不隶我国治下,只受彼国公使领事所辖,一如在本国然。” 其结果必然是对洋人给予特殊的保护,并造成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严重破坏。凡遇“交涉之事,华官以华法治华人,命案必抵,且偿以银;西官以西法治西人,仅议罚缓,从无论抵。华官稍持公论,争执条约,西官即回护纵遣,并薄罚而无可加焉,此尤事之大不平者也”。 薛福成也曾阐明:“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

对于不平等条约中片面协定关税制之规定,早期维新派思想家几乎也无不进行了抨击。例如陈炽明确指出,关税自主权系一国应有之权利,别国不得进行干涉:“税则者,国家自主之权也,非他国所得把持而搀越者也。”“天下万国,亦从未有以税则一事列入约章者。” 郑观应也曾说明:“税饷则例,本由各国自定,客虽强悍,不得侵主权而擅断之。” 列强依靠武力强占中国关税主权,完全是“以势力横相侵夺”的侵略行为。

其次,早期维新派思想家还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所定特权条款的具体要求。其中,取消领事裁判权是首当其冲的要求。王韬等人强调,“此我国官民在所必争”;郑观应主张,“改用外国刑律,俾外国人亦归我管辖,一视同仁,无分畛域”。 此外,修改协定税则也是早期维新派思想家的一致要求。马建忠特别强调必须将不平等条约规定的税则“痛加改订”,他主张每当修约之期,即应向各国提出增加税率,以各种方式“迫之使不得不从”。 郑观应也曾提出“裁撤厘金,加增关税”的主张。对于内河航行权,早期维新派思想家也要求利用条约期满或是修约之期,予以收回。“凡西人长江轮船,一概给价收回”,以使“长江商船之利,悉归中国”。 对于海关行政权,早期维新派思想家主张先采取某种变通办法,削弱外籍税务司的权力。例如陈炽提出:“总税务司之任,添派一清正之大臣,显予褒封,阴收其柄。” 各地海关税务司也以同样的方式,暗中达到这一目的。

由上可知,早期维新派思想家的修约与废约主张,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一是注重经济方面的条约特权;二是注重策略和轻重缓急,三是体现出一定的理性精神。早期维新派思想家的这些要求和主张,给后人留下了有益的启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也反映出他们对西方列强抱有某些幻想,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软弱性。

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又以中国战败并签订更加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而告结束。梁启超曾说明:“唤起吾国四千余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始也。” 甲午战争的惨痛失败以及战后所面临的严重民族危机,促使近代中国的爱国救亡运动空前高涨,戊戌变法随之登上了历史舞台。戊戌时期的维新派继承了早期维新派的爱国思想,并且在早期维新思想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其中包括对不平等条约性质与危害的理解,以及如何解除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束缚,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与主张。

由于当时的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狂潮愈演愈烈,受到各界爱国志士的高度关注与重视。因此,戊戌维新派在揭露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时,大都阐明不平等条约即亡国之约,是导致瓜分狂潮与民族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康有为即曾详细阐明《马关条约》所带来的这一危害:日本“一纸书来,取南满、东蒙、山东、福建万里之地,及国命之铁,甚至蹶而踏之,蹙而缚之,以财政军政顾问相要,以全国之要地警察,国命所托之兵工厂相索,是以我为保护国也”,所谓的“保护国”,实乃“亡国之别名也”。

甲午战后,朝野上下都开始意识到中国之所以战败,原因之一乃是民族工商业不发达所造成的积贫积弱,中国欲致强救亡,就必须大力发展工商业。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戊戌维新派充分阐明中国民族工商业之所以无由发达,是因为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华攫取了大量经济特权,要想使中国工商业获得发展,就必须废除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谭嗣同曾经说明:“和约中通商各条,将兵权利权商务税务一网打尽,随地可造机器,可制土货,又将火轮舟车开矿制造等利一网打尽,将来占尽小民生计,并小民之一衣一食皆当仰之以给,自古取人之国,无此酷毒者!” 面临如此境况,中国民族工商业自然无由发展。唐才常也针对《马关条约》之危害,指明“况今日本已有遍地设机器之条款,而西人动以利益均沾为词,则将来遍中国皆外洋机器,不十年间,无可措手矣”。

