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本书的基本主旨是,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经常是作为主体的西方观察者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于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可能不对其进行反抗,但反思甚至反抗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否定,而只是意在否定偏狭的原旨主义式的法治观念。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本质上是在现有体制构造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与法治国家的问题。当下中国学人既要接续后现代法学的批判精神,确立一种明确的自省意识,重新审视自己的法治观,在法治建构的过程中,尽可能避免现代性的傲慢与偏见,尤其是对个人理性的盲目乐观和对形式法的过分张扬;又要以开放的心态迎接他者,寻求共同语言与共同关切,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真诚对话与沟通来克服文明的失语或自闭,找到互补互利的机遇,进而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国情又接轨国际的法治中国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