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包括1215年的《大宪章》六十三条、1628年的《权利青愿》十一条、1689年的《权利法典》十三条,以及1700年的《皇位确定法》四条。其中有云:“英国之法律,为英国民自有生所保有之权利,践此国王位之国王及女王,应从此国法掌其国政。而百官有司,亦应依此以奉仕之故,僧俗、贵族及庶民更进而有所请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