除此之外,对于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制度、内河航行权、传教特权以及《马关条约》规定的巨额赔款等,戊戌维新派也都曾以振聋发聩的警醒文字,充分揭露其给中国各方面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产生了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戊戌维新派主张采取包括对内变法与对外交涉等多种方式,达到废除和修订不平等条约的目的。内部的变法,是在各方面进行一系列自我改革,增强国力,抵御外辱。除政治方面的变革之外,也有向西方国家学习,“改订刑律,使中西合一,简而易晓,因以扫除繁冗之簿书”,由此废除领事裁判权。另还包括改革税收制度,主张“出口免税,入口重税,涓滴皆操之自我,而不授于外洋,以杜漏卮之有渐”,并且“夺回税务司包办海关之权”。

戊戌维新派对近代西方学说有更多的了解与认识,也知悉列强之间为争夺在华利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故而又主张对外或通过外交斡旋方式,或采取以夷制夷策略,或利用国际法达到修订条约的目的。有的提出:“每逢换约之年,渐改订约章中之大有损者,援万国公法止许海口及边地通商,不得阑入腹地。……但使一国能改订约章,余俱可议改矣。如此始可言强,始可谓之曰国。” 有的主张“联英日以抗俄”,遏制沙俄对中国的勒索,并取消其在华条约特权;也有提出联英俄以制日者,希望能够“浼二国居间胁日本,废去遍地通商之约”。

戊戌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危害的认识以及废约或修约之主张,显然较诸早期维新派思想家更进了一步,尤其是在宣传中将不平等条约的危害与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当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不过,戊戌维新派仍与早期维新派思想家一样,对西方列强抱有某种幻想,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党人在宣传反清革命的过程中,也曾涉及对帝国主义侵略与不平等条约危害的揭露,而且同样主张废除或限制不平等条约赋予列强的种种特权。革命党人强调不平等条约是对中国的无形瓜分,而且“无形之瓜分,更惨于有形之瓜分,而外人遂亡我四万万同胞于此保全领土、开放门户政策之下”。 另外,与前述维新派有所不同的是,革命党人出于反清革命宣传之需要,还特别阐明西方列强之所以能够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诸多特权,与清王朝大肆出卖国家主权以维持其统治地位也紧密相联。因为除了公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外,“至若深宫之默许,政府之密约,疆吏之暗失,使臣之阴从,怪怪奇奇不可思议之约章,虽非草野寡陋不晓朝事者所可根究”。 这样的论述和揭露,显然已开始涉及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产生的根源之一,故而更加深刻也更加全面。

革命党人的废约与修约主张,在某些方面与维新派有相似之处。例如革命党人也根据国际法原则,要求“凡独立国皆完全享受其独立平等之权利,同时即有尊重他国独立平等之义务”。对于旧有之条约,按照国际法惯例在“期限将满之前,一方可以通告其事,而申明满后之旧约无效,苟旧约已至其所通告之期,而新约犹未成立,则两方皆为无条约之国,不得再以旧约之条文使之复活”。因此,有的革命党人主张利用这一国际法惯例逐步废除不平等条约,即使不能完全废除,“而以新条项提出与之协议,则虽不能全部改正,然必有若干条可为协议问题,苟辅以公正明敏之手段者,吾知其未始不得获胜利也。”

不过,更多的革命党人认为要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国家主权,必须首先推翻腐败无能的清王朝,这是革命党人与维新派的最大不同之所在。孙中山曾经明确指出:清朝满族统治者“更无望矣,非彼之不欲自全也,以其势有所必不能也。凡国之所以能存者,必朝野一心,上下一德,方可图治。而满人则曰:‘变法维新,汉人之利,满人之害。’又曰:‘宁赠之强邻,不愿失之家贼。’是犹曰支那土地宁奉之他人,不甘返于汉族也。满人忌汉人之深如此矣,又何能期之同心协力,以共济此时艰哉!” 戴季陶在1910年8月发表的《扬子江航权问题》一文中,也说明“今日之政府,于已有之土地,已有之人民,已有之利权,尚漠然不以为意,且并从而放弃之,剥削之,断送之,乃欲其能于已失之利权,将来之事业,有所恢复经营,不亦愚乎”。为此,戴季陶大声疾呼:“为今之计,政府既不足尽恃,则除自谋以实力与外人竞争外,无他法也。”

