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集法家之大成,形成了法、术、势相统一的理论体系。法、术、势有机结合的法治思想的践行,取得了很大成功,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秦王嬴政十分赞赏韩非的这种思想,践行这一思想的结果,使秦国开始强大起来,最终统一了中国,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秦王嬴政也因此称为秦始皇。从秦始皇到清朝的末代皇帝傅仪,虽然朝代改了又改,京城迁了又迁,治国之法变了又变,但秦朝形成了的官僚帝制没有变,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没有变,始终成为帝王将相统治民众的思想武器。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学说逐步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两汉后,法家思想融入儒家,德刑并用成为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独立的法家逐渐消失。
1. 韩非的历史观
韩非继承了商鞅等前期法家关于古今异势,因时变法的思想,并深入吸取了老子和荀子等人的观点,提出应根据盛衰存亡之理来“变古易常”,主张“美当今”,反对“法先王”。
韩非讲了两个讥笑儒家“法先王”的故事。一个叫“守株待兔”。宋国有个种田的人,他的田里有一棵树。有一天,一只兔子触树而死。这个农夫无意中得了一只死兔子,高兴得无心种田,他就丢掉耕具,守在树下,还希望得到兔子。兔子没有等到,他却成了宋国的笑柄。另一个故事叫“尘饭涂羹”。小孩子做游戏,用尘土当饭,用泥浆当汤,用木片当肉,玩了一天,到晚上还要回家吃饭,因为尘土之饭、泥浆之汤根本不能充饥。在韩非看来,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统治措施也要做相应的改革。他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应该看到“事因于世”,做到“备适于事”(《韩非子·五蠹》)。韩非的这些观点,对于商鞅以来地主阶级的变法活动,做了有力的理论论证,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某些实际和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客观要求,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辩证法的。
2. 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集法家之大成,构成了一套以“法”为主,“术”、“势”相结合的政治学说。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意思是说,法是国家的成文法令,应该公布全国;术是君主驾驭群臣的权术,只能藏在心里。有法有术,还要有势。强调没有势位,法和术都是空的。
“法”,旨在富国强兵。
治国要有法,行法就要有刑有赏。韩非认为,国家与法律就是在“民众而货财寡”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制止争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这种自私的本性不能通过后天人为的力量加以改变,“德”不足以止乱,所以治国必须用法。
什么是“法”?韩非总结如下:“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就是说,法实际上是一整套成文的行为规范,它是公布给民众,让民众遵守的,但同时也规范政府行为。在历史上,将刑律条文“独瞒于堂”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在那种情形下,刑律实质上由执法者内部掌握。在“贤人”当政时尚可信任,而在更多时候则难免酿成大量冤案,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迫切需要知道法律允许干什么和禁止干什么,继续将法律“独瞒于堂”是不合时宜的。
法家的法治强调的是法的镇压功能。法家崇尚严刑峻法,认为对付小罪错,也应该从重从严,以迫使老百姓循规蹈矩,严格服从统治者的意志,他们反对把任何同情心用于治国之道,这就难怪后来人们批评他们“刻薄少恩”了。然而,韩非对于法家的“刻薄”之道却有他的解释。他说:用重刑治百姓,才是真正的爱护百姓,用轻刑治百姓无异于诱使百姓违法犯罪,那才真正是害百姓。重刑能止者轻刑未必奏效,轻刑能止者重刑更能止,所以刑治必须立足重与严。只有把刑治推到极端,使百姓望而生威,不敢作奸犯科,才能使刑律本身高悬而不必动用,这就叫“以刑去刑”,这才是真正的爱民。这一套辩证法,听起来不无道理,但也真使人毛骨悚然。
“术”是谨防大权旁落的方法。
何为术?韩非子在《定法》中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君臣之能者也。”所谓“循名责实”,就是要求名实相副,臣下做的实际工作,做少了是失职,做多了是越权,都不算名实相副。君主对名实相副者行赏,反之则施罚。术,这里是指任免、考核臣下的方法。韩非又说:“术者,藏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难三》)术,这里是指君主在进行统治时,可以用各种不可告人的阴谋权术。对帝王的阴谋权术,韩非子论述得是很精当的,如“疑诏诡使”,用诡诈的手段来使用臣下;“倒言反事”,说反话做反面的事,以此探得奸情(《韩非子·内储说》)。他主张建立情报网络监视大臣的行踪,甚至不惜用暗杀手段对付臣下,反而美其名曰:“此谓除阻奸也。”(《韩非子·八经》)这就是他所谓的“固术而不幕信”(《韩非子·五蠹》)。但韩非也反对“徒术而无法”,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韩非认为“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君主掌握任免和考核臣下的方法。