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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对女职工的健康影响

对月经功能的影响

已知有近90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月经异常,包括强噪声、振动、重体力劳动,以及多种化学物质如铅、汞、二硫化碳、苯系化合物、汽油、三硝基甲苯、氯乙烯等。

对生育功能的影响

对性腺的损伤:如接触高强度噪声、铅、汞、镉、氯乙烯、麻醉气体等可致不孕的相对危险度增高。接触二硫化碳、多环芳烃、烷化剂(环磷酰胺剂等)、电离辐射等,可使卵巢功能早衰或绝经年龄提前。接触环化剂、X、γ射线可损伤卵母细胞遗传物质,诱导染色体畸变或基因突变,易致流产。

对胚胎发育的影响:负重作业、全身振动作业、接触高浓度铅、汞、二硫化碳、苯系化合物、环氧乙烷及从事橡胶加工女工,接触麻醉剂和抗癌药物的女性医护人员均存在自然流产率增高的危险。甲基汞、二硫化碳、橡胶生产的女工,孕期过量辐射线照射,可使胎儿先天性畸形发生率明显增加。

对胎盘的影响:铅、汞、二硫化碳、一氧化碳等可经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对妊娠母体的影响

妊娠时机体对职业性有害因素如铅、苯、一氧化碳等毒作用易感性增高。

职业性有害因素如铅、苯系化合物、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己内酰胺、二硫化碳、汞能促使妊娠及分娩并发症的发生。

对新生儿、乳儿的影响

母亲在孕期接触苯,出生后婴儿易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

产后通过父母亲工作衣、鞋或体表污染将铅尘、苯胺染料、石棉等带回家中也会影响婴儿的健康。通过乳汁分泌进入新生儿体内引起乳儿中毒的毒物有铅、汞、镉、砷、苯、二硫化碳、多氯联苯、有机氯、三硝基甲苯、氯丁二烯、烟碱等。

振动对女工健康的影响。如强烈的全身振动,可引起月经不调、子宫脱垂、早产、流产等。 EDVai/IS1g6sRSis9yBhi3lbZ1gBvPvpjuuNl/fdKfhHo/aBg1LvBY/3v6qdrB56



3.怎样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合理安排女工劳动

不宜安排重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如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及流动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及拆除作业,电力、电信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做好就业前体检,患有子宫位置不正、慢性附属器官炎症者不宜从事负重作业;有月经障碍者不宜从事接触铅、苯系化合物、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的工作。

做好女工特殊生理周期劳动保护

月经期:女工多的工厂应设女工卫生室便于女工使用。月经期女工禁忌从事低温、Ⅲ级及以上劳动强度、Ⅱ级及以上高处作业。

已婚待孕女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铍、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的作业;强体力劳动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孕期:孕期劳动保护在“五期”劳动保护中最重要,对保护胎儿质量、保护母婴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关键在于早期发现妊娠,使孕妇在胎儿的器官发生期(妊娠3~8周)能获得可靠的劳动保护。孕期的劳动禁忌,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有具体规定,应严格遵守。确诊妊娠后,应暂时调离接触对胚胎有毒性作用的作业、生产中有毒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减少劳动强度,妊娠反应较重者适当减少工作时间。

产前与产后期:此期的劳动保护在于保证产前产后休假的落实。目前我国规定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哺乳期:乳母不得参加接触可自乳汁中排出的有毒化学物的作业以及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更年期:女工进入更年期后,卵巢功能衰竭,往往伴有某些内分泌失衡的症状出现,应注意劳逸结合。对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其已不适合工作时,应暂时调整其工作。 EDVai/IS1g6sRSis9yBhi3lbZ1gBvPvpjuuNl/fdKfhHo/aBg1LvBY/3v6qdrB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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