综上所述,革命党人与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危害的认识及废约主张,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不同。“革命派有着与维新派一样的局限,尤其是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更缺乏全面、系统的探讨。但与之比较,革命派对某些问题的认识更为深入。一是对不平等条约危害的认识更为深切。他们充分认识到义和团运动之后,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全面控制中国,并加深对中国的侵略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二是对不平等条约与清政府的关系的认识更为确切。尽管他们多是从革命反清的角度来分析,但也看到了问题的症结之一。”

到1920年代,国民革命运动在国共合作的大力推动之下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全国各地工人、农民、商民、学生的反帝爱国热情也日益高涨。当时,社会各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更加强烈,新成立的广州国民政府尽管仍然存在着种种局限与困难,但在外交方面力主奉行“革命外交”政策,即采取“断然的革命手段,本总理遗训,实行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坚持到底,宁为玉碎”。 这一时期,不仅废约的呼声更高,而且开始付诸实际行动,除国民政府采取了“革命外交”政策之外,更为令人瞩目的是社会各界民众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反帝废约的爱国斗争之中,成为近代中国废约运动的强大社会力量。

四 不平等条约的废除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废除,经历了一个从修约到废约的漫长而艰辛的复杂过程。在清末民初,主要还只是通过进行修约谈判,希望能够达到改订条约而减轻其危害的目的。

清王朝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虽然获得了“保全”,但国家主权的大量丧失,以及列强攫取了太多的特权,同样也给清朝统治者带来了一系列困难,由此也使其意识到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清朝驻美公使张荫棠更曾阐明:“自鸦片战争以来,七十年间,外交之事无一不失败,即所结之约无一不受亏。”“向来吾国与列强订结条约,又多半在于兵败之后,近于城下之盟,其不得平允公正,固无足怪。海关税权之沦失,领事裁判权之施行,损害独立之权,为有国者所大耻。” 尤其是《马关条约》的签订,引发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造成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不仅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一致反对,而且在统治集团内部也引起了较大的震动,一些开明的官员也纷纷上奏呼吁甲午战败创巨痛深,形势危急,“若再因循游移,以后大局何堪设想”。面临如此严重的危局,甚至连清朝上谕也不得不表示:“马关商约于我华民生计,大有关碍,亟宜设法补救,以保利权。”

清朝一部分官员意识到不平等条约的危害之后,提出了修约的要求,特别是许多驻外公使主张通过改订条约,使“中国收复权利,而不著痕迹矣”。 加上从早期的维新派思想家开始,民间爱国人士也不断提出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和主张。到清末,清王朝开始主动向列强提出修约谈判。当时,围绕着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内河航行、内地传教、鸦片贸易等一系列问题,都曾先后进行过中外修约谈判,并且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例如,经过多次反复谈判,1902年中英《续议商通商行船条约》第12款作出规定:“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虽然这仅仅只是英国方面的口头承诺,但在当时也算得上是清王朝修约的一大进展,清朝官员曾欣喜地视之为“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紧接着,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也在相同的续议条约中作出了类似的承诺。

又如,增加关税的修约谈判,在清末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由于清王朝过去对有关国际惯例缺乏了解,出现像李鸿章所说的情形,“未谙各国情形,所定税则,进出口一律,所以洋货畅销,土货滞销” ,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为改变这一状况,清朝在改订关税税率的谈判中,坚持要求不能将进口税和出口税均实行一种税率,而且税率之低也属世界上少见,应该是“进口税重,出口税轻”。1898年,清朝总理衙门向英国提出:“中国政府希望修改税则和条约中的通商各款”,并与其他各国“妥议加税章程,列入条约”。但列强要求清王朝必须先裁撤厘金税,才能增加进口税,加上当时中国内部政局混乱,加税交涉未能实际开展。1902年进行的中外商约谈判,则初步达成了裁厘加税的协定,英、美、日等国同意在清政府裁厘之后,进口税增加至12.5%。尽管此后裁厘历时甚久,增加进口税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但这一改约进展同样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不过,清王朝的谈判修约虽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后来的废约斗争提供了经验教训,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毫无疑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采取这样的方式根本不可能达到收回主权的目的。在修约谈判中,软弱的清王朝在许多方面都受到列强的约束和限制,也无法真正做到坚持抗争到底。因此,清末的修约谈判所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有限的。