韩非认为,考察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必须把“言”、“事”、“功”放在一起,加以“审合”,而以“功”为根本的依据。对于臣下,君主要“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就可以“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韩非子·主道》)。不仅要考察官吏的智愚,而且还要考察他们的忠奸,这一项更为重要。因为臣下无能顶多只是“滥竽充数”之类而已。奸臣则不同。奸臣是野心家、阴谋家,他们不择手段地想控制君主,左右局势,用一切机会图谋不轨,甚至借君主之刀杀人;更严重者,可能架空君主或取而代之。他们是君权最主要的危险。
二是“术”的基本特征是不公开不透明。臣下揣摩不透君主的意思,就只好各行其是,现出本来面目,这样,便于君主对臣下更好地进行观察和了解。君主必须显得神秘无端、高深莫测。君主在听言时可以装糊涂,听完汇报,要管住自己的“唇乎齿乎”,千万不要先开口。君主还要替臣下的有关汇报保密。臣下有密奏,尤其不能泄露,否则臣下必有顾忌,谁还敢近前?如果君主“浅薄而易见,漏泄而无藏,不能周密,而通群臣之浯者,可亡也”(《韩非子·亡徵》)。不善保密那是要掉脑袋的。政治斗争从来都是残酷无情的,这对君主亦不例外。可见,玩弄政治权术,诀窍全在于隐秘二字。“事以密成,语以泄败”,该公开的要公开,该隐秘的要隐秘,隐秘是更深层的东西,它是成功的关键,只有深藏,才能在权力和利益的角逐及人际的钩心斗角中高屋建瓴,掌握主动权。
术的运用之妙,完全存乎己心。法愈透明愈好,术愈隐秘愈佳。正因为法与术分别具有透明性与不透明性两种相互对立的基本特征,所以二者才能在强化权势的过程中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法家之“术”是阴谋之术,体现着封建政治生活中的阴谋面,同时又包含着重效验、不自恃等合理原则。
“势”,是强权理论的核心。
韩非的所谓势,其实质是指国家政权来说的,君主要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关于势的重要性,韩非在《难势》中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在《功名》中他又说:“夫有才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下临千切之溪;村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于无势也。”势既然如此重要,所以他主张君主要集权于一身,只要“人主处制人之势,有一国之厚”(《韩非子·五蠹》),手握赏罚大权,就可以洞悉一切,不管多么凶险狡猾的臣子也不敢欺骗君主了。在法与势的关系上,韩非强调:“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这说明他主张法与势要互相结合。
行法有术,都靠紧握权势。势就是力,内可镇压反抗,外可抵御侵略。所以法家说:“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商君书·慎法》)“是故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法家认为政权实质就是暴力,国家实际是暴力体系,这些话是客观的、准确的、深刻的。
势与法、术是内在相通的。势离不开术,有权就有术,无术则难免大权旁落,丢权失势。势也不能离开法,有严法才有威势。所以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
正像不主张效法先王一样,韩非吸取前人的法治思想,也没有简单地照搬,而是用一种批判的精神,继承发展了前期的法家思想。他说商鞅知道用法而不懂得用术,说申不害懂得用术而不知道用法,将商鞅、申不害的优点和慎到的势位思想融为一体,就构筑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的完整思想理论体系。正因为此,他的理论被后人评价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丰富和发展了法家理沦。
法、术、势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缺一不可。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国家兴盛衰败的现象总是存在。任何一个君主保持国家在发展变化中长盛不衰的途径是执行法令。法令是国家的根本,就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令不成国家。术,是手段,是技术技巧,是君主掌握的。有了它,君主就能操生杀的大权,并能考察群臣的才能;没有它,君主就会受群臣的蒙蔽,从而掌握不了臣民。势,是指权势和威势。作为君主必须凭借自己的德行、能力和权势才能统治国家,在这里权势大于人的德行和才能。君主没有权势,有德行和才能也形同普通百姓一般。
很显然,韩非“法、术、势”的学说是适应当时由诸侯割据过渡,专制君主中央集权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且是行之有效的。有效的原因不在这个三字秘诀,而在于他所主张、推行的法治内容。在战国时代,法治所以起了进步作用,是由于他们所制订的耕战政策适合于客观上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由于他们对腐朽的贵族进行了生死斗争。韩非所坚决排斥的是所谓“五蠹”,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儒”与“侠”这两蠹。韩非以为,禁绝“五蠹”,用他的“法、术、势”来治国,就可以做到国富民强,在兼并战争中无往而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