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其全句为:“不孝者三,一曰阿意曲丛,陷亲不义;二曰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三曰不娶无后,绝其祖祀。三者之中,以无后为大。”如果有上列三种不孝的行为要被打板子甚至判刑。父母想干不仁不义的事,子女不加劝阻是一不孝。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家里又穷,子女不想办法挣钱,是二不孝。如果没有了父母,但儿子不愿娶妻生子担负起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不能为家庭延续后代,是最大的不孝。这是列入中国古代法律的。
“不孝”是夏朝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的较固定的罪名。在西周,“礼”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贯穿于立法、司法的活动中;而“亲亲、尊尊”又是礼的原则;孝又是亲亲的精髓。孔子推崇西周的礼法传统,强调孝和礼的相辅相成。此后,孝都一直得到了国家礼法的维护。在北齐,有“重罪十条”,第五条是“恶逆”,第八条就是“不孝”。犯了这“不孝”罪的,就是王公大臣也得不到宽恕。隋朝的开皇律继承了北齐的刑罚,并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作为封建立法中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而在后世历代法典中,历经一千三百年不改,是谓“十恶不赦”。而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的三不赦,只不过是不孝的情节轻重问题。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 66 年),曾颁令“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大父母,皆勿坐。”这一刑罚原则为后代所沿用。中国人在两千多年中,一直认为为父报仇,是天经地义的,父仇是“不共戴天”的,甚至可以报九代之内的仇,即“虽九世可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