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治天下者不可无法,尤不可不明其立法之义。法不立,则政不成;义不明,则天下之精神不能归于一致,虽有法,犹之无法也。 日本维新以前,所谓法者尚隘。至近世,以法治国之说盛行,而法益日备。曰民法、曰刑法、曰商法、曰民事诉讼法、曰刑事诉讼法,皆治国者所不可稍缺之典则。 曰宪法,亦法律之一种,所以明其主权之所在而制定主权之作用,以立国家不易之政体者也。(明治三十五年,日本三协合资会社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