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表达式是指专名、通名、摹状词、语句等。那么,究竟什么是这些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应该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它们的意义?这些问题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和逻辑哲学的共同研究课题,许多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在此问题上倾注了相当大的精力,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精致的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论、真值条件论等。本章拟从逻辑哲学的角度,去证明意义问题对于逻辑学的重要性:对于意义的不同看法,将决定不同的逻辑眼界,导致不同的逻辑类型的创立。例如,观念论曾引发逻辑领域中的心理主义思潮,造成逻辑研究的心理学化;而指称论、真值条件论与外延逻辑,精致的指称论与内涵逻辑,使用论与自然语言逻辑则有着内在的关联。因此,意义理论属于逻辑理论背后的基础假定,在逻辑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观念论是盛行于17世纪至19世纪的一种意义理论,它是当时西方哲学中的“认识论转向”和心理学作为领先学科这两个现象的产物。这种理论从笛卡尔以后开始流行,英国近代经验论者几乎都是观念论者,其中洛克则集观念论之大成,如下所述的观念论主张大多来自洛克的表述。
观念论认为,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就是它们所代表的观念,或者说是在人的心中所唤起的一种精神意象。例如,当你看到一个苹果时,你的心中会产生一个苹果的观念,也就是你心中由感知得来的关于苹果的图像。观念论者认为,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思想是由人们意识中的一系列观念组成的;观念是个人私有的,为了使别人理解自己的观念,人们必须使用彼此都能理解的、代表观念的语词。一个人使用语言将他的观念外在化,如果他的语言在别人的心中唤起与他自己的观念相同的观念,他的语言使用就是合适的,他就达到了交流的目的。因此,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就是与它们有固定联系的观念。任何一个有意义的词所指示的不是事物,而是作为精神实体的观念。
与观念论联系在一起的是逻辑中的心理主义思潮。它把逻辑研究的对象等同于主观心智过程,试图凭借心理图像和心理过程去研究逻辑推演和逻辑运算,从心理要素和心理学规律中推导出逻辑规律,于是逻辑学就变成为心理学的一章,从而具有纯粹主观的性质。德国逻辑学家里普斯明确指出:“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逻辑学要么是心理学,要么什么也不是” 。盛行于17世纪直至20世纪初叶的心理主义思潮可以细分为哲学心理主义和逻辑心理主义,但都与逻辑有关。哲学心理主义主要流行于德国,其代表性人物有弗里斯、布伦塔诺、冯特、迈农、齐亨等人。他们认为,心理学是基础科学,哲学、逻辑学、美学等都是应用科学,全部都应该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例如弗里斯指出:“心理学是一门哲学的科学,反之亦然,哲学的科学或作为科学的哲学,也就是心理学。” 逻辑心理主义主要流行于英国,其代表性人物有霍布斯、洛克、贝克莱、休谟、托马斯·里德,以及联想主义的代表人物汉密尔顿、密尔父子等。他们并没有试图从心理学出发构造一个一般性的哲学理论,但同样把逻辑对象和逻辑运算等同于表象知觉和心理过程,因而使逻辑学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逻辑心理主义又可以区分出两个版本:强心理主义和弱心理主义。
强心理主义亦称自然主义或还原论的心理主义,认为逻辑规律就是人类心理学的规律,或者说是“思维的规律”,它们是从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中推导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我们的本性(nature)的规律。对这种观点最清楚的表述之一是由密尔作出的,他说:“逻辑并不是不同于心理学的一门科学。”在他看来,矛盾律只不过是“来自经验的概括”,其“根据”在于我们的下述信念:一个信念与它的相反信念相互排斥。贝恩同样认为:“排中律……只不过是下述普遍经验的概括:某些精神状态是对其他精神状态的排斥。它表述了某种绝对恒常的规律,即任何肯定的意识模式之表征的出现,不可能不排斥相关的否定模式;否定模式的出现不可能不排斥相关的肯定模式。……由此可推知:如果意识不是这两个模式之一,它必定是在另一个中。” 强心理主义有两个直接后果:(1)逻辑不是一门说我们应该如何思维的规范科学,而是一门关于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的自然科学。(2)在回答下述问题——如果逻辑是对“思维规律”的描述,那么逻辑错误怎么可能发生?——时,心理主义者有两种选择:一是说我们有时之所以很坏地进行推理,是由于外在于那些心理学规律的事实因素造成的,例如注意力不集中;二是说思维规律并不是必然规律,而是偶然的和可变的。