在民初的几年间,民国北京政府也曾主动敦请各国进行修改税则谈判。起初是于1912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公使,说明1902年续修通商进口税则已满10年,应按规定进行修改。次年10月又再次提出同样的要求,英美法荷比等国表示同意。但1914年初法国、俄国、日本却相继提出无理要求作为附带条件,随后又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而未能取得实际进展。在此之后,中国政府利用世界大战的特殊时机,于1917年3月向协约国提出以修改不平等条约相关条款作为对德宣战的条件,内容包括撤销德奥庚子赔款,协约国10年内展缓偿还;同意中国即将进口关税额增加五成;废除《辛丑条约》中有关中国军队不能在天津周围20里驻扎,以及各国在使馆与铁路尚线驻军的规定。英、法、日、意等国为了促成中国参战,共同照会北京政府,表示部分接受中国提出的三项条件,中国也于同年8月间对德宣战,并公布国定关税条例,大幅提高了关税税率,但仅适用于无约国。1918年12月,英、美、法等12国与中国订立修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进口税率与过去相比也有所提高。

在“一战”后举行的巴黎和会上,中国政府非常希望借助美国的支持,达到全面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目的。经过精心准备之后,中国在巴黎和会上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一整套要求,内容包括各国放弃在华势力范围,撤消驻华军队巡警,取消领事裁判权,裁撤外国邮局有线无线电报机关,归还租借地和租界,中国拥有关税自主权等。除此之外,中国还在此次国际会议上提出了废除1915年中日协定说帖,并说明该约完全是日本以恐吓与威逼方式所签订,“论其性质,应视为一种单方面之条约”,亦即无效条约。这是中国第一次较为全面地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首次要求。

中国虽然因为对德宣战,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影响有了较大的变化,但实际上国力仍然十分软弱,在巴黎和会上提出的全面修改不平等条约和取消中日协定的要求,尚不足以引起主导和会的英、美、法、意四国重视,中国寄予厚望的美国也并没有给予支持,故然根本未曾列入会议议程加以讨论。不仅如此,巴黎和会在数次讨论山东问题时,无视中国反复提出的直接收回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的要求,反而偏向于支持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权益的无理要求,通过了对德和约草案,决定德国在山东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及特权,其中以关于胶州领土铁路矿产及海底电线为尤要,放弃以与日本”。中国政府代表团对这一决议深感意外,立即发表抗议书,并表示“当然不能签字”。但与此同时,代表团又担心如不签字将会给中国带来其他不利后果,因为对德和约草案除山东问题之外,还涉及对德其他关系,包括废除领事裁判权、取消辛丑赔款、恢复关税主权和赔偿损失等。北京政府在获悉日本向英美法三国担保将山东半岛主权归还中国,只保留德国在山东的经济权利,开始转而倾向同意在对德和约上签字。结果,在国内激起轰轰烈烈的“五四运动”,给北京政府以及中国政府代表团造成了强大的压力。最后,在巴黎和会举行对德和约签字仪式的当天,中国政府代表通电引咎辞职,并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巴黎和会虽然是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一次失败尝试,但中国代表团拒绝在对德和约上签字,也称得上是前所未有之举。另外,中国对德宣战,并宣布废除以前与德、奥两国签订的多个不平等条约,在巴黎和会上得到了明确肯定。因此有舆论认为:“我国大规模之废约运动,始于巴黎和会。” 在此期间引发的“五四运动”,也是中国近代史上影响突出、意义深远的一次大规模反帝爱国运动。随后,中国的国民外交运动开始日益兴盛,为后来进一步展开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添加了新的时代特征。

在1921年11月由美国发起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以限制军备以及太平洋和远东问题为主要议题,中国应邀派出由130余人组成的庞大代表团与会,又积极开展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外交努力。会议召开之前,中国方面预先进行了专门的讨论,驻英公使顾维钧提出争取达到的三大目标,即在国际上取得平等地位,解决山东问题,废除不平等条约。他还强调应向华盛顿会议特别声明:“中国政府和人民最关切的是两个主要问题,马上解决山东问题,立即废除那些不平等条约。废除不平等条约在当时尤其是针对日本,要免受日本在中国大陆推行领土扩张和经济渗透政策之害。”

