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中心论点是:清代的法律制度是由背离和矛盾的表达和实践组成的。官方所说常与所为不一致。我们不应把官方的表达等同于实践,区别表达与实践。它的道德化表达和实际性运用一样,是一个制度的两个方面。两者的既对立而又统一,是清代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我初看这个结论,很吃惊,吃惊的并非内容本身,而是作者为何花费工夫提出这样一个题目?因为对中国人而言,这不是一个人尽皆知的常识吗?就好比方说——“中国人竟然是用筷子吃饭的!”我会吃惊吗?我吃惊的是为何你以前一直不知道“中国人竟然是用筷子吃饭的”?然而,当我继续翻到了中文版序,才明白原作是用英文写作的——“此书原稿是用英文写的,对象是美国学术界的同行”,我这时才恍然大悟,原来是彼时的外国人搞不清楚咱们这里的传统,作者是写给他们看的!
“本书的中心论点是:清代的法律制度是由背离和矛盾的表达和实践组成的。官方所说常与所为不一致。我们不应把官方的表达等同于实践,区别表达与实践。它的道德化表达和实际性运用一样,是一个制度的两个方面。两者的既对立而又统一,是清代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我初看这个结论,很吃惊,吃惊的并非内容本身,而是作者为何花费工夫提出这样一个题目?因为对中国人而言,这不是一个人尽皆知的常识吗?就好比方说——“中国人竟然是用筷子吃饭的!”我会吃惊吗?我吃惊的是为何你以前一直不知道“中国人竟然是用筷子吃饭的”?然而,当我继续翻到了中文版序,才明白原作是用英文写作的——“此书原稿是用英文写的,对象是美国学术界的同行”,我这时才恍然大悟,原来是彼时的外国人搞不清楚咱们这里的传统,作者是写给他们看的!