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暴力是一个有着多种意蕴的词汇,有时指武装力量或者使用武装力量,正如哈罗德·D.拉斯韦尔所认为的:“暴力,是精英用于进攻和防御的一种主要手段,它有多种形式。自古以来被包括在世界武装力量中的人员数字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暴力在政治中所占的地位。”
有时,暴力指政府的对立面所使用的激烈手段,而主要用权力来表示政府拥有的暴力,乔治·索雷尔指出:“强力的目标就是维持少数人统治的社会秩序,而暴力则倾向于摧毁这种秩序。”
在这种较为微妙的区别上,暴力与权力的区分在于对合法性原则的不同判断,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暴力并不是一件好事,因而暴力被视作秩序的破坏者;在一个不正常的社会中,暴力被视作破坏现有不好的政治秩序的福音。这种价值判断并不是我们这里主要的讨论对象,这里以中立的立场讨论暴力的发生机制。
伊莎贝尔·佐默尔区分了三种对政治暴力的定义:“最普遍的看法是强调打击目标,一切打击政治制度或其代表人物的行动将被认定属于政治暴力。……另一种看法强调行动的战略意向性。当一个暴力行动一旦寻求最大意义上的政治转变,就成为政治暴力。第三种观点认为,不管其始作俑者是谁,动机是什么,受害者是谁,一切导致政治领域发生变化的强制行动都是政治暴力。”
这三种定义都涉及对现存政治秩序的破坏性,因此我们这里可以采用托德·罗伯特·格尔(Ted Robert Gurr)的经典定义,他指出,政治暴力是:“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反对现政权的所有集体攻击行为,攻击的对象是现政权的代理人——包括竞争性的政治群体和现职官员——或政策。这一概念包含了一系列的事件,其共同的性质是实际或威胁使用暴力。”
格尔的上述概念中,包含了革命、游击战、政变、反叛以及政治骚乱。
选定一个研究对象有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理论的前提,或者接受了某一种理论的假设。因而,选定研究对象在社会科学领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在格尔的定义中,包含了这样的前提,那就是政治暴力——游击战、政变、反叛、骚乱、革命等反政府行动是一种类型的事物,它们之间的区分仅仅是量的不同,而不是质的不同。类似的观点也为集体行动学派的学者所继承,他们认为上述行动与集体行动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同属于集体行动的一种类型,只是手段与行动方式的不同而已,如查尔斯·蒂利的抗争政治理论。而有些政治学家认为革命、骚乱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原因是不同的,应该分别予以研究。这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分在于其研究目的的不同,格尔的定义主要立足于政治秩序,政治暴力就是对现存政治秩序的破坏,而很多政治社会学的研究则是立足于行动产生的原因,在这一类问题上,集体行动、革命、内战的发生当然有很大的不同之处。我们这里研究的主要是后发展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政治秩序所遇到的挑战,因而,这样理解政治暴力是合适的——将其看成是旨在破坏现有政治秩序的革命、内战、叛乱、骚乱以及社会运动等。
梅登(Fred R.Von Der Mehden)将政治暴力分为五种一般类型,原生型(Primordial)、分裂型(Separatist)、革命型(Revolutionary)、政变型(Coups)、问题型(Issues)。
其中原生型暴力产生于基本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如种族、民族、宗教矛盾等。黎巴嫩多方战争以及索马里部族冲突、魁北克分离运动、西班牙巴斯克运动以及北爱尔兰独立运动等都属于这种类型。分裂型暴力,有时是原生型冲突的产物,它的目的是相关群体的独立。南斯拉夫部分地区的独立,以及中国的藏独与疆独势力都属于这种情况。革命型,旨在推翻或取代现政权,如伊朗革命。政变型,从本意上是反革命的暴力,其目的在于阻止革命接管,如1964年巴西政变,1973年阿根廷政变。问题型暴力是指由某一类问题所引发的暴力,如反越战抗议等。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分类尽管是各种分类中较好的一种,但是还是着眼于现象的。因为,上述分类是缺乏统一标准的、分散的。这五种类型的暴力除了在名称上都冠以“暴力”,以及在实际行动上的激烈性之外,是否具有作为研究对象意义上的内在关联性?