在华盛顿会议太平洋远东问题全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首先是提出了十条原则,希望这些原则获得列强首肯之后,再提出相关具体要求,以使之较易获通过。十条原则中虽有主动承认门户开放,在中国全境给予各国列强“一律享有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之条款,但主要是要求各国约定尊重并恪守中国领土完整及政治上、行政上独立之原则,废除不平等条约。与会各国代表多数在表面上对十条原则表示赞同,但涉及具体问题时却提出种种附加条件,实际上是不愿放弃在华特权,这也预示着中国在华盛顿会议上的废约之争将会面临着诸多困难。

随后,会议对中国关税自主、撤销领事裁判权、撤废势力范围、退还租借地、撤退外国驻兵及铁路警察、取消《二十一条》以及解决山东问题等,一一进行了具体讨论。讨论过程中,中国代表团一方面据理力争,另一方面也有所让步。最后,华盛顿会议通过了有关中国问题的多个议决案,另还有中日两国在会议外签订的《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就总体而言,中国在华盛顿会议上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努力仍然是以失败告终,这也是预料之中的必然结果。因为华盛顿会议完全由列强操纵,其主要目的是协调列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便建立新的国际秩序,并非为了解决中国问题,更不是为了帮助中国取消不平等条约。中国问题之所以列入会议议程,只不过是作为列强协调相互关系的一个筹码而已。此外,除非有十分特别的原因,在一般情况下列强也绝不会轻易放弃在中国取得的各项特权以及共同利益。所以,当时的中国希望在华盛顿会议上达到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目标,仅仅只是充满幻想的天真愿望。

但是,也不能说中国在华盛顿会议上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努力,完全没有取得任何成效。应该承认,中国代表团通过据理力争在某些方面也获得了一些有限的成果。例如在关税税则方面,确定从速修正税率,以达到切实值百抽五,并改变了过去每十年才能修改税率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三个月后,召开关税特别会议,讨论裁厘加税问题;承认中国海陆边界划一征收关税原则。关于废止租借地和势力范围,前者未取得任何进展,但后者却因得到美、英两国支持,使列强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制度不再受到保护。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规定:“在中国指定区域内设立势力范围,或互相设有独占之机会者,均不予以赞助。”除此之外,受到全国人民关注的山东问题,在华盛顿会议上也基本得到解决。虽然山东问题并未直接列入大会议程进行讨论和形成决议,而是在英、美两国的建议下,由中日两国代表团在会外进行谈判,但最后签订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和附件,日本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包括一切行政权、公产、档案、图样、单契以及其他证书,并规定不得向中国政府要求任何补偿,仅日本购置或建造的房屋按折旧后的实费予以给还,日本驻军在六个月内分批撤出,另还包括青岛海关、青岛至济南铁路及其支线并沿线全部附属产业、原德国取得的矿山开采权等,全部移交中国,山东主权问题至此基本上得到解决,“不可谓非我国被压迫史中可纪念之事”。中国在华盛顿会议上取得的这些成果应该都是值得肯定的,正如有的论者所说:“在中国近代外交史上,华盛顿会议是中国第一次没有丧失更多的权利,而争回一些民族权利的国际交涉。”

此后不久,在共产国际的推动之下国共两党实现了第一次合作。1924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宣言宣布了国民党对外之政纲:“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这是国民党第一次明确对外提出取消所有不平等条约、收回租界、海关以及其他国家主权的宣言书,在中国废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与影响。不过,在中国近代史上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喊出“打倒帝国主义”的口号,并且也是首次将“废除不平条约”作为一个政治口号和政治主张提出来。“今人听来,‘帝国主义’、‘军阀’这类名词早已耳熟能详,而在20年代初,一般中国人对‘帝国主义’、‘军阀’这类名词还相当陌生。”

紧接着,在国共两党的共同努力下,以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军阀为主旨的国民革命蓬勃兴起,废约运动也随之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1924年下半年,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场群众性的反帝废约运动。“不平等条约”作为一个被赋有特定意义的固定词组,在此前报刊上的使用也为数并不多,而在这一时期则几乎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 上海、北京、天津、武汉、广州等全国各地的民间团体,都先后成立反帝大同盟,发表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为了壮大反帝废约运动的声势,北京反帝大联盟向全国倡议,以9月3日至9日为中国反帝运动周,以签订《辛丑条约》的9月7日为国耻日。在国民革命运动期间,每逢反帝运动周暨国耻日,全国各地都举行大规模群众集会示威,开展各种形式的反帝宣传活动。

