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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女职工孕前期的职业卫生保健

为获得高质量的新生儿,工作中接触具有性腺毒性物质的女工,生殖细胞有可能受到损伤,一旦妊娠,胎儿发育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应注意受孕前的保健。具体措施有: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工作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级、第Ⅳ级的作业。

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或近期内曾有过急性中毒的女工,暂时不宜受孕,需经治疗痊愈后再怀孕。

从事铅作业的女工,或以往曾从事过铅作业目前已经脱离者,即使没有铅中毒的表现,也要经驱铅试验后,在职业病临床医师指导下再决定可否受孕,即应进行有计划的妊娠。

对接触过某些具有性腺毒性物质后有过两次流产史的女工,当获得生育指标后,最好暂时脱离有毒有害作业。

对已婚待孕的女职工,应进一步了解妊娠知识、优生知识,选择适宜的受孕时机,以及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Fxtri/7TiAqhnPFpidG1sTTMah4boere6oD7YTBhtvckODx9nMqCbSuccMerJW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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