弱心理主义认为,尽管逻辑规律起源于心智操作,但它们却获得了相对于其起源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它们最终得以与其起源分离开来,变成为我们的推理行为的指导原则。这就是皮尔士的立场。在皮尔士看来,信念是行为的倾向或心智的习惯,为人种的进化着的习惯所强化。“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这些习惯变得对于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并且通过切断与先前信念的关联而能够发挥某种规范作用。在探究的某个阶段上,我们不再考虑我们通过某些推理行为而达到某些结论的特殊方式,我们开始把那些推理形式视作一般的行为规则。皮尔士因此断言,逻辑是一门规范性科学,它并不问事实上如何,而问必须如何。像伦理学和美学一样,逻辑刻画了行为和行动的目标和理想,于是也刻画了思维的目标和理想,因为在皮尔士看来,逻辑推理像任何类型的思维一样,也是某种形式的行动。由于这种见解赋予我们的逻辑思维以自然的起源,所以它是心理主义的,但皮尔士最终给出的逻辑定义却与反心理主义者给出的定义惊人的类似。
受心理主义影响的逻辑著作的共同特点是:把大量认识论、方法论和心理学的内容带入逻辑,里面充斥着心理学的概念术语、方法或规则。这种逻辑著作的始作俑者也许要追溯到《波尔—罗亚尔逻辑》,又名《逻辑或思维的艺术》,此书为两位笛卡尔信徒所著,初版于1662年,以后多次再版,流行于欧洲各大学。这本书分为四部分,分别论述概念、判断、推理和方法。有逻辑史家指出,这本书是“以后混淆逻辑和认识论这种坏方式的根源” 。此外,还应提到的带有浓厚心理主义色彩且影响较大的逻辑著作有:弗里斯的《逻辑体系》(1811)、冯特的三卷本巨著《逻辑》(1880—1883)、希格瓦特的《逻辑》(两卷本,1873,1878)、密尔的巨著《逻辑体系》(1843),以及齐亨的《逻辑教程》(1920)等。
反心理主义否认逻辑与心理学有任何关系,否认可以通过逻辑规律的心理学起源来说明逻辑本身的规范性。率先擎起反心理主义大旗的是著名的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在《逻辑学讲义》中明确指出:“有些逻辑学家假定……在逻辑学中有心理学的原理。但是,接受这些原理就如同从生活中抽取道德一样荒谬。如果我们从心理学中,也就是从我们对知性的观察中抽取这些原理,我们就只会看到思维是怎样发生的,以及它如何处于种种主观障碍和条件之下;于是这将导致关于纯粹偶然的规律的认识。然而,逻辑中的问题不在于偶然的法则,而在于必然的法则;不在于我们如何思维,而在于我们应该如何思维。” 不过,康德的思想中有某些歧义的因素,甚至也能为心理主义者所利用或接受。后来,由弗雷格领头,胡塞尔随后对心理主义发起了更猛烈的攻击或反叛,这两个人是毫不妥协的反心理主义的代表人物。
在《算术基础》一书的序言中,弗雷格开宗明义地提到了他的哲学逻辑研究所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其中第一个就是:“始终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分开来。” 他明确区分了语言表达式的涵义和所指:专名的所指是个体,概念词的所指是概念,作为特殊专名的语句的所指是它所具有的真值,这些东西都具有客观实在性或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完全与主观内在的带有神秘意味的“观念”、“意象”、“心象”无关。至于语言表达式的涵义,也绝不是什么个人的、私有的、内在的和主观的东西,而是可公共理解和交流的客观的东西。例如,语句的涵义就是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即命题,它具有主体间性,属于后来英国哲学家波普所说的“世界3”,即客观的知识世界。弗雷格第一次区分了判断的两个部分:一是被判断的思想内容即命题,这是客观的、公共的,他用一内容短线“—”表示;二是对命题的态度,例如判断就表示对某个命题的断定态度,他用断定线“|”表示,并用“├p”表示对命题p的断定。(除了断定这种态度外,对命题还有其他的态度,如知道、相信、怀疑、命令等。)逻辑并不研究主体是如何或为何作如此判断的,而只研究客观思想本身的性质以及这些性质之间的关系。概括起来,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有以下两个要点:(1)心理主义不能说明逻辑规律的客观性,因为被心理主义者视为逻辑规律之基础的主观表象,如观念、心象等,必定是私人性的,而逻辑规律则是公共性的,可以为每一个人所把握。逻辑与之打交道的是思想的宇宙,而思想是不能化归于主观表象的。(2)心理主义不能说明逻辑规律的必然性,因为主观表象是因人而异的,而关于可变规律的想法是无意义的。
弗雷格和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在19世纪末风行一时,几乎被后来的数理逻辑学家无保留地接受。从弗雷格开始,逻辑走上了客观化的道路,即从对观念的研究走向了对语言的研究,从对心智领域的研究走向了对业已形成的客观知识的逻辑结构和形式的研究。不过,弗雷格的批评也遇到了某些困难,有人甚至指责说:弗雷格为对付心理主义疾病而开的强实在论药方,是比疾病本身更坏的东西。 在我看来,弗雷格的批评主要是针对强心理主义,它并没有驳倒弱心理主义;并且,它使我们与逻辑规律的关系变得神秘莫测:我们只不过凭借直觉碰巧知道了这些规律,但这些规律为何能用于实际的推理却是难以说清楚的。也就是说,弗雷格这样的反心理主义者不能说明逻辑为何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的领域。我本人对弱心理主义持同情态度,认为逻辑并非与思维过程毫无关系,归根结底,逻辑仍是一门与人的思维有关的科学。我将在本书第十二章中论证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