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
2013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核心是人、关键是人、目的是人,一切从人的需要出发,一切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如果有人问法治是什么?那就是“保护权利、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就是保护人的权利;限制权力,就是限制权力对人的权利的伤害和侵犯,其目的还是保护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讲,法治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把维护人的权利放在最高位置,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由于我国经历了长达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因而“权力本位”、“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无处不在,权力处于支配地位,几乎包揽了社会的一切。而权利大多处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入宪、确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以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等,都是权利本位在我国当今法治建设中的具体表现,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标志,中国的法治已经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但以人为本依然是法治建设要不断为之努力的方向,当务之急就是要把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贯穿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最新统计显示,当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中国总人口的17%。如何保障这个群体的政治权利?2012年5月14日上午,随着工作人员报出计票结果,江苏省党员程军荣在877名党代表的投票选举中,以862票的得票数当选党的十八大代表,成为江苏省70名十八大代表中唯一一名农民工党代表。农民工党员当选十八大代表,是十八大代表选举中的突出亮点。时光回溯到2008年3月,朱雪芹、康厚明、胡小燕3名农民工,走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殿堂,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一次迎来农民工代表。而在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表明,未来将有更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基层一线代表成为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一条鲜明主线。中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切实保障了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留下了一连串进步的足印: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举行,20名公众代表向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达了他们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看法;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确定,实现了“同票同权”;2011年7月,在90多家中央部门的网站上,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第一次向世人公布;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刑事诉讼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人权保护的重大进步;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针对社会上“被精神病”现象屡有发生的问题,该法对保障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的问题,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首次修改,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政府的职责,明确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基金行业发展,加强基金业监管,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立法机关完善科学立法、执法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坚持公正司法,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建设领域得到贯彻执行。下面是一次次推进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一)立法为公,坚持民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立法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在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中得到充分彰显。2007年,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获得通过。法律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重要物权制度做了系统和明确的规定,是平等保护公有财产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全面规范财产关系和民生的基本法律,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通过立法加强社会管理、回应社会关切,成为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精神卫生法、出入境管理法……一大批社会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法律要在治国理政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人大代表在议案和建议中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根据几年来2485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及司法机关、社会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列入立法计划的。2012年,国务院继续推进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全年共有13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向社会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建立多元起草法规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开展立项论证和立法后评估,举办座谈会、组织协调会、听证会、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参见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见http://www.chinalaw.org.cn/cnfzndbg/。)。
(二)执法为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依法执政
2012年,中国各级政府继续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责,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集中的领域,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设定任何审批事项都要于法有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再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至此,国务院10年来共分6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同一时期,31个省(区、市)本级共取消调整了3.7万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国务院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调整。2012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又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25项行政审批。
2.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
2012年,国务院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1409件,其中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56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747件。经审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的规章中,有7件不予备案登记;有19件因与其他法律规范冲突,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处理。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2012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40件,立案受理256件,办结108件。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对94起案件进行了听证审理。办结的108件案件中,通过责成地方政府自行纠错、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终止结案,撤销复议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案件42件,综合纠错率达38.9%。
4.继续大力推动政务公开,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
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和公务接待、公务车购置使用,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加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推动各地方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对所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分类,设计内外流程图,细化裁量基准,并依法及时更新管理。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规范强制拆除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12个省(区、市)征地拆迁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5.做好与行政强制法相关的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2012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殡葬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此外,修改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开展了涉及行政强制相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凡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均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6.认真办理代表建议
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8189件。大会闭幕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这些代表建议统一交由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175个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同时确立了13项重点处理建议,分别交由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等40个部门重点办理。国务院各承办单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了全部代表。代表建议中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者计划逐步解决的,占建议总数的78.9%(参见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见http://www.chinalaw.org.cn/cnfzndbg/。)。
(三)积极推进司法工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1.审判工作(参见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见http://www.chinalaw.org.cn/cnfzndbg/。)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86 392件,判处罪犯1 173 406人。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89 980件;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审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98件;依法遏制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6 280件;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1 918件;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审结各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 723件;依法惩处危害经济秩序犯罪,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2 709件;依法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1 325件。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7 206 331件,标的额12 696.91亿元。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51.6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22.86%,侵权、权属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占25.52%。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8 625件,其中拆迁类案件6 973件,城建类案件23 337件,资源类案件20 104件,环保类案件1 673件,公安类案件10 665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11 484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 141件。
加强执行工作。2012年,人民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2 465 789件,执行结案的标的金额5 667.91亿元。启动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继续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着力推进“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99 755件;依法提起再审21 879件。切实解决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涉诉信访工作。2012年,共接待群众来访60.1万人次。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2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裁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9 048件,占生效裁判的0.11%。
2.检察工作(参见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见http://www.chinalaw.org.cn/cnfzndbg/。)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开展反分裂、反恐怖和打黑除恶等行动,参与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继续开展集中化解涉检进京访专项工作,建立涉检信访终结案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大化解信访积案力度。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探索办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检调对接等工作,强化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继续深化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参与整治非法集资问题等专项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地沟油”、“毒胶囊”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推行视频接访、联合接访等措施,加强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建设,不断完善和落实联系服务群众长效机制。
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2012年,共起诉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 390 771人,同比上升15.8%。其中,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05 024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12 997人,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8 138人。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47 338人,同比上升6.4%。其中,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11 690人,同比上升10.4%。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基地建设,落实年度报告等制度,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影响力不断拓展。加强立案监督、刑事抗诉、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组织开展“另案处理”案件、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专项检查活动,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时修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和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制定直接受理案件初查工作规定,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和措施。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2 500多个检察院成立了专门机构。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76个铁路检察院全部移交地方。加强案例指导,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陈某等滥用职权案,罗某等滥用职权案,胡某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和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等五个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执法、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证立法的人民性、科学性、正义性的统一。只有坚持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只有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的生活方式。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更多地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善民生上,才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拥护。离开了以人为本,法的其他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方向,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