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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商鞅的生平及其思想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战国中期政治家。出身于卫国贵族,名公孙鞅,亦名卫鞅。公元前340年,因有功于秦,秦孝公封卫鞅于商(今陕西商州市)十五邑,号为商君亦称商鞅。商鞅少年时代喜读刑名之学,到了青年时期,他已经成为一个有学问有才干的人。最初,他在魏惠王的相国公孙痤手下做小官,深得公孙痤重视。公孙痤临死对魏惠王说:如果不用卫鞅,就把他杀掉,决不能让他离开魏国。魏惠王把公孙痤的话当成耳边风,既不重用,也没有杀他。商鞅听说秦孝公下令招贤,就来到秦国。他通过秦孝公的亲信景监引荐,与秦孝公面谈了三次。前两次商鞅讲的是行帝王之道,孝公不感兴趣,听听就睡着了。第三次讲“霸道”,富国强兵,孝王听得很高兴。从此受到秦孝公的赏识和重用。

商鞅的一生,可谓是大有作为的一生,人们称赞他是思想家、改革家、军事家,他对人类历史的主要贡献有两大成就:一是首次提出并建立了法治思想体系;二是在中国形成了官僚政治体制。因此,商鞅变法被看作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标志。

商鞅的法家智慧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

1. 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实行以法治国是商鞅思想的核心。他认为实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之理”,也是现实社会“必为之时势”。为了推行法治,首先必须“立法分明”。法是判断是非功过和施赏罚的惟一标准,万民百姓都得一体遵行。

其次,颁布成文法,并解释清楚,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定分》)“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书·定分》)

再次,法令颁布后,严格执行,使人们对法有信心。“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商君书·修权》)

总览商鞅的法治思想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法是治国三要素——法、信、权中的要中之要。商鞅认为,法是君臣共同遵守的;信是君臣共同确立的,只有权,才属于君主,由他单独掌握。君与臣,无论是谁,都不能“释法而任私”,不能“以私害法”,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必乱。权属于国君,但要依法用权,法与信,为君臣共有,谁都不能违背,这样,国家就会有良好的政治秩序。

第二,君主以法为准绳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商鞅主张君主要有绝对的权威,君主必须牢牢掌握权力,并对全国实行有效的统治。他说:“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这就是说,君主的权力是不容许旁落的,国家的大计必须由他一个人说了算。虽然他还没有明确提出对君权的制约问题,但他是主张以法来限制君权。在商鞅看来,君主只能依法行事,与民众一样,无权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第三,使民知法守法。商鞅之法,对于民众原则是“求过不求善,借刑以去刑”,强调刑罚,主张严厉。商鞅倒也并不讳言于此,他承认法的目的是胜民、制民,而决不能让民胜法,“民胜法,国乱”。为了让民众知法、守法,商鞅主张在法的问题上不搞神秘主义,而提倡公开。

第四,设置“法官”。商鞅主张,在中央即天子周围,设置三法官:一设于宫廷中,即最接近国君的一个;二设于御史和丞相那里;三设于诸侯、郡、县。这些法官的职责有二:其一,“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群众读书少,甚至不识字,要知法就去找法官;其二,如果有官吏为非作歹,“遇民不修(当为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罪告之”。做官的不好好为官,法官就对其提出起诉。这实际上就是法律咨询、法律监督的思想。

商鞅在法律思想上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以“重刑”著称于世,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刑》);并针对儒家的“以德去刑”,提出“以刑去刑”的主张。在他看来,禁奸止过,不但不能用轻刑,即使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也不行。商鞅重刑思想为实行严刑峻法创造了理论依据。秦始皇具体实践了这一理论,并将商鞅的片面性绝对化的重刑理论推向了极端,结果导致秦王朝二世而亡。

2. 不法古、不循今的社会发展观

法家是在新兴地主阶级推翻奴隶制,建立和巩固封建制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思想政治派别。因此,他们在哲学上首先面临的课题是如何看待历史;如何看待古与今;如何对待社会变革等重大问题。法家主张,历史上没有永恒不变的制度,时代变了,制度也应该改变,既反对复古,又要改变现状,就得创新,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进步,才能发展,否则社会将停滞不前。

商鞅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历史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应法古。商鞅把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趋势,作为反对循礼守旧、坚持变革的理论依据。