1925年7月,广州革命政府改组为国民政府,其成立宣言强调国民革命之最大目的,在于使中国获得独立、平等与自由,而达此目的则首先需要废除不平等条约。于是,在此之后的几年间,一方面是北京政府仍力图通过外交方式,对不平等条约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则是国民政府领导的革命废约运动。两者同时进行,前者略有成效,后者则成效更为显著。

根据华盛顿会议的决议,并经北京政府一再要求,1925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关税特别会议,专门讨论修改关税问题,各国驻华公使22人出席。此次会议断断续续历时半年多,直至1926年7月才结束。北京政府在会上提出了关税自主案,要求各国声明尊重中国关税自主,解除对中国关税的一切束缚;中国政府允将裁废厘金。各国与会代表有的在表面上赞同中国关税自主案,但又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有关具体条款提出了诸多苛刻的条件。日本、美国则各自抛出了自己的方案,并且相互指责。英国先是反对中国关税自主案,后也议定了一个方案,将修改中国国内税及关税分为两个步骤进行。各国所提方案,均与北京政府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在多次举行的会议上都争论激烈,相持不下,根本无法达成协议。11月17日,中国代表王正廷提出关税自主案条文,经多方努力终于获得通过。其主要内容为:一、各国承认中国享受关税自主之权利,允许解除各国与中国间各项条约中之关税上束缚,并允许中国国家关税定率条例于1929年1月1日发生效力;二、中国政府声明,裁撤厘金与中国国定关税中定率条例同时施行。关税自主条文的通过,并不意味着中国就此收回了关税自主权,在讨论有关征收附加税及其用途等过渡期问题时,中外之间仍存在着许多争议,致使关税会议延宕甚久,到最后甚至是半途而废,有始无终。但是,该条文的通过仍然可以看作是中国在此次关税特别会议上取得的最主要的成果。

1926年1月还曾在北京召开法权会议,中、美、英、法、比等12国代表出席。北京政府希望通过这次会议达到废除领事裁判权的目的,但各国代表参加此会,根本就没有被本国授予可撤销领事裁判权的权力,只不过是对中国司法和法律进行考察,这就决定了法权会议不可能取得中国预期的成果。北京政府多方与各国交涉,一再要求各国授权与会代表讨论领事裁判权问题,但均无结果。最后,这次会议虽然通过了一份洋洋大观的八万字调查报告书,但对废除领事裁判权没有任何实际作用。广州国民政府曾公开表示:“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领事裁判权,乃当然事,毋庸外入调查。”

在国民政府北伐军节节取胜的大好形势下,特别是1926年9月克复汉口,10月攻占武昌以后,舆论称为“第二辛亥革命”,国民政府的革命废约之举也随之获得新发展,“由革除条约外之不平等国际关系,进而废除条约上之不平等国际关系;换言之,自是由准备废除不平等条约,进而实行废除不平等条约。” 1927年1月3日英国水兵在汉口英租界外砍杀庆祝北伐胜利的群众,发生“一·三”惨案,激起大规模反英运动,北伐军与工人纠察队进入英租界,实施接管。在此情况下,2月19日英国驻华使馆参赞阿马利不得不同意与国民政府签订《汉口英租界协定》,规定租界行政由华人组织之新市政机关接受办理,英国市政机关即行解散。次日,又签订了内容相同的《九江英租界协定》。这是国民政府收回租界行政管理权的成功范例,在当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也是废约斗争取得的重要成果。

随着国民革命时期反帝运动不断趋于高涨,各国列强不得不面对这一现实,开始重新调整对华政策,作出某些让步,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固守条约特权的立场。英国率先提出变更对华政策建议案,美、日等国随后也作出了相同的姿态。不久,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建立,并利用这一有利形势积极开展“改订新约”的修约外交,取得了新的成果。首任外交部长伍朝枢在就职通电中明确表示:将“努力于不平等条约之废除,以求中国之自由平等”,政府外交政策宣言也宣称:“国民政府以取消不平等条约为己任,将采正当之手续,以达此目的。”不难看出,南京国民政府仍坚持了取消不平等条约的政策,但其策略已由先前的革命废约逐渐改变为新的修约外交。

