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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合理安排女工劳动

不宜安排重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如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及流动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及拆除作业,电力、电信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做好就业前体检,患有子宫位置不正、慢性附属器官炎症者不宜从事负重作业;有月经障碍者不宜从事接触铅、苯系化合物、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的工作。

做好女工特殊生理周期劳动保护

月经期:女工多的工厂应设女工卫生室便于女工使用。月经期女工禁忌从事低温、Ⅲ级及以上劳动强度、Ⅱ级及以上高处作业。

已婚待孕女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铍、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的作业;强体力劳动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孕期:孕期劳动保护在“五期”劳动保护中最重要,对保护胎儿质量、保护母婴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关键在于早期发现妊娠,使孕妇在胎儿的器官发生期(妊娠3~8周)能获得可靠的劳动保护。孕期的劳动禁忌,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有具体规定,应严格遵守。确诊妊娠后,应暂时调离接触对胚胎有毒性作用的作业、生产中有毒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减少劳动强度,妊娠反应较重者适当减少工作时间。

产前与产后期:此期的劳动保护在于保证产前产后休假的落实。目前我国规定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哺乳期:乳母不得参加接触可自乳汁中排出的有毒化学物的作业以及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更年期:女工进入更年期后,卵巢功能衰竭,往往伴有某些内分泌失衡的症状出现,应注意劳逸结合。对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其已不适合工作时,应暂时调整其工作。 I0lLf6dBa3dU9Kg4kS8BjiC8sGSVrDhGTZ3TMTCy8LeFPwDnT3slHtH5CE5dk5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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