他说:“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商君书·画策》)这是强调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必然之理,据此来“为必治之政”,“行必听之令”;实际上是认为一切社会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是顺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不法古、不循今就必须改革,改革的整个过程充满了激烈的斗争,这种斗争是新旧制度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商鞅变法”首先遇到的斗争是与甘龙、杜挚之争。甘龙认为:圣人是不改变人民的礼俗来施行教化的,智者是不搞变法来治理国家的;按照人民的习惯来进行教化,不费工夫而功效明显。依据成法来进行统治,官吏熟悉而人民安定。如今要变法,不按老规矩办,换一套办法约束人民,恐怕天下都要议论甚至笑话国君的。

商鞅则针锋相对,他认为:常人安于守旧,学者为有限的知识所束缚,凭这两条,都只能当官守法,而难于超越于成法之外,再有较高明的见解。夏、商、周三代,礼制不同,但都可以为王;春秋五霸,做法不同,但都称了霸。所以智者制定了法度,而愚者为法所制,跟拘泥于礼制的人是不好谈大事的,和为法所束缚的人是讲不通变革的。

杜挚又认为:“利不百,不变法”,即没有百倍的利益,就不变更法度,没有十倍的功效,就不更换器具。商鞅则反击道:前世的教化并不一样,我们效法谁者呢?古时帝王的做法也不是再因袭的,我们又以谁的礼法为准呢?在变法过程中也遇到重重阻力和斗争,尤其是和王公贵族的斗争几乎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贵族们为了破坏变法,竟煽动成千人到京城闹事,并唆使太子犯法。商鞅不顾冒犯太子,竟果断地对太子的两个老师分别处以“劓”、“黥”刑,同时严厉地镇压了破坏变法的顽固势力,把那些“乱化之民”尽迁边地,从而保证了新法贯彻执行,最终商鞅变法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取得了胜利,但他因变法而得罪了众多的王公贵族,而又成了这场斗争的殉葬品。

商鞅因变法而死,但“秦法未败”,为秦始皇的统一事业奠定了基础。商鞅不仅是先秦变法卓有成效的政治家,而且是形成法家思想体系的重要奠基者。他以重法著称,自成一派。辑录、记述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从秦末一直流传至今。

慎到的生平及思想

慎到(约公元前395~前315年)是赵国人,曾在当时与田骈、接子、环渊等人同在赫赫有名的齐国稷下学宫讲学,号称“稷下先生”,他的学说见于其著作《慎子》。《慎子》一书,司马迁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介绍说有“十二论”。班固的《汉书·艺文志》说有42篇。慎子的著作今存7篇,为清道光年间金山钱熙祚所整理。

慎到的思想发端于道家黄老学派,庄子在其《天下》篇中讲到:“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趣物而不两,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于物无择,与之俱往。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慎到闻其风而悦之”,抓住了慎到思想的出发点。

受慎到思想影响较大的是申不害与韩非。申不害讲究势,受到慎到的启发。韩非维护和发展了慎到的“势治”学说,提出了“抱法处势”的理论。在韩非子的著作中,特辟了《难势》一篇,对慎到的势治学说进行辩难。

慎到主张治理国家必须实行“法治”,而实行“法治”就得尊法、尚法。作为法家的主要理论家,其势治理论,备受人们关注。他认为君主持国的奥秘不在别的,而在于“势”。势,是由法权构成的,一有权,二有法。君主拥有了权和法也就拥有了势。他把君主与权势比喻为飞龙和云雾,飞龙有了云雾才能高飞,君主有了权势,即使像桀那样昏庸,也能令行禁止;如无权势,即使像尧那样贤能,也无法管理百姓。君主没有权势,法律就不能得以推行,推行法令只能靠“势”,而不能靠“德”,所以他反对儒家的“德治”。他还主张,国君不做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应按其所能让臣下去做,以充分调动臣下的积极性。

慎到的尚势思想,不但为推行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对法理学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历代统治者都知道“势”的重要性,严格的等级制度,巍峨的宫殿,高置的龙座,威严的仪仗,动辄让三公九卿下跪的圣旨,无不是“势”的具体化。

慎到有较成熟的法治理论。他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威德》)。“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逸文》)。

慎到的法治思想,既要顺应自然,又强调法的作用,反映了时代的需要。

慎到主要侧重于思想理论方面的阐发,因此在法理学方面有突出的建树,对于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

首先,慎到认为法是“至公”的准则。“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他把“法”看作为规范一切人的行为的最公平的制度。

其次,慎到指出,“法”的最大作用和目的就在于“立公弃私”,从而把公与私、国与家、法令与个人爱好明确地区分开来。他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而弃私也。”