如果从国家-社会-市场的视角来审视暴力冲突的话,我们可以看出这三者之间的组合形成了七大类冲突:①社会内部的暴力冲突,也就是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如教派冲突、种族冲突等,这种矛盾可能会涉及对现存政治秩序的改变;②市场内部的冲突,如因争夺经济资源等引发的暴力冲突等,这种冲突尽管有时会涉及政府,但是通常不具有政治性;
③政权内部的暴力冲突,如叛乱、政变等;④社会与政权的暴力冲突,社会运动、社会骚乱等;⑤市场与政权的暴力冲突,如因政府征收、经济执法不公等经济法律事件引起的对政权的攻击行为等;⑥社会与市场的暴力冲突,如黑社会、经济犯罪等;⑦政权、市场、社会共同的暴力冲突,通常为革命、内战、独立运政治暴力作为一种现象非常复杂,只有从根本上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剖析,才能进行更为清晰的分类。政治暴力由于其涉及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关系,因而是政治学、社会学的共同研究对象。在政治学领域中对于政治秩序的研究、内战的研究、恐怖主义的研究以及剥削、压迫等方面研究,社会学领域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以及革命等研究等关涉到政治暴力的内容。
然而,尽管分散在多学科之中,政治暴力的研究并不因为这样失去了其研究的内核,因为政治暴力本质上是使用武力改变现有的秩序。在秩序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很容易将政治暴力的分析予以简化,也就是将政治暴力定义为使用暴力破坏政治秩序的行为,而政治稳定则是可能发生的政治暴力基本为现有秩序所吸收。
表1:暴力冲突的层次
既然我们将暴力视作对政治秩序的破坏,那么何为政治秩序?动荡与秩序似乎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塞缪尔·亨廷顿就是这么理解的,他认为政治秩序乃是指“一种目标,而非某种现实”
。“于那些正在经历着迅猛的社会、经济变革而灾象丛生的国家来说,我力图找出一些条件,使这些国家借此能在某种程度上认识到这个目标。”
但是,实际上政治稳定与政治秩序并非同义语。在亨廷顿作为案例的政治稳定国家中,苏联已经不复存在,墨西哥已经重新陷入不稳定之中。因而,我们可以看出,亨廷顿所描述的不稳定——暴力、动荡与骚乱,其对立面是稳定而不是秩序。稳定,掩盖了初级的秩序与高级的秩序之间的区别,通过强制可以达到稳定,通过有机的社会、政治过程则可以达到秩序,这两者之间表面上看起来是类似的,但是其实质却有着巨大的差别。稳定既可以是强制的结果,也可能是一种有机的秩序的产物,强制的秩序是不稳定的,而只有有机的秩序能够保持长期的稳定。
这一点,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的认识更深刻一些,哈耶克“把所有的结社、制度和其他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类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
。前者是“自发的秩序”,而后者则是“人造的秩序”。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自生自发的秩序乃是在那些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个人之间自发生成的,而这意味着任何个人都不知道他的行动与其他人的行动相结合会产生什么结果。”
这种自发秩序“是人之行动的非意图的后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然而,组织中的有序性却是一致行动的结果,因为组织中的合作与和谐乃是集中指导的结果。”
而人造的秩序是人为设计的组织。
哈耶克这种对秩序的分类有着深厚的西方历史渊源,在古希腊,哲学家就将物品分为自然的和人造的。在哲学的史前史和早期希腊哲学中,自然的(physikos)与人造的(technastos)是一对相对的概念,那时认为人、社会以及社会生活准则都是属于physis领域的,是自然的,而房子等才是人造的。
自然的东西具有一种神性,这是立法者为其规定的性质,而人为的东西则是可改变的,可以质疑的。罗宾·柯林伍德指出:“希腊思想家……把自然界看作是一个运动体的世界。运动体自身的运动,按照希腊人的观念,是由于活力或灵魂(soul)。”
哈耶克将这一对概念用于分析秩序,他用“希腊语‘cosmos’来指谓一种成长的秩序(a grown order)或由内形成的秩序(endogenous order);而用‘taxis’来指谓人造的秩序(a made order)或由外力产生的秩序(exoenous order)”
。cosmos在古希腊语中指自发生成的宇宙,与physis(自然)有相似之处,而taxis就是指technastos。哈耶克将这两个概念引进现代政治学,用于分析秩序,包含了诸多真知灼见。基于这两种分类,哈耶克进一步指出:“所有的自生自发秩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都生成于要素多样间的互动,而这些要素在回应其特殊环境的时候受着某些一般性规则的支配;具体到自发社会秩序的型构而言,它所依凭的机制便由这样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人们对某些行为规则的普遍遵守,二是个人对具体情势的调适;换言之,人们所普遍遵守的这些行为规则的性质将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某些一般特性,但因此而产生的社会秩序的特殊内容则将始终取决于该秩序中的个人所回应并与之调适的具体环境。”
对于这种一般性规则,哈耶克并没有清晰阐释。
但是可以看出,这种规则是在市场交换中形成的交易秩序。
关系是一种交往,亦即交易,那么,权力、市场等都是一种关系,并形成了诸多结果。米格代尔指出:“社会交换是任何制度和组织得以建立的实质原因。”
查尔斯·蒂利将描述与解释社会过程的理论划分为三种类型:系统的、意象的和交易的。
蒂利指出:“交易说明把社会场所之间的互动作为它们的起点,把那些场所之中的事件与那些场所的持久特点看作是互动的结果。当交易说明聚焦特定社会场所之间的交易特点时,它就是关系说明……交易或关系描述与解释具有把沟通(包括语言的使用)置于社会生活的中心地带的优点。”
我们这里将社会关系理解为交易过程,而社会结果是关系派生的。这是一种关系实在论的本体论,罗嘉昌指出:“关系实在论,是主张关系即实在,实在即关系,关系先于关系者,关系者和关系可随透视方式而相互转化的一种哲学观点和理论。”
主义、实体主义是一种颠覆,“在传统形而上学中,环境、场所外在于实体;属性、关系依附于实体。然而在关系实在论中,这一切都颠倒过来了。‘关系’成了‘性质’乃至‘对象’生成的必要条件,成了定义任何事物的基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种本体上的更替,即以‘关系一般’取代了‘实体一般’,从根本上颠覆了实体主义。”
基于关系实在论,我们将关系看成是生产性的、第一位的,先有关系的存在,后有实体性质的显现。关系构建了实体,因而,实体所有的性质都要从关系中去理解。>这种关系实在论对传统的本质在关系本体之下,我们在本书中将权力定义为对行动能力的交易,是一种社会交易过程。秩序是作为交易结果的权力的体现,权力关系的形成即意味着控制成立,如果脱离于权力关系之外,那么就处于失控状态,此时暴力就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