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中,势力较大的家族逐渐成为氏族贵族,凌驾于其他家族之上,进入奴隶社会后,就成为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的大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生活单位,他们拥有一些地位比牛马还低贱的奴隶,并为他们从事家内事务和生产劳动。奴隶主可以把奴隶任意的赠送、交换甚至杀掉。在婚姻关系上,奴隶主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度。《礼记·曲礼》上讲:“士有一夫一妾。”《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候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这表明当时妇女已成为男性贵族的淫乐工具了。另外,父亲对子女也拥有极大的权威。《左传·桓公二年》载:“士有隶、子弟。”可见,子弟和奴隶都同等的属于奴隶主贵族家长的附庸和财富。奴隶家长制的发展,尤其是与周礼、宗法等级制度的充分结合,为封建家长制的产生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井田制、世卿世禄制和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制崩溃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形成的历史条件下,大量的小农家庭出现了,一家一户成为一个生产单位,成为社会的组织细胞。家庭经济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取代了以宗族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形态。这样,封建家长制逐渐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大家族(简称家族)制度。从而奴隶制的宗法制转化为封建家长制了。
在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家族是以男性为中心,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所以家长就是父系父权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礼记·坊记》上讲:“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礼记·丧服传》上也谈到,“父,至尊也。”这个至尊的父家长,是家族中的主宰,“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朱熹《朱子家礼》)封建家长制在家庭中的专制,主要表现在经济专制、思想专制、严格的尊卑等级、严厉的家规家法等几个方面。
经济专制
经济专制是封建家长制的基础。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封建礼制中规定:家庭财产,不论房产、地产,都属于家长名下,家长享有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家庭的全部收入,均归为家长。而家子并无独立的人格,只是家长制下的附庸。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梁治平先生在其《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的“个人”篇中将此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无“民法”的原因之一。
思想专制
思想专制由经济专制派生,并与之相统一,也都是封建孝道的基本要求在封建社会,家庭成员必须以家长的意志为转移,以家长的是非为是非。家庭其他成员均无言论、思想自由。另外,封建家长制下,即使对于自己的妻子,也称作“谕”,必须绝对服从。即使家长的话有明显的错误,也要“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篇》)。
尊卑关系
尊卑关系是整个封建礼教、孝道、家长制的前提。关于尊卑关系,《清律辑注》中这样表述:“父辈曰尊,而祖辈同;子辈曰卑,而孙辈同;兄辈曰长,弟辈曰幼。”封建家庭中,区别嫡庶也很重要。“妻者,齐业。”(《礼记·特效性》)家长之妻为“主母”,其余的为妾。妾的地位相比之下较为低下。因此妻所生子与妾所生子是有严格的尊卑区分的。自西周以来,我国封建社会就以盛行嫡长子继承制度。
家规家法
封建家长制比较有代表性的特征体现在封建制下的家规家法上。宗法等级制度从奴隶社会传到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是封建家长禁锢妻子儿女的思想、行为的有力武器,也是封建家长制下实行个人专制的精神支柱。封建伦理道德和传统习俗相结合,形成一整套封建礼制。一方面这些封建礼制禁锢了家长制下的成员的思想,限制了他们的行为,但客观公正的看待,它对于维护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对婚姻的禁锢
在封建家长制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子(女)是无权自己决定其配偶的。“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切婚书和契约的规定,由于“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皆由父母、尊长或媒人包办,并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至于我国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的原因,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我国古代婚姻问题乃是家族的事情,且富有宗教的意味。
对家庭成员体罚
历代的封建法律都保证封建家长对家属的惩罚权力,并允许送官惩处。而且对“不孝”的惩罚极重。“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经》)同时封建礼教还鼓吹家属对所受处罚不应怨恨。封建家长对家属的惩罚有各种方式和手段。有“庭训”,“子孙所不为者,败坏家风,仰主家者集孝子弟,堂前训饬,俾其改过;甚者,影堂前庭训;再犯,再庭训。”(赵鼎《家训笔录》)有“子孙有过,俱于塑望(初一、十五),告于祠堂;鸣鼓罚罪。初犯责十板,再犯责二十,三犯卅。”(霍韬《霍氏家训》)
对“人子之礼”的规定
封建家长制规定了整套的“人子之礼”,例如要求子女时刻恭谨地侍奉父母,早晚要穿戴合乎礼仪的服饰向父母问安,侍候就寝。子女不能顶撞父母所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