再次,慎到提出了“立公弃私”的具体方法,即“事断于法”和以法“定分”。

所谓“事断于法”,即严格按照法令规定办事。所谓以法“定分”,就是确定各种职责、行为和权利、义务的界限。

慎到主张“法治”,又很重视权势和君主的作用。在权势、君主、策略手段等因素之中,他把权势放在首位,认为权势是尊君和尚法的前提。

慎到认为,从事政治和推行“法治”的关键不是君主道德的高低或者才能的优劣,而取决于君主权势的大小,因而对于权势的重要性和权势的运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总之,慎到的尊君、贵势和尚法都有其独到之处;尊君在于强调集中权力,又反对专制;贵势在于推行“法治”,却并非权力至上;尚法在于“立公”,坚决反对“行私”。这种立法为“公”,以势行法的观点成为法家“法治”学说的思想基础。

申不害的生平及思想

申不害(约公元前385~前337),亦称申子,郑国京(今河南荥阳)人。战国时期韩国著名的思想家,曾在韩昭侯时任相十五年。为政期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曾使韩国一度“国治兵强”。作为法家代表人物之一,以“术”著称于世。

申不害的学术思想,明显地受到道家的影响,他的哲学思想与慎到有极相似之处,他们都遵循老子的大统一哲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申不害认为,自然运行是有规律的,也是不可抗拒的。他认为宇宙间的本质是“静”,其运动规律是“常”。他要求对待一切事情应以“静”为原则,以“因”为方法,“因”指“因循”,“随顺”。“贵因”指“随事而定之”,“贵静”的表现就是“无为”。

申不害把这些原则用于人事,构成他的社会哲学思想。“无为”主张的渊源即《老子》的“绝圣弃智”,申不害的“无为”,要求的是君主去除个人作为的“无为”,以便听取臣下的意见。但是,申不害仅仅把这种“静因无为”的哲学思想用于“权术”之中。为了完善这种方法,他进一步发挥《老子》“柔弱胜刚强”的思想,要求君主“示弱”,绝不是指君主无所作为,只是君主决策前的一种姿态。在关键时刻,申子要求君主决断一切,独揽一切。申不害的哲学思想,是君主哲学,也是政治哲学。这种哲学由道家的“天道无为”演化发展而来,是他的法家“权术”思想的基础。

申不害主“术”,但他所说的“术”,是在执行法的前提下使用的,而“法”又是用来巩固君主统治权的。因此,他并不是不讲“法”与“势”的。

关于君主的权势,申不害认识得很清楚。在战国诸侯争霸的情形下,君主专制是最能集中全国力量的政权形式,也是争霸和自卫的最佳组织形式。他说:“君之所以尊者,令也,令之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之。”令是权力的表现,是一种由上而下的“势”能。“权势”是君主的本钱。

申不害提出:“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秤轻重。”为了说明“法”,他提出“正名责实”的理论。“正名”主张,首先由孔子提出。申不害吸收了这个主张,是名分等级,不得错乱。与孔子“正名”不同之处在于包括责任、分工的内涵。申子“正名”的意义在于确定了“主处其大,臣处其细”的大原则,而且把这个原则具体化,即把名分按实际情况规定下来,然后进行任命,听取意见,检查监督。

什么是“术”?申不害没有明确规定。“术”是君主的专有物,是驾驭驱使臣下的方法。“法”是公开的,是臣民的行动准则,而术却是隐藏在君主心中,专门对付大臣的。申不害说,“君如身,臣如手”,既然如此,君主仍要对付大臣是由复杂的社会斗争所决定的。春秋战国时,臣下弑君,酿成习气。现实告诉申不害,人君的主要威胁不是来自民众或敌国,而是来自大臣。所以他一再告诫君主,对君臣关系要有清醒的认识,那就是不相信所有的大臣。

申不害认为,君主有了势,定了法,其地位还不是稳固的,必须有两面之术,不然势与法就会变得威严而不受用,刻板而不通达。如果以术来联通势与法,就如虎添翼,无论动静,都会使臣下慑服。他的术分两类,一类是控制术,像前面提到的“正名责实”,就是讲规定职责,考校监督的。还有如君主以静制动的,无为而治的,这些属于领导管理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类是搞阴谋,耍手腕,弄权术。

玩弄权术,当然不是自申不害开始,但他是第一个在理论上的系统研究者,这在官场的政治斗争中,很受历代统治者的喜爱。但从本质上说,无补于稳固政权。因为既然有驭臣之术,必有欺君之方,尔虞我诈,你争我斗,加剧了政权的不稳定性。

申不害研究术,有正面的领导控制方法,也有阴谋诡计,我们现在不能说他是否道德,但可以说,他的思想和研究是可以启迪后人的。 Y2D2cnMhFRRu9dHmE5qZ5dXPdfkuRTczJ0FBhGBE/AYgcsg9H+3fdLrhLbrUuZ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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