1928年7月,中美两国代表经秘密谈判之后,签订了《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该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订立的第一个条约,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当时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它宣布废除中美间的片面协定关税制度,率先承认中国关税完全自主原则,打破了修约外交的僵持局面。该约未以裁厘作为条件,同意中国关税自主,同以前比较,无疑是一个进步。尤其是,该约是美国不顾《九国公约》的束缚而采取的单独行动,也是列强中第一个根据中国的修约要求与之订立的国别条约,这对于突破其联合对华阵线,各个击破,亦有着积极的作用。” 当时的舆论也称其为“近年来中外间所订第一平等条约”,“为中国关税自主运动划一新纪元”。

在此之后,中国与其他许多国家也进行了关税问题谈判,并签订新的条约。11月12日,签订中挪《关税条约》;22日,订立中比《友好通商条约》;27日,又签订了中意《友好通商条约》。在随后的一个月中,还接连订立中丹、中葡、中荷、中瑞、中法、中西、中英关税条约或者是通商条约。至此,各国均已承认中国享有关税自主权,但唯独日本除外。南京国民政府在国内外有利形势下,于短短的5个月之内,即通过修约外交重新签订了12个条约,基本收回关税自主权,这是值得肯定的。12月7日,国民政府还颁布了海关进口税则,定于次年2月1日起实行,时人称之“为我国国家关税税则之始,在关税史上开一新纪元”。中日之间的关税谈判,从1928年7月国民政府提出修约照会,到1930年5月订立协定,历时最久,也最为艰难,但最终还是签订了中日《关税协定》正文及附件,中国实现关税自主也得以扫清最后一个障碍。

在关税谈判基本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南京国民政府还进而向各国提出旨在废除领事裁判权的修约谈判,当时也称法权谈判。1929年4月,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英、美、法等六国,提出法权交涉要求。但各国均不愿放弃治外法权,故而久拖不复,直至8月才复照不同意取消领事裁判权,只有美国表示愿意进行谈判。9月,外交部再次发出照会,重申这一要求,仍遭拒绝。在此情况下,国民政府一方面多次声明,将于1930年1月1日单方面宣布废除领事裁判权,另一方面也以其他方式开展工作,尤其是希望从美国率先打开缺口。这一努力取得一定的成效,美、英等国随后均同意开始进行谈判。但谈判的进程十分艰难,断断续续长达两年多一直议而不决。当谈判即将取得进展之时,又受“九一八事变”影响而搁置。

日本一面加紧进行侵略中国的部署与行动,一面却主动表示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企图以此博取中国的好感。但日本大举侵略中国的行径触及到英、美等国的在华利益,也将破坏在条约基础上建立的国际秩序,从而使英、美对中国的废约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于1939和1940年相继主动表示愿与中国谈判,放弃领事裁判权。1941年12月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也宣布对日、意、德三国宣战,并宣布与三国所有一切条约全部废止,同时还促进了其他国家放弃治外法权。1942年10月10日,蒋介石在重庆举行的国庆大会上宣布,美、英等国已“表示愿自动撤销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我国近百年来所受各国不平等条约之束缚,至此已可根本解除。”随后经过谈判讨论相关具体细节问题,于1943年1月签订《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取消了美、英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使馆区及驻军、租界、特别法庭、军舰行驶权、英籍海关总税务司特权、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等。这样,不平等条约规定的特权即基本上得以废除。在此之后,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与中国签订了类似的新条约,废除了治外法权和其他条约特权。

至此,列强在华主要条约特权已经基本取消,但也不能说就此即完全消失。特别是1945年美、英、苏三国签订“雅尔塔密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随后订立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也不同程度地有损于中国主权。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与苏联重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且彻底清除不平等条约遗留的种种特权,包括条约之外的各种权益,中国才真正得以完全解除百余年来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新国家。

思考题

1.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产生与危害。

2. 近代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艰难历程。

阅读书目

1. 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

2.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

3. 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4.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

5. 王奇生:《国共合作与国民革命(1924—1927)》,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第7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 CxFQ+dU0hiEoKAatc3LrihNM2jQ839g3KQhO7mA0xJiaIgkZLS8T3Cun0NTfi1aU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